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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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精编版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精编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2024年精编全市旧城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精编全市旧城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城区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成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为确保如期全面完成改造整治提升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主要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统筹推进。

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分为基本型和提升性,在改造过程中优先进行基本型改造,结合实施条件和示范要求实施提升性。

基本型小区整治是将影响居民生活的渗漏、危楼加固、下水道疏通、道路、消技防设施、维修、照明、绿化补植、停车场复建、物业管理等作为基本内容,有条件实施墙体出新、配套体育设施等;提升性整治是在满足基本型改造后,增加节能改造或“适老化”改造内容。

(二)综合整治、标本兼治。

注重改造老旧小区的整体环境,改造水、电、排污等生活配套设施,既要对小区环境进行硬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又要注重日常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实现建管并举、标本兼治。

(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在综合整治和后期物业管理中,突出居民共同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与职责。

四、整治内容(一)完善基础设施1、清除违章搭建。

小区内搭建的一切违章建筑要在项目施工前全部拆除,私占的.用于种菜、养家禽等的公共用地要求居民在项目实施前自行恢复原状。

2、修整、翻建小区道路。

小区道路达到城市居住区道路建设规范标准,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整齐无缺损,有条件的小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川发改价格精编9

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川发改价格精编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12年4月26日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改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工程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程质量的安全,规范我省检测机构市场的行业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现印发我省新增的建筑保温节能材料的检测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机构(单位)是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审核,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单位)。

二、本通知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应到当地同级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应坚持委托双方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

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

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本通知中的检测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因建筑市场材料发展的需要,新增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原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已有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六、若涉及到与环境监测材料有关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6号)执行。

2024年全面改薄工作实施方案样表精编(三篇)

2024年全面改薄工作实施方案样表精编(三篇)

2024年全面改薄工作实施方案样表精编____年全面改薄工作实施方案样表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概述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全球各国都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

然而,城市过度密集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包括城市交通拥堵、房地产泡沫、环境污染等。

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必须进行全面改薄工作。

第二节目标及意义全面改薄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布局的优化,提高城市的可持续性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具体目标如下:1. 优化城市规划,合理调整城市空间布局。

2. 减轻城市交通负担,提高交通效率。

3. 降低房地产泡沫风险,稳定房地产市场。

4.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 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步骤第一节工作内容全面改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全面改薄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 制定全面改薄的规划和政策,包括城市规划、交通规划、房地产政策等。

3. 开展城市规划调研和分析,评估现有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制定城市改薄的具体方案,包括城市空间布局调整、交通网络优化、房地产调控等。

5. 实施城市改薄方案,包括土地征收、道路拓宽、房屋改造等。

6.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服务能力和生活品质。

第二节工作步骤全面改薄工作的具体步骤如下:1. 成立全面改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改薄工作的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2. 开展城市规划调研和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制定城市改薄的基础。

3. 制定城市改薄的具体方案,包括城市空间布局调整、交通网络优化、房地产调控等。

4. 组织城市改薄方案的评估和审议,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 编制城市改薄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

6. 实施城市改薄方案,包括土地征收、道路拓宽、房屋改造等。

7.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服务能力和生活品质。

8. 监测和评估城市改薄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措施。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精编版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精编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精编范文】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学习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汇报-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学习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汇报-推荐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学习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汇报课件来源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学习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汇报市委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市发改局于3月1日上午7:30,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全会精神,党组会后,召开全体会议,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作出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时间认同、情感认同,精心组织安排了各项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学习情况汇报如下:一、精心组织部署,认真传达学习。

市发改局及时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

3月1日市发改局召开了党组会、全体党员干部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会上,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等文件,并做好学习笔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对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展开交流讨论,为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打下基础。

二、制定学习计划,做好学习宣传。

一是结合“三会一课”做好宣传教育,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开展专题学习会,认真抓好学习领会,确保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传达到每位党员。

二是做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工作。

及时在官方网站、微信发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相关内容,大力宣传党员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典型事例和良好风貌,不断把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印象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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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6、《?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8、《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9、《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日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1999年11月22日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94年6月10日4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2005年10月1日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8月1日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年11月10日8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9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1日1 0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2月1日1 1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政府2007年4月1日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14项)一、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排查制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二)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六、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的;”七、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的;”八、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九、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十、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或者体育竞赛所需器材的。

”十一、不符合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条件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不符合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未达到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从业人员为取得执业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活动场所管理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十四、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许可(共1项)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开展非体育活动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

”▲行政确认(共4项)一、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二、三级体育社会指导员资格确认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二、三级等级裁判员资格确认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二、三级等级运动员资格确认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确认事项名称:体育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应当达到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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