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6第 6 卷
招 标 与 投 标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第三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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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
第 二 晕 饿 囊 j l _ 。;
第七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设
住 房名 义取得 划 拨土地 后 , 以补交
业 的积极作 用 。
土 地 出让金 等方 式 , 相 进行 商 品 变
适用住 房制 度 ,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保
益,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经 济 适
第 四条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域 内经 济 适 用 住房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发 展 改 革
用 住房 ,是 指政府 提供 政策 优惠 ,
具《 宅质量 保证 书》 《 宅使用 住 和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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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 g e f i en c a g
政 策 法 规
建设 部 、 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 察部 、 监 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关于《 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建住房[ 0 ]5 号 ) 2 72 8 0
对 交通 等基础 设施 条件 的 要求 , 合
理 安排 区位布局 。
第十八条
Hale Waihona Puke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第 十 四条
在 商 品住 房 小 区
设 单 位对 其建 设 的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工程 质量 负最 终责任 , 向买 受人 出
中配套 建设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 , 当 应 在项 目出让条件 中 , 明确 配 套建设 的经 济适 用住 房的 建设 总面 积 、 单 套建 筑面 积 、 套数 、 套型 比例 、 设 建 标 准 以及 建 成 后移 交 或 者 回购 等 事 项 , 以合 同方 式约 定 。 并
绿色物流行业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

绿色物流行业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第一章:绪论 (2)1.1 绿色物流概述 (2)1.2 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意义 (2)1.3 研究方法与框架 (3)第二章:绿色物流与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的理论基础 (3)第三章:绿色物流与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的现状分析 (3)第四章: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的构建与优化 (3)第五章:循环经济型配送方案的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 (3)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3)第二章:绿色物流行业现状分析 (3)2.1 行业发展概况 (3)2.2 绿色物流政策法规 (4)2.3 存在问题与挑战 (4)第三章:循环经济型配送模式构建 (5)3.1 循环经济型配送模式概述 (5)3.2 模式构建原则 (5)3.3 模式框架设计 (5)第四章:绿色物流运输环节优化 (6)4.1 运输方式选择 (6)4.2 运输路径优化 (6)4.3 车辆调度与货物配载 (7)第五章:绿色物流仓储环节优化 (7)5.1 仓储设施选址 (7)5.2 仓储管理策略 (7)5.3 仓储废弃物处理 (8)第六章:绿色物流包装环节优化 (8)6.1 包装材料选择 (8)6.2 包装设计优化 (9)6.3 包装废弃物回收 (9)第七章:绿色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9)7.1 信息平台架构设计 (9)7.1.1 设计原则 (9)7.1.2 架构设计 (10)7.2 数据采集与处理 (10)7.2.1 数据采集 (10)7.2.2 数据处理 (10)7.3 信息共享与协同 (11)7.3.1 信息共享机制 (11)7.3.2 协同作业机制 (11)第八章:绿色物流政策体系构建 (11)8.1 政策制定与实施 (11)8.1.1 政策制定原则 (11)8.1.2 政策制定内容 (12)8.1.3 政策实施保障 (12)8.2 政策评价与调整 (12)8.2.1 政策评价体系 (12)8.2.2 政策评价方法 (12)8.2.3 政策调整策略 (12)8.3 政策推广与应用 (13)8.3.1 政策推广策略 (13)8.3.2 政策应用领域 (13)8.3.3 政策应用效果 (13)第九章:绿色物流行业企业实践案例 (13)9.1 国内外优秀案例介绍 (13)9.1.1 国内优秀案例 (13)9.1.2 国外优秀案例 (13)9.2 案例分析与启示 (14)9.2.1 案例分析 (14)9.2.2 启示 (14)9.3 借鉴与推广 (14)9.3.1 借鉴 (14)9.3.2 推广 (14)第十章:结论与展望 (14)10.1 研究结论 (14)10.2 研究不足与展望 (15)10.3 未来研究方向 (15)第一章:绪论1.1 绿色物流概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再制造工程技术

再制造工程技术摘要:再制造不但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附加值,还可以为产品的设计、改造和维修提供信息,最终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能源资源消耗完成产品的全寿命周期。
关键词:汽车再制造工程;激光再制造。
再制造基本概念再制造是一种对废旧产品实施高技术修复和改造的产业,它针对的是损坏或将报废的零部件在性能失效分析、寿命评估等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再制造工程设计,采用一系列相关的先进制造技术,使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新品。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主要是通过运用先进的清洗、修复和表面处理等技术,使废旧零部件达到与新产品相同的性能。
这意味着,如果能“继承”老产品附加值的70%,磨损补偿仅需本体材料1-2%,“再制造”的零部件质量和性能就能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总体成本不超过新品50%。
如此迅速的废物利用,将节能60%、节材70%以上,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再制造不但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附加值,还可以为产品的设计、改造和维修提供信息,最终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能源资源消耗完成产品的全寿命周期。
而更为关键的是,有关专家指出,“再制造”零部件的生产成本相当低,其使用价值和新品相当,但价格只有新品的一半以下。
如果大面积投入市场,将有效解决汽车维修成本过高的难题,为车主减负。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已经首批通过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并规定目前只针对废旧汽车“五大总成”零部件进行“再制造”。
《再制造产业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5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再制造是一个物理过程,比如,用旧了的发动机,经过一番修复、改造后,最后装成的仍然是一台发动机,而不是别的什么的。
由此看来再制造不同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发改财金〔2018〕37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汽车零部件管理办法及资料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2010年06月01日08:23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 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本报北京5月31日讯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今天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
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
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
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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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
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
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
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
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
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
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肯定会受到政策的积极推动。
该主题具有大模样和鲜活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值得关注。
再制造主题所涉及到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它们在前期都已经有较大的跌幅,估值上相对便宜,本身就具有反弹的需求和动力。
受到政策和主题性因素的刺激,股价有望出现明显的表现。
由于再制造产业在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温总理亲自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策。
2009年以来,发改委和工信部都加大了政策推进力度,在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上推进试点工作,预计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推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
我国2009年GDP预计达到33.5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有望达到37万亿元,2015年则有望达到48万亿元。
如果我国2010年和2015年的再制造产业水平达到0.2%和0.4%,则再制造产业年产值将分别达到740亿元和1920亿元。
我们认为该主题的选股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从市值和相关性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重点关注的应是市
值小、占比高、潜力大的企业。
第二,从行业和产业链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有三类企业可以受益。
第一类是具有或未来可能具有再制造技术的企业;第二类是具有配套能力的零配件生产商;第三类是回收与销售的渠道,这也是再制造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未来这一块必然会有突破。
第三,从地区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的重视,目前在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进行再制造产业聚集区的试点。
再制造主题重点股票:
我们重点推荐的股票包括大族激光(002008)、潍柴动力(000338)、中国重汽(000951)、三一重工(600031)、鼎盛天工(600335)、格林美(002340)。
再制造主题所涉及的股票包括江淮汽车(600418)、上海汽车(600104)、潍柴动力(000338)、东风汽车(600006)、中国重汽(000951)、徐工机械(000425)、柳工(000528)、中联重科(000157)、三一重工、中国一重(601106)、宝钢股份(600019)、中国北车(601299),另外还有大族激光、格林美、鼎盛天工也具有再制造的概念。
(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