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用票调整(增量)(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账簿凭证管理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账簿凭证管理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下: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5.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开具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对一些特殊性企业、行业等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应该说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可能需要承担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可能在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得扣除等等。
本文对开具发票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1.开具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付款方开具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国网公司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有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开具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当相互印证着看,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地,没有时间限制地先开具发票,否则在完全还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大家在进行商品编码选择时,应先按照关键字进行查找;无法直接查找的,根据政策进行行业、大类的划分;在进行小类细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
一、税收分类编码简介1、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是指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票面上的商品应与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按分类编码上注明的税率和征收率开具发票。
也能使税务机关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我公司可以选定一个或几个编码就不再变动了吗?答:不是的。
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商品编码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新增的。
但是注意,不能创造编码。
所有的编码都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有。
(见后文)我现在要开清单发票,销售的货物比较多,都是类似的内容,我可不可以选一个编码来开就可以了?例子:我公司是从事水果销售的纳税人,水果的品种比较多,比如有苹果、梨子、葡萄、香蕉等等,我开票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水果的编码开具吗?答:不可以。
要一一选择对应编码。
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时间及适用范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对企业的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近来,笔者发现,很多人(包括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对发票开具有无时间规定问题存在疑问,不知道有没有时间规定,或者存在模糊认识,为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供大家参考!相关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解读和分析:①《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②这二个条款,就是对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属一般性规定,或者说是通用规定。
相关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解读和分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相关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和分析:①这是考虑到营改增业务的特殊实际情况,对营改增纳税人的一个特别规定。
②此规定,最迟的情况,是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小会计:你好!经过前几天的请教,我觉得在销售的时候主要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且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对于兼营行为就要按照从高税率计算;混合销售、买一送一、视同销售都要搞明白,不需要加计销售的就不要缴冤枉税,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不能不计或者少计,否则就少缴税额会受到处罚.取得的进项税额要分清用途,不能抵扣的就不抵扣,对农产品特别要注意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我小结的对吧?小税官:嗯!总结的不错.小会计:谢谢表扬!我会骄傲的!嘿嘿!今天请教一下发票的事.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只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对吧?小税官:不对!你们肯定需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1)向消费者个人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货物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你们应该要领用普通发票.比如你们的小卖部的烟酒、化妆品等在销售的时候就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小会计:那我们的餐饮服务营改增后客户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吗?小税官:根据这次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你们的客户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禁止开具,但餐饮服务一般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应该开具专用发票,客户也没有必要索取专用发票.小会计:那我们的发廊、足浴、摄影扩印的业务也不应该开具了吧?小税官:对,这些项目都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小会计:那住宿服务应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吧?小税官:嗯!可以,但是如果是个人消费的也不可以.小会计:我们过去在营业税的时候,在结账的时候,有些客户要求将餐饮费和住宿费开在一起,营改增后仍然可以一起开具专用发票吗?小税官:当然不可以啦!小会计:我们都开成住宿费或者多开点住宿费、少开点餐饮费,不就看不出来了!嘻嘻!小税官:这样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发现,但是一旦检查,发票就与水单不符了,房价等对比也总是可以会发现蛛丝马迹的.所以,不要作冒险的事,一旦查实,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受到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小会计:哈哈!跟你开玩笑的啦!再问个会议费问题,也是经常碰到的事儿:比方说,客户在我们宾馆召开产品推广会议两天,同时有住宿和餐饮,这样的业务可不可以算混合销售,一起并计会议费开具专用发票啊?小税官: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餐饮和住宿同属于应税服务,一般宾馆也在不同部门之间核算后汇总结算,理应分别开具发票.会议费很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小会计:是的,有时候代这样的开票也很为难!谢谢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国税总局答复: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总局答复: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问题内容: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
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回复意见: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问题内容: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4•【字号】青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58号2002年8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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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用票调整(增量)(老会计人的经验)
业务简介: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核定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用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的可提出调整发票用量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1式3份);(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三)对申请增加数量较大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总额与拟申请增量发票开具金额相匹配的近期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正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增量管理:正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1.纳税人领取并填写《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纳税服务部门;2.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接收,在CTAIS2.0内录入纳税人申请信息,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3.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增量要求的,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的要求核定专用发票领购量。
纳税服务部出具《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交纳税人留存;4.纳税人持《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到发票管理窗口(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IC卡信息后,由发票发售岗向纳税人发售增值税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的特殊规定:1.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征收率预缴税款;2.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3.综
合服务岗岗位人员受理文书后审核资料齐全《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的录入CTAIS(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的日期,并将纸制材料一并转交办税服务厅分管发票的科长审核;4.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增量要求的,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的要求核定专用发票领购量。
纳税服务部门出具《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交纳税人留存。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用量调整后,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的部门应同时更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信息。
专用发票用量的有效期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需要进行确定。
使用十万元版以下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12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随时提出发票增量的申请。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税务机关当日内完成。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