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的统一部署,从4月下旬至7月下旬,7个煤矿督查组利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对山西、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共查出隐患和问题3989条,其中重大隐患640条;责令236处煤矿或采掘工作面进行停产整顿整改;经济处罚496.6万元。通过督查和调研,全面了解掌握了7个省、市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经验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和促进了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国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存在差距。一是部分地区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煤矿安全的关系,没有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到应有高度,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的现象,对国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部分地区仅仅是转发了上级文件,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不能直面和正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于对当地安全成效的纵向比较,对于加强安全监管,快速提升本地安全生产水平的紧迫性认识不够。三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明确不清楚,盲目乐观,放松对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要求和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四是部分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管理者、煤

矿业主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掌握,对“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等重大工作部署任务不清、责任不明,充分说明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忽视和弱化。

2、“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来看,一是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隐患排查、责任追究等方面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四川省安监局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目前仍未落实。二是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存在着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交叉、机构设置差异较大、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安全监管

职能的发挥。三是基层安监机构相关装备、设备、资金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这在督查中反映较为普遍。四是存在着安监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不能从严履职、严格执法的现象。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来看,一是煤矿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生产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通三防、提升运输、供电、排水等大系统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存在着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落实不好、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淘汰更新慢等现象。二是瓦斯治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部分煤矿瓦斯抽放、“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能完全落实;通风系统和巷道布置不合理;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等。三是煤矿井型小,基础条件差,技术装备水平落后。黑龙江省生产能力4-6万吨/年的矿井400余处。云南省有616个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大理、红河两个州219个井工矿平均核定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年。

重庆市大多数煤矿整合后能力才达到4万吨/年。四是小煤矿生产工艺落后,机械化程度低,有的仍在采用已被淘汰的生产、支护工艺,工人劳动强度大,安全可靠性差。云南省435个煤矿仍采用已明令禁止的非正规穿巷采煤法。重庆市80%的煤矿仍使用原始的手镐落煤,30%的矿井未实行壁式开采。湖南省壁式开采煤矿仅占21.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煤矿仅占6.1%,仅有2个煤矿实行机械化开采。五是安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为严重。截至xx年底,重庆市国有大矿安全欠账达27.6亿元,其中新增欠账16.9亿元。六是地方煤矿事故总量偏大,小煤矿事故比例高。xx年,黑龙江省地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事故总量的72.7%和82.4%;重庆市小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市事故总量的89.1%和89.2%。

3、资源整合进展慢难度大,整顿关闭有待加大推进力度。

一是部分地区对资源整合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思想统一到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来,存在观望思想和畏难情绪,责任不落实。二是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整顿关闭政策理解产生偏差,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重生产轻整合,加之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审批环节繁琐,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较慢。截至目前,云南省各县(市、区)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尚未全部完成审批。湖南省计划今年底前完成整合技改煤矿571个,目前只有258个报批了整合设计和87个安全专篇。四川省1137处资源整合矿井只批复471处。三是资源整合过程中违法违规生产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整合主体矿井利用原有系统,不能满足整合提高的需要;有的矿井在新采矿许可证未

办好、老证过期的情况下仍进行采掘活动;部分改扩建项目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有的煤矿存在着边建设边生产现象;部分地区部分煤矿存在

“三超”现象;部分地区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严重。山西省小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湖南省郴州市被督查的煤矿几乎都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黑龙江省鹤岗、鸡西市共有226个小煤矿在国有大矿上部井田范围内开采。四是整顿关闭不彻底,有的停而未关。湖南省公布关闭煤矿1136个,直接关闭的只有443个。

4、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地方安全监管技术力量薄弱。

这是全国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主体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造成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非常薄弱,地方行业和监管部门在审批矿井采区设计、通风设计、验收瓦斯抽放系统等工作中难以严格把关;在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上力度不大、深度不够,造成很多安全问题尤其是矿井主要生产系统中的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影响了安全监管监察效果;企业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稳定安全形势方面也受到影响和制约。重庆市奉节县煤管局100多人中有6名专业人员;90%以上的小煤矿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中专以上学历资质。云南省大理州、县143名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贵州省小煤矿平均每矿专业技术人员不足2人。湖南全省70%的乡镇煤矿没有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地区一个技术员为6-7个煤矿服务。

5、煤炭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面临新的压力。

一是少数省份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弱化,与推动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煤炭行业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不明确,管理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行业指导乏力。二是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极大地刺激了能源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生产,国有煤矿和私营小煤矿程度不同地存在“三超”冲动,少数煤矿甚至铤而走险,进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活动,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压力。三是信息失真对政府和安监部门分析、决策产生一定误导,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主要表现为各地统计上报的煤炭产量数据受到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社会各界质疑,不同部门统计出来的数据不一致,有的相差甚远。失真信息不仅给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带来影响,也直接给高层对煤炭市场的供需分析判断和决策带来影响。山西省出台的少数煤矿安全监管政策,由于依据的信息基础存在问题,制定出台的政策也就缺乏可操作性,有些不符合实际。山西省规定所有煤矿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刚性太强,许多煤矿为了应付检查虚造探放水记录。四是部分省份小煤矿数量过多,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低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一直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小煤矿事故多发,持续影响全国总体安全形势的稳定发展。

6、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有待加强,执法效能需进一步提高。

一是部分地方市、县政府及部门对安监机构下达的监察意见不同

程度地存在着不落实、不反馈或整改不力现象,国家安监权威应进一步树立;二是部分监管部门对下达的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督促落实,违法违规采掘活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三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四是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运行机制不协调,效果不理想。尤其是在查处超层越界、假密闭、非法用工、以包代管、假工作面以及火工品管理等关键上收效甚微,联合执法没有真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对一些比较重大、棘手的问题,有关部门不愿真正触及,甚至以“责任明确、牵头明确”为借口,敷衍塞责,绕道而行。

二、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持之以恒地抓下去,确保抓出成效。督促各省继续保持对隐患治理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对所辖煤矿开展隐患排查、评估、会诊,健全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的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督促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针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各省区市自行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安全生产。突出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事故反弹,防范重大事

故发生,巩固百日督查成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大隐患和问题建档管理,加强重点监控、专项督查、跟踪督办,推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深入持久开展。认真总结、推广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相关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继续深化瓦斯治理。督促指导各地研究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到xx年的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进度目标及瓦斯抽采利用指标;引导各地用足、用好国家鼓励瓦斯治理利用的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治理和利用水平。

2、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程序,对煤矿整合项目审批建立部门联合审批机制或联合审批办公制度,加快推进整合项目顺利实施。尽快研究制定各地“十一五”后三年分年度关闭小煤矿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到xx年把小煤矿压减到1万处以内的总体目标。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换发审查,把好小煤矿准入关。积极推动煤矿兼并重组,尽快制定出台国有重点煤矿兼并改造小煤矿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支持国有大矿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煤矿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认真做好煤矿科研和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矿安全技术保障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院校优势,实行产、学、研相结合,面向安全生产一

线,围绕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提高科技保安能力。建立健全煤矿技术服务体系,努力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专业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改善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状况。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目前地方安全监管队伍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状况,采取选送培训和引进培训的方法,组织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进行煤矿主体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更好地适应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体系,改进培训方法,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实行分层次、分类型的强制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加强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确保管理和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要求,使其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煤矿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保护。建立煤矿各类专业人才培养、分配和使用机制,落实相关待遇,努力为各类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对报考涉煤专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鼓励。

4、切实理顺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相关职能,细化相关工作机构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序、规范实施。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经费及必要的装备,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履行到位。科学合理地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建立监管监察工作事后跟踪倒查制度或机制,推进执法到位和“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有序整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资源。调整市(县)监管职能,把多头管理归口为单一部门实施规范的煤矿安全管理,消除职能不清、责任不明、

协调不力、效率低下的状况,形成监管合力。试点建立安全技术总工程师负责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调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矿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监管与资源监管的互动联动机制,探索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的新机制新途径。开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普查。适时组织采煤、通风、机电、地测等煤矿主体专业专家组,采取省际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摸清煤矿底数,建立国家与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各类煤矿实施分级监控。建立对煤矿实行安全评估、分类监管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根据煤矿安全程度不同进行分类挂牌管理并实行不同频次的检查方式。规范中介机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细化和明确日常监管、资格审核、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规范中介机构的评价、检测等工作行为,更好地发挥服务安全生产、服务煤矿的作用。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工作领导,依托优势企业,整合救援资源,坚持从体制、机制、法制入手,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制度体系。

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建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定期修订和废除制度,避免监管监察过程中的政出多门、

规定规章标准过散、文件“打架”、条文“撞车”等现象。积极落实煤矿优惠政策。对于开展瓦斯抽采利用的国有重点煤矿,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尽快落实国家规定的财政补贴,发挥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示范作用,推动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完善小煤矿管理相关配套政策。针对加强和改善小煤矿管理,尽管研究制定小煤矿安全投入办法,逐步改善小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的原则,修订煤矿办矿标准,督促各地高标准办好小煤矿;制定安全事故关闭淘汰办法,建立较大事故和事故多发煤矿淘汰退出机制。

6、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培养交流。积极探索建立总局、煤监局机关、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煤监分局各层次干部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机制,扩大交流面,增加交流量,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采取强化培训、公开选拔等方式,调整充实安监干部队伍,改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逐步改进和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努力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安监干部,创造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切实增强自身热爱安监事业、奉献安监事业的责任心和奋斗精神。积极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理论研讨。紧紧围绕党中央

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科学选择和确定研讨课题,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

安全监管监察理论、方法和手段创新,确保既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支撑保障体系。

第二篇: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作者:杨仲雄甘肃省定西市安监局点击数:3854更新时间:xx-8-11 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安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笔者做为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现实中有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拉拢腐蚀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骗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个别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近年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导致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力,只重视事后处罚,不重视事前监督;只重视显性隐患,不重视隐性隐患—监管渎职的隐患、权力腐败的隐患、责任虚置的隐患。特别是有的地方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工作仍至今仍是空白,对职业病的问题重视不够,只把重点放在显性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特大事故和控制死亡人数等问题上。

(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阻力大,问题多。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地方和单位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体捞好处;有的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由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的长效机制不健全。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体制是以块为主,导致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干预,个别安监部门“辅业大于主业”,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时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中,个别的地方领导非法干预,“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只能成为“装饰品”、“营养品”。同样的原因连续发生不同性质的事故,只有在隐患变成事故后才用血的代价吸取教训,隐患排查治理只能成为被动的临时的应付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操作性、演练性难以制度化、规范化。

(五)有些地方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力太集中,导致权力与责任分离,安全基础不牢。目前多数地方对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管理资格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经营资格都集中在省级安监部门审批,而这些人员的培训、安全评价、验收基本是市、县安监机构做的,培训质量如何。安全验收的实际情况如何。安全培训搞了没有。负责发证的省级安监部门难以准确掌握,结果一旦出事,只能“谁发证,谁负责”,导致权、责分离,基础安全工作不实。

二、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发展要求,必须做到几个“应当”:

(一)应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

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心底线。

(二)应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既不能盲目扩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更不能因死亡控制指标的超额而推委扯皮,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借故不去处理,纵容违法犯罪。

(三)应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的方向和措施。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不得不深思。如有的单位在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改期间又发生新的死亡事故;有的地方竟然存在个别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多年,有关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外,

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笔者认为应该实施三大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四)应合理划分行政审批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下放行政审批权,汽车的驾照市级能审办,特种作业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市级安监部门完全能依法办理,这样就权、责统一,避免推委影响安全基础工作。安全培训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应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上岗制度,市、县(区)安监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逐步凭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上岗,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的

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素质,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增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从而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五)应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复合性人才(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而有效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的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批复)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处理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帐,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和振慑非法及违法的作用。现实中有些事故调查人员甚至个别调查组长不学无术,既不懂安全技术,也不懂法律,在事故调查中盲目蛮干,调查程序非法,调查内容不实,调查的事故原因不准,导致无法落实整改措施,发生同样的责任死亡事故。有的调查人员既调查事故,又处理事故,失去有效监督,难以客观、公正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建立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长效机制,并且做到事故调查和处理分离,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准确、到位。

(六)应实施科技兴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

援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不是出于压力和督促,不是出于经济效益,而是崇高的责任。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科技兴安,开展科技公关,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隐患的治理上应实行“事前追责”制,变事后分析和汲取教训为事前防范,不仅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显性隐患,更重要的是应排查治理由于体制、机制、腐败、潜规则等形成的隐性隐患。特别是应从严、从快加大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责任事故人员和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彰显法律尊严,以儆效尤,引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上应科学规范、操作性强、实际应用价值高,并定期演练,不断完善、提高。牢牢抓住事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后的科学、高效应急救援,用“科技”夯实安全基础,用“行动”实现目标理想。将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使应急救援预案始终成为安全的保护神,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督查和考核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发现—消除—复查”闭环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措施,狠抓措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治理落实到位。

(七)应理顺安监管理体制,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安监执法队伍。目前现行的管理体制由于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隐患的治理、事故的处理、责任的追究等都难以及时、准确到位。应实行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减少干预,提高效率。并且成立安监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尽快消除安监执法人员有“资格”难“注册”的尴尬局面,

使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再好的法律,制度,政策要人去落实。所以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能力至关重要,德才兼备是安监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作为安监执法人员首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以及精湛的专业素质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为此应建立具有四种意识的安监执法人员:

1.勤奋好学,换位思考的意识。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知识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作为执法人员只有学习,才能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只有学习,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应该利用最新理论成果指导不断变化的实践,反复换位思考,用良心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为“弱失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为依法办案奠定基础。

2.勤于检查,贵在落实的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作为安监执法人员应该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同时,尽力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动态,科学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严格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存在主体、监管责任未落实,思想麻痹问题。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导致执法人员前脚走,后脚发生死亡事故,所以只有优先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才能确保安全。

3.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意识。做为安监执法人员,在日常的事故处理中,必须依法准确分析事故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责任划分。特别是更应把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己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出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乐于奉献,注重社会效益的意识。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因为只有端正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目的,才能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安监执法人员应乐于奉献,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思想。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支撑,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只有通过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督查、政府抓督办”,建立安全检查责任制、落实企业隐患整改责任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细针密线保平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一方平安。

第三篇:当前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xx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认真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药品监督工作方针,通过三年多的努力,我市药品市场由原先无序经营逐步转向有序经营,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日趋规范,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越来越有保障。但是仍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面临着许多困难。主要是:

、存在问题及原因

1、人民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亟须进一步提高。

药监局成立以后,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采取了新闻媒体报道、街头法律咨询和“送戏下乡”等多种形式,但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仍掌握不多,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薄弱。如今年我局查处的假药案中就有2个是当地的农民无证行医销售假药,这些假药都是一些研碎的药粉,用黄、白纸简陋包装,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问及药物成分,他们一无所知,只说从外地农民手中购进,这些农民根本不知道这是假药,也不知道自己在违法,而购买的农民只听说这药能治医院都难以治愈的疑难杂症,价格又便宜就买,也不管这药是不是假药,从何而来。多数服用后无效,也不举报而自认倒霉,不予追究。还有多数群众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农村各杂货店、副食品店擅自经营常用药品比较突出,由于涉及面广,经营隐蔽,数量又少,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即使查到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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