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6第 6 卷
招 标 与 投 标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

电监会
6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6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66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信访局
67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
68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烟草局
69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外专局
70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6 姜成康
6 季允石
6 孙志辉
6 鹿心社
6 马军胜
6 单霁翔
6 王国强
6 胡晓炼(女)
6 赵铁锤
6 杨冬权 6 夏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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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金龙 8 戴相龙 8 郭庚茂 8 孟学农 8 杨晶 8 陈政高 8 韩长赋 8 栗战书 8 韩正 8 梁保华 8 吕祖善 8 王三运 8 黄小晶 8 吴新雄 8 姜大明 8 李成玉 8 李鸿忠 8 周强 8 黄华华 8 陆兵 8 罗保铭 8 王鸿举 8 蒋巨峰 8 林树森 8 秦光荣 8 向巴平措 8 陈德铭
2003年3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改组
2003年3月1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名
2003年3月11日设立
1993年12月,由国家税务局改组,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 格为正部级 2001年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组为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 200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3年4月1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组为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986年1月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3月改组为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 2001年新闻出版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为 国务院直属机构。 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 决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 级),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务院最新部门名单公布

国务院最新部门名单公布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6.中国人民银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第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启动组成部门拟调整至27个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孙承斌、张宗堂、邹声文)新时期以来的第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拉开帷幕。根据11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1日下午3时将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这次国务院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具体内容包括:——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建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国务院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强调,到2020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专家普遍认为,国务院这轮机构改革是在以往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体现了积极稳妥的指导思想。1982年以来,国务院机构改革已进行过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历史沿革
1998年3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计划委员 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3年3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原组成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机构设置 05 历任领导
目录
02 机构职责 04 人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 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成立于1998年3月,其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 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国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研究提出运用税率、利率、汇率和价格等重要 经济手段的政建议。
(四)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 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确定商业银行 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 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人员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1.13【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汇总及负责人

3 李长江
3 李家祥
3 王太华
3 柳斌杰
3 刘鹏
沿革
前身为国家发展计划委,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又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 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88年12月-1998年3月为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年3月更 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知识产权局
42 国家旅游参事室
参事室
45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
46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侨办
47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港澳办
4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
49 国务院研究室
国研室
50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台办
5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闻办
52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
-
92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
9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
94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
95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
96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 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
97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 部承担)
30 国家税务总局
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36 国家体育总局
外交部 国防部
简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宣布失效《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1 / 1。
国务院机构设置及公务员职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总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总理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总理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总理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总理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3•【文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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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相关地方实施细则得到有效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三)
项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