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管理办法解读
P2P带宽管理配置方法

P2P带宽配置方法限制P2P的配置过程:第一步:1.在“带宽管理”》》“基本设置”》》“网卡配置”中要指定内网口,外网口。
内网口指的就是连接内网的网口;外网口指的是连接外网的网口;如图所示:第二步:2.在“带宽管理”》》“基本设置”》》“运行模式设置”选择控制功能“生效”配置如图所示:第三步:3.在“带宽管理”》》“带宽策略”》》“策略列表”中点击添加,弹出如下窗口:(1)选择用户类型,例如:限制192.168.1.10的P2P下载不能超过50KB,操作如图所示:(2)选择应用类型,例如:限制P2P应用组,操作如图所示:(3)限制上行,下行的最小保障带宽,最大限制带宽都为50,特别注意:最小带宽和最大带宽都要进行限制操作如图所示:(4)时间段策略配置,例如: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限制,其余时间不限制。
操作如图所示:(若是“无选择”表示默认情况是不限制)设置完后点击保存。
(5)选择启用,操作如图所示:(6)如果以上操作对P2P限制效果仍不理想,我们建议再限制FTP协议,因为现在很多迅雷下载也走FTP资源,所以建议限制FTP注意:1.生效的意思是策略是否生效2.下发的意思有两层。
(1)如果用户类型是一个组的时候,选择下发,则每个用户的带宽值都是设置的带宽值,选择不下发,则整个用户组带宽值的总和是设置的带宽值。
(2)如果应用类型是一个组的时候,选择下发,则所设置的带宽值会下发到应用组内每个协议,例如:针对P2P组设置100KBs的带宽值时,选择下发,则100KBs 会下发到P2P组内每个协议。
选择不下发,则100KBs是整个P2P组的带宽值。
因此,为了测试效果明显,请不选择“下发”。
第九章P2P数据管理系统

第九章 P2P数据管理系统
P2P系统的体系结构
P2P系统的体系结构分为三种:集中式、分布式和混合式。 (1) 集中式P2P网络
在集中式P2P网络中,维护着一个全局的目录服务器,它负责记录节 点的共享信息并回答对于这些信息的查询请求。提供者节点把共享信 息发布到目录服务器上,消费者节点首先在目录服务器上查找所需资 源的准确节点位置,然后连接节点完成数据交换。 集中式P2P网络与传统的client/server模式下的集中式系统虽然有相 似之处(都维护着一个中心服务器)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的 集中式系统的中心服务器不仅保存资源的目录信息,更为关键的是保 存全部的共享资源,客户端只能连接中心服务器并下载所需要的数据; 而集中式P2P网络的中心服务器只保留共享信息的目录,所有共享信 息依然保存在局部节点上。消费者节点在中心服务器上查找到资源提 供者节点后,完成节点之间的连接,并进行数据交换。
第九章 P2P数据管理系统
P2P系统的体系结构
P2P系统的体系结构分为三种:集中式、分布式和混合式。 (1) 集中式P2P网络
第一代P2P网络均采用集中式结构,其中典型的代表是Napster。 Napster是一种可以在网络中下载自己想要的MP3音乐文件的软 件。安装了Napster系统的机器将成为一台服务器,可为其它用 户提供音乐下载服务。Napster系统本身并不存储和提供MP3文 件下载,它实际上提供的是整个网络中包含的MP3音乐文件 “目录”,即MP3音乐文件的地址,这个目录存放在一个集中 的服务器上,而MP3音乐文件本身则分布在网络中的每一台机 器上。使用者在目录服务器上找到想要的MP3音乐文件的位置, 然后到指定的位置完成下载。2002年,Napster由于违反了知识 产权保护法而被迫关闭。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解读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投资、支付、理财等金融服务的行业。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为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监管问题越来越凸显。
为了保护投资人和融资人的权益,近年来,国家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P2P网贷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P2P网贷的风险最大,也是监管最为严格的领域之一。
因此,国家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对P2P网贷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合规机构、加强风控管理、严格披露信息等。
同时,对于借贷业务的规模、利率、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加强了监管,以确保各方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贷合同中涉及的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高利率风险。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基金销售逐渐兴起,但同时也引发了相关部门的监管。
最新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基金销售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高度关注信息披露问题、保护客户利益、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等。
此外,对于小额理财产品也限制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购买,以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从2013年开始发展,2014年末获得保监会批准。
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保监会于2015年出台了《网络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此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也将依法开展。
另外,互联网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向客户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费用,并应当特别注意反欺诈法规的应用。
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

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P2P网贷,即点对点网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连接借款人和投资人,使得借贷双方直接交易的一种金融模式。
其主要运营模式如下:1. 平台审核和管理: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首先会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包括对其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可靠的信用背景。
同样地,平台也会对投资人进行审核,以确定其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此外,平台还负责管理资金流动、风控措施、合规运营等方面。
2. 资金撮合和配对:平台会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投资人的资金情况进行撮合和配对,将合适的借款人和投资人连接起来。
借款人可以发布借款信息,而投资人可以浏览借款列表并选择投资项目。
平台会利用自身的算法和风控模型,将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匹配,确保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得到满足。
3. 利息和手续费收取:P2P网贷平台通常会收取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一定手续费。
借款人需要支付平台一定的管理费或服务费,这些费用通常会包含在借款利率中。
投资人则需要支付平台一定的投资管理费用,这通常是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
这些手续费是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
4. 风险管理和催收:P2P网贷平台面临着借款违约和资金风险等挑战,因此风险管理和催收是其运营的重要环节。
平台会通过制定合理的风控措施来降低风险,包括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等。
同时,如果借款人逾期或违约,平台会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例如通过电话、短信、法律手段等追回欠款。
5. 信息披露和运营透明:P2P网贷平台需要向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
平台应当公布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利率、借款用途等,以及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预计收益和风险等。
这有助于借款人和投资人做出明智的决策,并提高平台的信誉度和声誉。
综上所述,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包括审核和管理、资金撮合和配对、利息和手续费收取、风险管理和催收、以及信息披露和运营透明。
这些模式共同构成了P2P网贷平台的运营体系,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了一个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平台。
供应链与采购管理p2p

供应链与采购管理P2P1. 引言供应链管理是一个涵盖整个产品或服务的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交付的过程。
而采购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负责从供应商那里获取所需的物资或服务。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供应链和采购管理也逐渐借助于P2P (Peer-to-Peer)技术来改善效率和减少成本。
2. P2P定义P2P,即点对点,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直接连接两个或多个计算机或设备,而不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
P2P技术通过将数据和计算任务分散到各个节点上,实现资源共享和分布式计算。
在供应链和采购管理领域,P2P技术可以帮助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3. P2P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3.1 在供应商选择中的应用传统的供应商选择过程通常需要向潜在供应商发送请求,等待其回复,并进行筛选和评估。
而借助P2P技术,采购方可以通过在线平台直接连接到供应商,实时查看其产品和能力,并进行交流和协商。
这种直接的点对点连接可以更快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减少中间环节的误差和时间延迟。
3.2 在订单管理中的应用传统的订单管理过程通常需要在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延迟。
而利用P2P技术,采购方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建立连接,在线生成订单,并实时查看订单的状态和交付进度。
这种实时的点对点连接可以提高订单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并减少沟通和协调的成本。
3.3 在库存管理中的应用传统的库存管理通常需要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进行频繁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正确的库存水平和物资的及时供应。
而利用P2P技术,采购方可以通过在线平台与供应商直接连接,实时查看库存状况并作出相应的采购决策。
这种直接的点对点连接可以帮助采购方准确掌握库存信息,以及更好地管理供应链中的运输和交付过程。
4. P2P在采购管理中的应用4.1 在招标流程中的应用传统的招标流程通常需要采购方发布招标公告,等待供应商的报价,然后进行评估和选择。
最新详解:《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

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最新详解:《⽹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12⽉28⽇,万众瞩⽬的P2P借贷监管细则——《⽹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终于出台。
与之前的猜测、传⾔相⽐,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反映了怎样的监管思路?零壹研究为您⼀⼀解读。
第⼀章总则 第⼀条 [⽴法⽬的及依据] 为规范⽹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及相关当事⼈合法权益,促进⽹络借贷⾏业健康发展,更好满⾜中⼩微企业和个⼈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不多说。
第⼆条 [适⽤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然⼈、法⼈及其他组织。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与出借⼈(即贷款⼈)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这⾥对⽹络借贷的定义与《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稍有不同,《指导意见》指出“⽹络借贷包括个体⽹络借贷(即P2P⽹络借贷)和⽹络⼩额贷款。
个体⽹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本办法所说的⽹络借贷实际上是指《指导意见》中的个体⽹络借贷(即P2P⽹络借贷)。
值得注意的是: 1. 本条中的个体包括⾃然⼈、法⼈及其他组织,说明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直接借贷 2. 沿⽤了信息中介的定义,明确⽹贷中介机构只能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资⾦中介和信⽤中介。
P2P 金融网贷的管控和规范
P2P 金融网贷的管控和规范作者:秦龙若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8期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金融网贷现象越来越常见,这种低门槛、高回报的贷款方式广受人们欢迎,取得了井喷式的发展,但同时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质量参差不齐、坏账率过高等,亟须合理引导。
基于此,本文对当前P2P金融网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几点针对性建议,以期促进P2P金融网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金融网贷互联网金融规范管理P2P金融网贷是指通过互联网虚拟平台,投资人根据筹资人的需求发放的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业务,是排除了中间商的民间借贷行为。
这一模式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使得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得到了有效利用。
但高回报也意味着高风险,P2P金融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存款等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转。
一、当前P2P金融网贷存在的问题(一)缺乏行业规范目前,P2P金融网贷平台大小不一、管理模式也非常多元化,风险敞口很大,各种网贷平台因缺乏行业规范而野蛮生长,乱象丛生,很容易引起各种风险。
其中,校园是P2P金融网贷泛滥的重灾区,大学生网贷甚至裸贷已经引起了多起风波,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校园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成长。
(二)监管主体不明当前,我国针对P2P金融网贷平台的管理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和相关文件规定并没有被整合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这导致监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P2P金融网贷平台监管主体不明确,还没有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监管机制;二是监管文件缺乏灵活性,没有紧跟P2P金融网贷平台的发展速度。
例如,《关于网贷平台中介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企业为100万,且借款平台不得超过5个”,这就与现在的个人、企业融资需求不太适应。
(三)征信体系缺失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建设还比较落后,借贷人、企业以及P2P金融网贷平台的违约责任都很低,这就很容易助长违约方的气焰。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业务管理系统方案说明书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业务管理系统方案说明书(可修改)目录1.产品介绍 (4)2.相关优惠 (4)3.适用客户 (4)4.功能结构 (4)5.功能清单 (5)6.技术架构 (31)7.海量经验 (31)7.1.十余年项目服务支持经验 (31)7.2.唯一一家全业务软件企业 (31)7.3.专家级解决方案制定 (32)8.极致安全 (33)8.1.基于SSL证书(https)安全传输模块 (33)8.2.实现前台用户端、后台管理端独立部署 (33)8.3.数据库安全防篡改模板 (34)8.4.数据库安全灾备 (35)8.5.专业黑客流量攻击入侵检测 (35)9.高端功能 (37)9.1.超强多业务整合、多平台整合、线上线下业务整合能力 (37)9.2.用户数、门店数、分公司数量均无限制 (37)9.3.超强自动实时债权匹配(债权转让系统) (37)9.4.各类系统接口开发能力 (37)9.5.全面、自动、自定义的自动计息付息功能 (37)9.6.自动生成还款(投资)付息(收息)计划表 (38)9.7.灵活的权限分配机制 (38)9.8.自适应的流程自定义管理 (38)9.9.一键式合同在线生成 (38)9.10.可靠的资信评估与授信 (38)9.11.轻松实用的财务对账 (38)9.12.多样化的担保措施 (39)9.13.精准的数据统计分析 (39)9.14.工作审核项目审批 (39)9.15.多样式的财务报表 (39)9.16.便捷的收息逾期提醒 (39)9.17.方便快捷的移动办公 (39)10.品质服务 (40)1.产品介绍该P2P网贷系统是互融云软件历时3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而不断优化升级的第四代网贷系统,该系统包含12个子系统,性价比极高。
系统功能包含从线下金融业务的管理至线上业务、业务运营、客户营销、业务风险控制等涵盖所有金融业务所需的功能模块,一套系统即可担负起全金融业务运营需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这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 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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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文 字直播全文
附录三:《络
5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稿)》
附录四:《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有关问题
的解答
附录五:《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登记指引》
附录六:《络借贷资 金存管业务指引(征 求意见稿)》
目录分析
课题参与人
撰稿人
本书的编写说明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备案 管理
03
第三章业务 规则与风险 管理
04
第四章出借 人与借款人 保护
06
第六章监督 管理
05
第五章信息 披露
1
第七章法律责 任
2
第八章附则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一:《络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二:《络
4 借贷信息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
信息
中介机构
网络
暂行办法
理论上
附录
活动
问题
内容 业务
管理
业务
网络
总则
信息
征求意见
活动
规则
内容摘要
附录七:《互联金融 信息披露——个体络 借贷》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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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管理办法解读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
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
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
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
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1.法律层级。
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
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3.余额上限。
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
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
(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
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
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
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
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