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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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包装在农业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农业包装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在农业包装方面的政策,并探讨其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

1. 农产品包装质量监管政策为了确保农产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实施了严格的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要求农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与使用、包装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的规定等。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认证。

同时,包装上必须清晰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提供给消费者准确的产品信息。

2. 农业包装与环境保护政策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加强对农业包装的环保要求。

例如,一些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对环境有害的包装材料,鼓励使用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农业生产者在包装过程中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并加强包装垃圾的处置和回收利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农业包装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3. 农产品包装市场准入政策为了保护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权益,许多国家对农产品包装市场进行了准入管理。

这些政策要求农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例如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包装标识的准确性等。

同时,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包装设计和包装形式的要求,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促使农业包装企业提升包装设计和包装技术水平,推动农业产品的市场化进程。

4. 农产品包装标准化政策为了提高农产品包装的质量和一致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包装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包装容量、包装形式、包装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统一的标准,可以实现农产品包装的互通互认,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交易。

此外,包装标准化还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包装效率。

因此,农产品包装标准化政策不仅对农业生产者和企业有益,也对消费者和市场有益。

种子包装八项注意

种子包装八项注意

种子包装八项注意依《种子法》要求,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种子应当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可有效地提高其商品化、标准化、社会化水平,并增强了优良品种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几年的实践认为,要使包装种子质量好、外观美、信誉高,除必须严格抓好田间生产各个环节,提高种子纯度、确保种子质量外,在种子包装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种子必须经过精选和药剂处理:种子中夹杂的瘪粒、破碎粒、泥砂、杂草种子等杂质,常会携带和传播霉菌,因此必须通过精选将种子中的杂质清除掉,以保证种子净度达到目标标准要求。

经精选后的种子还必须进行药剂薰蒸或包衣处理(蔬菜种子),以保证种子包装后不霉变、不虫蛀。

2、严格控制种子含水量:种子含水量的高低对种子的安全贮藏影响很大,水分高的种子呼吸强度大,内部有机物质消耗严重,从而引起种子发热,生活力下降,严重时会丧失使用价值。

玉米、小麦类的含水率应掌握在13%以内,棉种含水率应掌握在不高于11%,油菜、瓜类、蔬菜种子一般含水量应低于8%,凡是高于标准含水量的种子严禁包装。

3、注意种子标签、实行商标策略:种子标签是《种子法》要求的一项主要内容。

因此,必须注意种子标签的内容要求,保证种子质量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商品学角度来讲,应注意商标和商标策略。

因为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产品发展的组成部分,在整体的市场营销中起着广泛的作用。

4、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可根据不同作物品种、粒型、用种量及种价,选择不同材料的包装物。

对于玉米、小麦、大豆等667m2用种量大,种价较低的种子,可选用透明度好、耐磨拉力强的聚乙烯塑料袋包装,大袋可采用5 0kg/包、25kg/包,在显著的位置可印上各自的标识。

小包装可用每袋5kg、2.5 kg、1kg、0.5kg等,分别用不同规格的聚忆烯薄膜袋和牛皮纸袋;棉花和蔬菜部分经济作物类,用种量少,包装用精良的铁筒、铁盒、铁罐和优质的复合膜、铝箔包装等。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5.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涉及对农产品包装的材质、尺寸、标识、包装操作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农产品包装的质量与安全,并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以下是一般的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1. 包装材质:应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如纸箱、塑料袋等,材质要求经济、环保、耐用。

2. 包装尺寸:包装尺寸应适合农产品的大小,保证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包装占用空间合理。

3. 标识要求:包装上应标明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4. 包装操作:包装操作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装人员应穿戴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保证农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污染。

5. 包装检验:农产品包装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包装的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厂或上市。

6. 包装标准:针对不同农产品,有相应的包装标准,包括包装容量、包装形状、标识要求等。

7. 运输包装: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合理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以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同时减少损耗和浪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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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包装要求第五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包装应当能够保护农产品,防止污染、损伤和变质,保持农产品新鲜度和质量安全。

第八条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当注明贮藏方法、食用方法、营养成分等。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农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标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有机、绿色、无公害等特定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在标识上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标识应当附着在包装物上,或者直接标注在农产品上,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种子经营者须在包装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等级以及收获年度和月份。

2.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不应撒漏,也不应给产品带来污染和异常气味。

3.包装上还要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另外,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以上为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咨询小麦种子包装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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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
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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