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流程》Word文档
刑事诉讼法(word)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案(⼀)、公安机关的⽴案范围管辖⼀般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案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2、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3、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1、任何单位和个⼈可以⽤书⾯或者⼝头提出报案、举报;2、被害⼈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不予⽴案得,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案权利救济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
⼆侦查(⼀)侦查过程1、讯问犯罪嫌疑⼈。
(1)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犯罪嫌疑⼈的权利1、犯罪嫌疑⼈对侦查⼈员提问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搜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进⾏。
法律审理刑事案件的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审理刑事案件的流程,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立案1. 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立案程序(1)报案: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
(2)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 侦查程序(1)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根据立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2)收集证据: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3)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后,侦查终结。
四、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诉人。
2.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
(2)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3)自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一、立案阶段1.接受报案: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登记立案。
2.初步核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身份、案发地点、犯罪时间、违法事实等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立案。
3.确定案情: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进一步了解案情。
4.作出立案决定: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核实和案情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
二、侦查阶段1.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调取证人证言、搜集、固定、鉴定物证等。
2.制作侦查笔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侦查笔录。
3.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在完成被侦查对象的讯问和调取证人证言等工作后,侦查活动结束。
4.侦查结论: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侦查结论。
5.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论,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三、审查起诉阶段1.受理起诉书: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后,受理起诉书。
2.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等。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
四、审判阶段1.受理起诉书: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受理,并组织依法进行审判。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庭审过程,并出具判决书。
3.判决公告:人民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公告,并根据判决书对被告人进行执行。
五、执行阶段1.判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缓刑考验:判决书中如有缓刑的情况,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履行判决书中的罚金、赔偿金等责任。
3.申诉阶段:对未服刑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4.审核刑满释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刑满的前6个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适用刑满释放。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范本模板】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刑诉流程图(超经典)

特点:①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④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但这种简化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的规定,上述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基本特征是案情简单、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
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①《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②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程序:①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一、立案阶段。
1. 接到报案。
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报案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2.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
3. 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阶段。
1. 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 询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其犯罪事实和情节。
3. 鉴定、检验。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委托相关部门对案件中的物证、文书等进行鉴定、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据价值。
三、审查起诉阶段。
1. 移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
四、审判阶段。
1.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证据,调查事实。
2. 宣判。
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3. 上诉抗诉。
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对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五、执行阶段。
1. 刑罚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 刑罚变更。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套规范化程序。
它主要包含着从立案到判决的一系列环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立案包括立案登记、案件登记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在必要时使用侦查措施,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同时,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请求律师参与的权利。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保障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审判结果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并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五、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10日至15日。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将予以纠正,并作出新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包括罚金的缴纳、刑罚的执行等。
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进行监禁、缓刑或社区矫正等措施。
同时,法院还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赔偿和罚金的收缴。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六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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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①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④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但这种简化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的规定,上述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基本特征是案情简单、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
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①《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②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程序:①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③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④简易程序的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第一审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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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①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②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例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名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第二审法院应当撤
销原判,重新判决。
※既可以改判,又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违反下列法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从原审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充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参见本班函授教材刑事诉讼法P35)
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②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⑤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对于“四类重大案件”,经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个月。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①保管。
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②返还。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移送。
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着诉讼的进程随案移送。
④没收、上缴。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①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②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维持原判的,按上述第①项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的,如果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亦按第①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