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民商法题库考试要点商法知识产权民法原理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1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根据是否以他人商标权为前提,可将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与——。
2、我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之日起计算。
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是指对——、——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专利申请的原则有专利申请的一——、——和优先权原则。
5、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一——、范围有限性、可感知性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6、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的国家或者确认其**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这是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即( )。
A、法律确认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7、“购物天堂"Ia个字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属于( )。
A、地理标志B、商务标语C、商标D、商号8、某一经营者先后在同一指定的商品上注册了“红玫瑰”、“白玫瑰”、“黄玫瑰”等若干个近似商标,这些商标属于( )。
A、集体商标B、证明商标C、等级商标D、联合商标9、以下关于商标的法律特征错误的是( )。
A、专有性B、专用性C、时间性 D,地域性10、以下不是商标权取得原则的是( )。
A、使用原则B、注册原则C、混合原则D、继受原则11、我国负责专利申请审批的**是( )。
A、国家知识产权局B、专利局C、商标局D、**总局12、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为( )。
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新技术13、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一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是专利申请原则中的 ( )。
A、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B、先申请原则C、优先权原则D、同一专利申请原则14、甲公司有一发明,其要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可以根据甲公司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时间是自申请日起( )。
商法考试题及答案参考

商法考试题及答案参考商法考试题一、判断题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 )6。
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商法考试题二、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公开原则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C.公平原则D.公正原则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B.清偿债务的办法C.清偿债务的期限D.清偿债权的期限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
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
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B.经理C.董事D.执行董事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是( )。
A.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B.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C.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6.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首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精编版-2005一2018年广东中山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5一2018年广东中山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05年广东中山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一、因授权不明产生的代理责任的承担。
二、试论诉讼时效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简述商法的特征及意义。
四、简述商行为的分类及意义。
五、从商自由原则与商自然人资格的限制的关系。
六、案例分析:甲买一房,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因失误,将其记入乙名下,乙知后隐瞒真相将房卖与丙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乙办理转移所有权手续,并丙已付款30万期间,乙又向丁贷款将房抵押与银行、丁。
问题:分析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及甲、乙、丙、丁、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
2015年广东中山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请回答《合同法》所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以及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合同解除后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界定?二、试述商主体法定原则及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三、论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四、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自英国进口了一批医疗设备,委托乙公司存储保管,后甲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其中一台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使用,并约定直接由乙公司将设备交付丙公司。
后,由于乙公司员工疏忽将另外一台型号不同的设备B交付给丙公司。
在丙公司使用过程中,由于其员工操作不当导致该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之后,甲想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包括设备受损损失人民币伍拾万元,以及无法履行与第三人就B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而损失的利润数十万元,同时还主张丙公司承担租赁合同违约金十万元,共计七十万元人民币。
丙公司主张,由于乙公司的错误交付导致损失,其物权占有B设备,并且毫不知情,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问:1.甲对丙公司能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为什么?2.除违约损害赔偿外,甲对丙公司还可以何种赔偿请求?请分析说明请求权规范基础为何,以及不同赔偿请求主张的区别?(15分)3.乙公司员工疏忽是否可归责于甲公司,并适用与有过失归责?(5分)五、案例分析2“假一罚十催生大量王海”打假人月入三四万元,在广州,职业打假人的队伍有相当规模。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民商法学复习要点

在职法律硕士民商法学复习要点一、判断分析题(对下列命题先做出判断,然后陈述作出判断的理由。
每小题5分,共20分):二、简答题(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每小题5分,共20分):三、分析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案例。
每小题10分,共20分):四、评论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法律规定。
每小题10分,共20分):五、论述题(论述分析下列命题。
每小题5分,共20分):民法总论1.民商法产生的基础问题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罗马法的复兴为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系统的构建,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的民法成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法。
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是天生的私法,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的习惯法,商法的许多规范本身就是商品经济规律和商人之间的“游戏规则”直接在法律上的反映。
商人作为典型的“经济人”,对盈利和便利的追求注定了商法是以对商人利益的关怀为初衷的,即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
商法作为一种由商人创造的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极大地促进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性决定了商法天生的局限性,即市场经济规律本身的“应然法”与商法作为“实然法”之间的差异显然是不可避免的。
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出现使自由市场经济的各种矛盾逐渐激化,市场竞争的无序性和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良性循环的障碍。
从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进化过程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甚至直接引入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即“私法的公法化”现象,均表现出了商法“具有其他法律领域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秩序。
”但其私法的本性决定了其“应变能力”不可能突破罗马私法的理论框架。
民商法的公法化,也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是法律对商事行为的形式性要求的发展。
民商法的基础是市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是民商法学的灵魂。
民商法学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调整和保护问题;中外民商法产生及其表现形式尽管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其起源的共同历史是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商法题库(含答案)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填空题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二、单选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B.德国、法国C.日本D.瑞士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中大民商法题库考试答案(商法、知识产权、民法原理)

商法1.商事关系的特征:(目的营利性,形式营业性,主体的商人性,行为交易性,理念的服务性)答: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事关系多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商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他们依照一定的程序或商事习惯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商事关系的形成,只能是基于营利性的行为或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行为。
这是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最大的区别。
(3).商事关系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
商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有商法典、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等加以规定和优先调整的各种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4).商事关系的调整优先适用商事法律法规。
在商法与民法均可适用的商事关系中,商法处于有限的特殊地位,即不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何种具体商事关系,均需优先适用商事法律规范,只有在商法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相应的民法规范。
2.商法的特征:(公法性,国际法,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1)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
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2)技术性:商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同时,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3)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
[7]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
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随着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次,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相互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重点

简答题1.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标记和其他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特征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可分离性支配性(专有性):分为排他性和自用性。
排他权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自用权是指知识产权人自己有利用智力成果等受保护客体的权利。
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时间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保护。
①著作权保护期:②商标权保护期:③专利权保护期:(2)性质:民事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区分标准--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权利的行使是否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产生原因: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而法律意义上财产的条件有有用性,稀缺性,可控性(排除他人干涉),外在性。
作品一旦被公之于众,作者就无法控制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
由此可见,作品不是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两种权利的比较(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②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③权利内容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④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⑤法律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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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简答1.商事关系的特征:(目的营利性,形式营业性,主体的商人性,行为交易性,理念的服务性)答: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商事关系的形成,只能是基于营利性的行为或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行为。
这是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最大的区别。
(2).商事关系多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商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他们依照一定的程序或商事习惯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3).商事关系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
商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有商法典、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等加以规定和优先调整的各种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4).商事关系的调整优先适用商事法律法规。
在商法与民法均可适用的商事关系中,商法处于有限的特殊地位,即不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何种具体商事关系,均需优先适用商事法律规范,只有在商法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相应的民法规范。
2.商法的特征:(公法性,国际法,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1)公法性:商法的公法性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技术与经济发展的产物。
商法的本质属性是私法,公法性的出现源自于“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危害性。
也就是说,公法性是商事关系复杂化后,在商事主体依靠习惯法难以避免商事行为的危害性、需要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2)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随着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次,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相互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3)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
[7]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
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
(4)技术性:商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同时,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5)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
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3.商事行为的特征:(主体的商人性,动机的营利性,行为的经营性,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行为的便捷性)商事法律行为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例,其本质特征仅在于营利的性质。
(1)主体的商人性:成为商事主体一般要通过登记取得商事行为能力,或依据其从事的经营行为性质的客观认定判断其具有商事行为能力。
(2)动机的营利性:是指商人实施某种行为是为了追求营利的目标。
(3)行为的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反复性和连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一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
(4)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应有的一个重要条件,商法中海存在大量商行为程序,例如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
(5)行为的便捷性:各国在实体法商一般都要求商行为简便、敏捷、方式定型化,重外观色彩,强调公知性,强调机会均等,并采取严格责任制度等。
并为了对商业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尽快确定其行为效果,各国法律多采纳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4.商人的认定标准:(行为标准,职业标准,主体标准,知识标准,程序标准)1)行为标准: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
2)职业标准: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此为职业。
3)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4)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有较丰富的知识。
5) 程序标准: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而取得。
5.商人资格的法律意义:a.权利:取得资格就可以在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义务:商人的义务由商人分担,股东不承担其投资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理的行为後果也由公司承担。
即所谓的有限责任。
b.法律交易:法律交易对商人与非商人是区别对待的c. 限制:1) 营业性质范围的限制: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一般不经营公共部门、不得经营国家管制的行业2) 职务或业务限制:特定职务者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3) 竟业禁止的限制:商人的经理人、代办商等,非经商人的允许,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办理的同类事业。
6.商事活动特征1)排除默示条款2) 排除不公平条款3) 慎用免责条款4)严格规制格式条款7.我国商法中商事主体的法定表现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一般主体区别表现:1)主体资格经工商登记取得2)具有特殊商事能力3)从事营利性活动4)以自己名义经营8.营业自由的概念、公法、私法对营业自由的限制概念:营业自由为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企业的基本权利。
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交易自由。
公法上限制:1)某些营业由国家独占经营,完全不准私人经营。
违反这种规定,其行为在私法上无效、公法上应受制裁。
2)对于某些营业,并不完全禁止,但从事这种营业的人应该事先报告或登记,取得许可。
3)不当营业行为的限制。
4)对某些营业,国家在企业形态、资本额、经营方法各方面加以限制。
5)国家禁止特种人营业。
私法上限制:违反这种规定的在私法行为本身并非无效,但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如经理的竞业禁止。
此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制止,禁止限制竞争的营业形式。
二、案例:1.表见代理概念、立法目的、适用条件及法理概念: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在商法上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其意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能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无权代理。
立法目的: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最终从降低交易成本上做出了选择:即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有权代理本人行为外在特征上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出于信赖而形成的利益。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2.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其一,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此类;而情势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
其二,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对情势变更,当事人未预见,不能预见。
其三,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3.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制度基础,制度目的,产生依据,是否以显明为必要,代理权的存续限制,代理权的范围,代理的对价,法律后果)•1).制度基础(商事代理之制度基础主要来自于商人营业与法人制度)。
•2).制度目的(商事代理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适用商事主体营业多样性和职业化的需要,具有营业性与主动性)。
•3).产生依据(商事代理一般基于合同规定,此外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也是商事代理产生的重要依据)。
•4).是否以显名为必要(商事代理则因业务本身的特点和需要,以代理人自己名义所实施的代理则较为多见,因而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且间接代理为商事代理的一种主要形态)。
•5).代理权的存续限制(商事代理权的存续一般以合同或企业内部章程约定为主,由法律对商事代理权作具体规定的情况比较少见)。
•6).代理权范围(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之代理权限往往以其职务以及合同为限,代理权的差异不表现在类型上,而是表现在具体的代理事务之中)。
•7).代理之对价(商事代理则为有偿代理,特别如代理商之代理目的则在于通过代理行为以获取佣金,又如基于岗位和职薪而产生的职务代理同样属有偿代理)。
•8).法律后果(在商事代理中,由于间接代理的大量存在,在代理人未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前提下,代理人或独立承担责任,或事后披露被代理人身份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或者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论述1.营业转让所谓营业转让,是指营业财产的转让。
营业转让保持整体性的营业,由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营业转让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债务合同关系,与企业合并适用企业组织法很不相同。
2.法律特征1)目的服务受让人营利目标2)财产被组织化3)财产具有机能性,从事某种机能活动。
3.营业转让的主要规则是:(1)营业受让人的义务(给付义务)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营业转让价款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
依据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全面移转营利,竞业禁止)第一,营业的移转义务。
营业的转让人应对营业的受让人履行移转作为组织的营业的义务,包括办理相关手续,移转属于该营业的全部财产。
如有关物及权利的移转:动产的提交,不动产、商号、知识产权的移转与变更登记,普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通知或承诺,有价证券的依法交付和必要的名义更换等。
在上述权利移转的同时,经营业转让当事人之间合意,营业转让人和他人订立的借贷合同、供给合同、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可移转由营业受让人履行,但需得相关第三人同意。
第二、竞业禁止义务。
为了保证营业转让的实效,营业转让人在转让其营业后,应负有在相同营业内竞业禁止的义务。
因此,我国商法应规定:转让营业时,如当事人无另外的意思表示,则营业转让人不得从事同一营业。
(3)营业转让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受让人必须承担营业中已有合约中涉及所有债权义务;不损害已发生、潜在债权人利益)营业转让人不因营业转让而免除对营业上所发生债务的清偿责任,但营业转让人与营业受让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承担手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