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科计[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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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科计[2014]38号2014年10月13日)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大力培育我市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基金的批复》(杭政函〔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时短期周转使用。
第二条资金规模:资金第一期规模为1亿元,在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资助对象:对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等),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可申请使用周转资金。
第四条周转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为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服务中心”),资金托管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
第五条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使用: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作为“周转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用于周转资金发生损失后的补偿。
补偿资金余额达到一千万元时,周转资金利息收入转入周转基金本金使用。
第六条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五百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二千万元。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
,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019.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管理办法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7〕88号),认定要求为:(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要求为:(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若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范围;(二)具备科学技术研发能力,拥有研发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效运用对外引进的知识产权,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四)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独立,符合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科技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分.挣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企业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应提供审计报告;(五)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进行,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复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主要评估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审核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第十条认定结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贷款贴息政策;(三)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五)人材培养和引进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这个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能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知识产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各种产权。
第七条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引进创新、协同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改进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并达到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
第三章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第九条评价要素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场份额和成长性等方面。
第十条评价方法包括自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第十一条自查是指企业根据评价要素和评价指南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是指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的过程。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考察和交流方式,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认定管理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A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优异,达到A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六条 B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一般,达到B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七条 C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较弱,达到C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南和评价方法综合评定,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进行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对A级、B级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本次评价。
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

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浙江省杭州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一、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浙江省杭州市制定了本指南,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本指南具有法律效力,并适合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认定标准1. 企业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研发投入企业在研究与开辟方面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且在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
3. 研发人员企业需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4. 知识产权企业应积极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并具备相关的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等。
5. 创新成果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创新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
6. 经营状况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且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核评审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方面。
3. 实地考察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企业的真实情况。
4. 认定结果经审核评审和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将赋予企业认定结果,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附件列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2. 研发投入及财务数据表3. 研发人员情况表4. 知识产权申请和运用情况表5. 创新成果清单6. 实地考察报告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 研发投入:指企业在科研与开辟方面的资金、人力、物力等投入。
3. 研发人员:指从事科研与开辟工作的员工,包括具备相关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员。
4. 知识产权:指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5. 创新成果:指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的科技创新水平,浙江省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认定、评价和支持。
2. 认定条件为了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浙江省范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符合一定比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核心技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 认定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情况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浙江省科技厅。
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3.3 评审过程评审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评审结果将根据专家评分确定。
4. 认定结果与支持政策4.1 认定结果通知浙江省科技厅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申请企业。
认定成功的企业将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证书。
4.2 支持政策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政策: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获得享受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和创新创业资金扶持;优惠税收政策: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人才引进: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支持;行政服务:享受政府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如知识产权保护等。
5. 评估与绩效管理为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浙江省将定期进行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科技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6. 结论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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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
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审核。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三)公示认定。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备案颁证。
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应当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底前完成认定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七条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台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
第八条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生态。
各市县科技部门要倾斜资源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省级创新载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依托云平台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益面。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掌握了解总体情况,发现并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和《关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