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1. 安全监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派到矿山企业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安全教育: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山企业内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矿山企业的整体安全素质。

3. 事故调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发生事故后负责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预警: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定期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预警。

5. 安全监测: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监测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监测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提供数据支持并进行分析。

二、管理办法1. 岗位设置: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依据。

同时,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要求、培训要求等进行规定,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相关知识。

2. 培训考核: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工作计划: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

工作计划要包括安全检查的时间、频次、对象和内容等,确保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4. 工作记录: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安全监管工作时要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包括检查、调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记录中要有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作为工作的依据和证据。

5. 安全督查: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督查,包括督查他们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表彰或处罚。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提高保安服务水平,保障公司矿区安全稳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立的各矿区,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由公司保安部门负责,保安部门应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矿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宣传公司形象,树立正确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遵循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建设。

第八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二章盯守工作责任第九条公司保安部门是公司矿区盯守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公司在矿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配合保安部门做好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公司在矿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公司保安部门要定期开展矿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司保安部门要对矿区的巡逻巡查工作进行安排和督促,确保矿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矿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做好矿区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矿区的环境卫生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盯守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山区盯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科学的巡逻巡查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九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区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矿区的安全管理。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矿盯守工作组成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驻矿盯守工作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驻矿盯守工作组组长负责全面领导本组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本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2. 协调、指挥本组成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3. 定期向公司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 对本组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驻矿盯守工作组组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执行组长的工作指令,协助组长开展工作;2. 按照工作计划,负责具体任务的落实;3.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4. 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5. 配合组长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六条驻矿盯守工作组应定期开展以下工作:1. 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作业环境安全;2. 隐患排查:对矿山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跟踪整改;3. 安全教育: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安全记录: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事故报告等;5.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驻矿盯守工作组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3.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加强与矿山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驻矿盯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驻矿盯守工作组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 应急处置能力;5. 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前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成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矿山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执行矿山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范文,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1. 安全生产培训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驻矿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矿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定期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3. 矿山安全培训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包括矿山通风、灭火、救护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事故调查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驻矿指导意见驻矿安全监管员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包括安全设施改进、安全信号标识的设置等方面的建议,以促进矿山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1. 岗位背景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矿山安全管理职称或证书,具备较高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2. 岗位职责明确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安全生产检查、矿山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和驻矿指导意见等方面,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岗位配备规定根据矿山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配备数量和资质要求,保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能力,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的水平。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
(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七)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预案、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八)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九)监督所驻煤矿遵照“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经信局。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一)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十二)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十三)完成市主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市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盯守人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办,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乡镇安办主任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主管局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

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乡镇安办和主管局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市主管局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办。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解聘处理。

(二)各驻矿盯守人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乡镇安办作好记录。

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解聘处理,造成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三)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视情节予以奖励。

(四)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

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的,罚款2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盯守人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

五、驻矿盯守人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

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市主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

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十五查”“十五看”职责内容等。

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对停工停产煤矿私自下井进行采掘活动不制止和不报告的;
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七、工作考核
(一)由乡镇安办负责考核保驻矿员。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煤矿“三个一”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盯守人员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罚款300元;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罚款900元;三次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予以辞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