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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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3.16•【文号】计经贸[1991]277号•【施行日期】199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废止有关法规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为做好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的工作,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现将《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六日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还,系指由中央外汇安排偿还借用国外贷款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外汇额度。

第一章统还原则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统一安排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申请统还:一、必须是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二、还款人民币资金责任落实;三、项目本身无创汇或创汇能力不足,但社会效益显著,其主管部门(地区)也无能力偿还或购买调剂外汇偿还所借全部贷款外汇的项目。

第四条为强化借用国外贷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地区)的还汇意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借用国外贷款发生的外汇利息、费用,一般应由用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地区)自还。

无外汇收入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偿还。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和现行外汇分配体制,对下列行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本金部分的外汇额度,经审核,可予以统还或部分统还:一、干线铁路,国家重点港口,国道主干线公路;二、发电量全部或部分交国家统一调度的大型水、火、核电站,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项目;三、产品全部或部分交国家统配的基础原材料项目(允许出口或以产顶进的除外);四、中央部委直属的重点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卫生、教育、环保项目;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概况-关于下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关于利用国外贷款有关情况的介绍一、外国政府贷款概况(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

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

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

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

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

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1.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

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财政部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财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2001年1月20日财金〔2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局,信息产业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卫生部:为全面掌握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情况,实现外国政府贷款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进一步管好、用好外国政府贷款,决定从2001年起,建立和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统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在认真核实转贷项目的基础上,按照附件的要求,填制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含3张表)。

此次填报数据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数据必须准确、完整。

二、请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名单尽快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以便联系工作。

三、请于每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附软盘)。

四、为保证填报质量,此次报表报送截止日可延长至2001年3月31日。

请各单位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这项工作。

联系人:裘萍、白昱联系电话:68551270、68551220附件:一、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二、填表说明三、美元对各贷款国货币汇率参考表附件一: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表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项│地│原│现│现│现│现│项│担│项│贷│项│建│项│配│外│其│项│项││目│区│借│借│借│借│借│目│保│目│款│目│设│目│套│国│他│目│目││名│或│款│款│款│款│款│类│单│担│来│行│性│总│人│政│国│开│运││称│部│单│单│单│单│单│别│位│保│源│业│质│投│民│府│外│工│营│││门│位│位│位│位│位│││类│国│类││资│币│贷│投│日│情││││││地│联│电│││型│家│别││(│(│款│资│期│况││││││址│系│话││││或│││万│万│)│(│││││││││人│││││组│││元│元│万│万││││││││││││││织│││)│)│美│美│││││││││││││││││││元│元│││││││││││││││││││)│)│││├─┼─┼─┼─┼─┼─┼─┼─┼─┼─┼─┼─┼─┼─┼─┼─┼─┼─┼─┤│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表2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情况表┌──┬─────────┬─────┬─────┬─────┬──────┐││转贷协议金额│ 转贷利率│ 转贷期限│内含宽限期│ 转贷手续费││ 项││(%)│(年)│(年)│││ 目├─┬─┬─┬─┬─┼─┬─┬─┼─┬─┬─┼─┬─┬─┼─┬─┬──┤│ 转│原│折│软│硬│赠│综│软│硬│综│软│硬│综│软│硬│转│转│累计││ 贷│币│美│贷│贷│款│合│贷│贷│合│贷│贷│合│贷│贷│贷│贷│转贷││ 机│(│元│款│款│(│贷│款│款│转│款│款│宽│款│款│费│费│费总││ 构│万│(│(│(│万│款│利│利│贷│期│期│限│宽│宽│率│收│额(││ 名│)│万│万│万│美│利│率│率│期│限│限│期│限│限│(│取│万美││ 称││美│美│美│元│率│││限││││期│期│%│方│元)││││元│元│元│)││││││││││)│式│││││)│)│)││││││││││││││├──┼─┼─┼─┼─┼─┼─┼─┼─┼─┼─┼─┼─┼─┼─┼─┼─┼──┤│ 20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表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情况表┌─┬─────┬─────┬─────┬──────┬────┬─────┐││ 项目债务│项目本期应│项目本期已│ 本期拖欠额│本期拖欠││││总额│还贷款利息│还贷款本息││总额占项│││├─┬─┬─┼─┬─┬─┼─┬─┬─┼──┬─┬─┤目本期应│本期滞纳金││偿│小│本│利│小│本│利│小│本│利│拖欠│本│利│还贷款本│││还│计│金│息│计│金│息│计│金│息│总额│金│息│息的比例│││方├─┼─┼─┼─┼─┼─┼─┼─┼─┼──┼─┼─┼────┼───┬─┤│式│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 万│万│万││万│万│││美│美│美│美│美│美│美│美│美│ 美│美│美│ %│美│美│││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元│元│元││元│元│├─┼─┼─┼─┼─┼─┼─┼─┼─┼─┼──┼─┼─┼────┼───┼─┤│38│39│40│41│42│43│44│45│46│47│ 48 │49│50│ 51│52│53│├─┼─┼─┼─┼─┼─┼─┼─┼─┼─┼──┼─┼─┼────┼───┼─┤│││││││││││││││││├─┼─┼─┼─┼─┼─┼─┼─┼─┼─┼──┼─┼─┼────┼───┼─┤│││││││││││││││││├─┼─┼─┼─┼─┼─┼─┼─┼─┼─┼──┼─┼─┼────┼───┼─┤│││││││││││││││││├─┼─┼─┼─┼─┼─┼─┼─┼─┼─┼──┼─┼─┼────┼───┼─┤│││││││││││││││││├─┴─┴─┴─┴─┴─┴─┴─┴─┴─┴──┴─┴─┴────┴───┴─┤├─────┬─────┬─────┬─────┬─┬───┬─┬─┬───┤│││││累││││││││││计││││││││││拖││││││ 累计应还│ 累计已还│项目债│累计拖│欠││││2001年││ 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务余额│欠额│总│滞│││还本付││││││额││││息预测││││││占││借│不│││││││项││款│能│││││││目│纳│单│还││├─┬─┬─┼─┬─┬─┼─┬─┬─┼─┬─┬─┤应││位│款├─┬─┤│││││││││││││还││还│的││││││││││││││││贷││款│原│││││││││││││拖│││款│金│情│因││││小│本│利│小│本│利│小│本│利│欠│本│利│本││况││本│利││计│金│息│计│金│息│计│金│息│总│金│息│息││││金│息│││││││││││额│││的│││││││││││││││││││比│││││││││││││││││││例││││││├─┼─┼─┼─┼─┼─┼─┼─┼─┼─┼─┼─┼─┼─┬─┤│├─┼─┤│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美│美│美│美│美│美│美│美│美│美│美│美│% │美│元│││美│美││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附件二:填表说明一、《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组成《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由3张表组成,包括《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情况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情况表》。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财税[2003]68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财税[2003]68号)海关总署: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单位:万吨┌────┬─────────┬──────────────┬──────┐│ 序号│税号│商品名称│进口量│├────┼─────────┼──────────────┼──────┤│1│2503000│硫磺│15│├────┼─────────┼──────────────┼──────┤│2│27073000│粗二甲苯│1│├────┼─────────┼──────────────┼──────┤│3│27074000│萘│1│├────┼─────────┼──────────────┼──────┤│4│27075000│芳烃混合物│1.5│├────┼─────────┼──────────────┼──────┤│5│28251010│水合肼│0.3│├────┼─────────┼──────────────┼──────┤│6│28371110│氰化钠│0.8│├────┼─────────┼──────────────┼──────┤│7│29012910│异戊烯│0.15│├────┼─────────┼──────────────┼──────┤│8│29023000│甲苯│3│├────┼─────────┼──────────────┼──────┤│9│29036110│邻二氯苯│0.5│├────┼─────────┼──────────────┼──────┤│10│29042020│对硝基甲苯│0.5│├────┼─────────┼──────────────┼──────┤│11│29051100│甲醇│5│├────┼─────────┼──────────────┼──────┤│12│29051210│正丙醇│0.5│├────┼─────────┼──────────────┼──────┤│13│29053200│丙二醇│1.2│├────┼─────────┼──────────────┼──────┤│14│29053990│1.4丁二醇│0.8│├────┼─────────┼──────────────┼──────┤│15│29071211│间甲酚│0.15│├────┼─────────┼──────────────┼──────┤│16│29071212│邻甲酚│0.15│├────┼─────────┼──────────────┼──────┤│17│29071910│邻仲丁基酚│0.35│├────┼─────────┼──────────────┼──────┤│18│29071910│邻异丙基酚│0.32│├────┼─────────┼──────────────┼──────┤│19│29094100│二甘醇│2│├────┼─────────┼──────────────┼──────┤│20│29094300│乙二醇丁醚│0.3│├────┼─────────┼──────────────┼──────┤│21│29094990│三甘醇│0.2│├────┼─────────┼──────────────┼──────┤│22│29121900│正丙醛│0.2│├────┼─────────┼──────────────┼──────┤│23│29121900│乙二醛│0.1│├────┼─────────┼──────────────┼──────┤│24│29124900│苯醚醛(间苯氧基苯甲醛)│0.09│├────┼─────────┼──────────────┼──────┤│25│29125000│四聚乙醛│0.008│├────┼─────────┼──────────────┼──────┤│26│29126000│多聚甲醛│2.5│├────┼─────────┼──────────────┼──────┤│27│29141200│丁酮│1.8│├────┼─────────┼──────────────┼──────┤│28│29141300│甲基异丁基甲酮│0.3│├────┼─────────┼──────────────┼──────┤│29│29155010│丙酸│0.8│├────┼─────────┼──────────────┼──────┤│30│29159000│三氯乙酰氯│0.1│├────┼─────────┼──────────────┼──────┤│31│29159000│异辛酸│0.2│├────┼─────────┼──────────────┼──────┤│32│29162010│二溴菊酸│0.004│├────┼─────────┼──────────────┼──────┤│33│29162090│二氯菊酰氯│0.05│├────┼─────────┼──────────────┼──────┤│34│29162090│DV菊酰氯│0.05│├────┼─────────┼──────────────┼──────┤│35│29172010│四氢苯酐│0.1│├────┼─────────┼──────────────┼──────┤│36│29211910│二正丙胺│0.05│├────┼─────────┼──────────────┼──────┤│37│29211990│三乙胺│0.2│├────┼─────────┼──────────────┼──────┤│38│29212110│乙二胺│0.8│├────┼─────────┼──────────────┼──────┤│39│29212900│二乙烯三胺│0.2│├────┼─────────┼──────────────┼──────┤│40│29212900│三乙烯四胺│0.05│├────┼─────────┼──────────────┼──────┤│41│29214300│邻甲苯胺│0.6│├────┼─────────┼──────────────┼──────┤│42│29221200│二乙醇胺│1│├────┼─────────┼──────────────┼──────┤│43│29241000│二甲基甲酰胺│0.5│├────┼─────────┼──────────────┼──────┤│44│29309090│特丁硫醇│0.7│├────┼─────────┼──────────────┼──────┤│45│29309090│巯基乙酸│0.1│├────┼─────────┼──────────────┼──────┤│46│29310000│二甲基硅氧烷│0.05│├────┼─────────┼──────────────┼──────┤│47│29310000│三甲基氯硅烷│0.2│├────┼─────────┼──────────────┼──────┤│48│29321100│四氢呋喃│0.3│├────┼─────────┼──────────────┼──────┤│49│29333100│吡啶│0.5│├────┼─────────┼──────────────┼──────┤│50│29333210│六氢吡啶│0.1│├────┼─────────┼──────────────┼──────┤│51│29333990│三氯吡啶醇钠│0.08│├────┼─────────┼──────────────┼──────┤│52│29333990│3—甲基吡啶│0.1│├────┼─────────┼──────────────┼──────┤│53│29333990│三氯吡啶酚钠│0.05│├────┼─────────┼──────────────┼──────┤│54│340211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钙│0.1│├────┼─────────┼──────────────┼──────┤│55│340290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钙甲醇溶液│0.1│└────┴─────────┴──────────────┴──────┘。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0 〕 18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单位,有关银行:为了规范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主权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由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或地方项目单位负责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反映的原则开展贷款预算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责任的归属级次实行预算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预算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的收入、分配和还本付息付费全过程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对于因履行担保责任发生涉及预算资金收支的过程实行预算管理。

全面反映,是指全国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全国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各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地方同级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编本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格式见附件),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贷款,由财政部汇总统计收支情况。

第四条除与贷款方的相关协议有约定外,贷款资金支付、收回,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体系,账户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
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158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06.01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5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以色列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与管理

以色列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与管理
业 ,占到 全 国就 业 总 人 口的 1 % 。 3

以色 列的基本国情
以色列 ,希伯 来语 中意 为 “ 与神 角 力者 ” ,位于 西亚 黎凡特地 区,地 中海的东南 方向。以色列 历史悠 久,是 世界 主 要宗教 犹太教 、伊 斯兰教 和基 督教 的发源地 。 以色列于 1 4 年 宣布独立建国 ,人 口约7 46 ,其 中7 %左右 为犹 8 9 7 .万 5
类型 ,即社 团 ( 依据 1 8 年 《 团法 》 )、社会企 业 ( 0 9 社 依 据 1 9 年 《 司法 案 》 )、合 作社 ( 据 1 3 年 《 99 公 依 93 合作
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工作访 问,先后 与以色列 司法部 非营利
组织注册登记局 、以色列社 区联合会 的负责人 ,就社会组织 管理和社 区建设 的有 关情况进行 了工作会谈 ,并 实地考察 了 非营利组织 “ 撒拉 之手 ”、残疾人康复和培训 中心、老年人 活动 中心 、福利院等。
( ) 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 三 给 在 以色列 ,所有 非营利组织每年 总收入大约有3 0 0 亿美 元 ,其 中有大 约8 %来源 于政府 财政 。政 府支 持非营 利组 0 织 的 财 政 资 金 ,主 要 通 过 直 接 资 助 和 购 买 服 务 两 种 方 式 支 付。对于社会发展 有利而 自身发展受限的非营利组织 ,政府 会采取直接补贴 的方式 给予其一部 分活动资金 ,扶持其发展 壮大 :但更 多的是政府通过购 买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 ,以 间接 的方式提供 给非 营利组织。 比如代表 团走访 的H l n ol d a
处罚 和 规 范 。
织机构建设 、名称 、宗 旨、章程 管理 、年检材 料提交、财务
管理 、 资产 的 管理 和 使 用 、 内 部 人 员 回 避 和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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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水利工程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办外资[2012]1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01.17
【实施日期】201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
水利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2]116号)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按照利用国外优惠资金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有效推进农业节水灌溉的工作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决定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在西北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

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节水灌溉目标,充分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实施高效灌溉为主的农业节水项
目,推动地方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

按照“相对集中、设施配套、严控风险、示范性强”的原则,选择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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