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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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乱收费的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乱收费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乱收费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知名连锁酒店被消费者举报存在乱收费行为。

经调查,该酒店在客房预订、入住过程中,未按国家标准收取费用,而是擅自提高了住宿费、早餐费等费用。

此外,酒店还强制消费者购买套餐,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额外收取了高额费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虚构原价;(二)虚假优惠折价;(三)谎称降价或者即将提价;(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在本案例中,该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提高住宿费、早餐费等费用,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

(2)强制消费者购买套餐,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擅自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二)擅自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四)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本案例中,该酒店因存在乱收费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要求酒店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整改措施。

(2)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金额,处以相应罚款。

(3)对酒店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遇到乱收费行为时,应勇敢维权,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当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原因与治理对策

当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原因与治理对策

出“ e 业务 , 彩 ” 在业 务资费 宣传 中标 示该 业务按 照容 量收 费 ,而 在 实 际 结 算 中 不 仅 按 容 量 收 费 而 且 还 按 月 度 收 费 . 存在误导性价格标示 , 嫌构成价格欺诈 。 涉 ( ) 格 串 通 。某 市 洗 衣 协会 以 内 部 文 件 的 方 式 , 定 二 价 规 会员单位洗衣价格定额每套西装 由 1 调整为 2 5元 2元 。 某 餐 饮 协 会 采 用 内 部 文 件 的 方 式 . 定 各 会 员 单 位 销 售 的某 规 品牌啤酒统一 由每瓶 5元提高到每瓶 8元销 售。根据 有关 规 定 , 述 价 格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价 格 串 通 . 于 不 正 当 价 格 上 属 行 为。
会稳定 的重 要因素。如何做好对不正 当价格行为的监管 已 成 为 当前 价 格 主 管部 门 面 临 的 迫 切 任 务 和 内在 要 求 。 不正 当价格行 为的表 现形式


( 价 格 欺 诈 。价格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专 项 检 查 中发 现 , 一) 某 家 电 销 售 企 业 在 销 售 无 绳 电话 机 时 . 品 标 价 签 上 标 示 商 的 现零 售 价 远 低 于所 标 示 的 原 零 售 价 。 经 调 查 。 企 业 提 该 供 不 出 在本 次 降 价 销 售 前 7 日内 的 任 何 交 易 票 据 . 价 格 其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价 格 欺 诈 。某 通 信 公 司 在 20 0 6年 4月 份 . 推
送物 ”不标 示附加 条款 、 、 标示价 格与结算 价格不 符等花样 和 手 段 欺 骗 消 费 者 ,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十 分 隐 蔽 , 费 者 不 其 消 易发现 , 以识别 , 易上当受骗 。 难 极 f 技 术 性 强 。在 通 信 领 域 , 信运 营 商 往 往 运 用 技 术 二) 通 优势 。 采取 群 发 短 信 、 改 数 据 资 料 等 手 段 , 消 费 者 进 行 修 对

北京市禁止以不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京价法字[1994]第295号

北京市禁止以不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京价法字[1994]第295号

北京市禁止以不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禁止以不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京价法字[1994]第295号1994年11月11日)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公平价格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五条本市实行国家定价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权限确定,报市人员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价格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防止物价的暴涨。

实行以上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市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和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等措施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违反。

第六条禁止经营者的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

(二)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

(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暗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一、欺诈行为概述欺诈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隐瞒真相等手段,蓄意欺骗消费者,实施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在消费领域中十分常见,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规范。

二、欺诈行为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企业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以错误、夸大、误导的方式宣传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信息,达到迷惑消费者的目的。

虚假宣传可能包括虚假广告、误导性标识、不实宣传口号等,例如声称产品具有特定功效或疗效,而没有科学依据或测试结果。

2. 强制交易强制交易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使用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手段,强制其接受不需要或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强迫销售、捆绑销售、限制选择权等,例如强制消费者购买额外的附件产品或服务。

3. 虚假标示虚假标示是指企业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或标识上故意使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使其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知。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假产品标签、错误的产地标识、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等。

4. 隐瞒真相隐瞒真相是指企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安全性或其他关键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隐瞒商品的缺陷、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服务合同中的隐藏条款等。

5. 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企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使其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定价陷阱等,例如故意虚高价格,然后打折促销以营造折扣的假象。

6. 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虚构交易事实,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销售量或服务质量的错误印象,导致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或消费决策。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一)垄断性定价垄断性定价主要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称谓不尽相同,最常用的称谓之一是卡特尔。

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两种。

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竞争者。

但是,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它们在竞争中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

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也被称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者被称为卡特尔。

反垄断法不是对所有的竞争都采取禁止的原则。

因为有些卡特尔虽然在某些方面限制了竞争,但同时又在其他方面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在美国、德国的反垄断法中,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的协议,根据它们对竞争的影响程度被分为两类。

一类适用“合理原则”,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凡是适用合理原则的限制竞争协议必须是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在具体情况下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

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则不管订立协议的具体情况,均被视为违法。

现在,各国反垄断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卡特尔,主要有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三种。

价格卡特尔,即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如规定产品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或价格构成。

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对手危害最大的价格卡特尔。

价格卡特尔和数量卡特尔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在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情况下,价格卡特尔成员会因为单位产品的价格上涨而扩大生产或销售规模,其结果是随着市场供给的增加,产品的垄断定价便难以维持下去。

所以,企业联合限价的同时往往也限制它们的生产或销售数量。

地域卡特尔,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分割销售市场。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或者行为协调。

纵向限制竞争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与横向限制竞争相比对竞争的危害较小,有些甚至能给社会带来明显效益,所以对这种协议更需要进行认真的经济分析。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价格是一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元素。

无论是购买日常用品、享受服务,还是进行各种消费活动,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价格违法行为,这时候,了解并积极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就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那么,什么是价格违法行为呢?简单来说,价格违法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制定、价格收费或者价格操纵等行为。

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价格欺诈。

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比如,虚假标价,标低价卖高价;模糊标价,故意用模糊不清的语言来误导消费者;虚假折扣,先提高价格再打折,实际上价格并没有降低;虚假促销,声称特价商品却限量供应或者根本没有货等等。

二是哄抬价格。

在一些特殊时期,比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某些经营者趁机大幅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获取暴利。

三是价格串通。

这是指多个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比如,一些公共服务行业没有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当我们遇到这些价格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进行举报呢?首先,我们要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购物小票、发票、宣传单页、网页截图、录音录像等等。

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我们的举报,提高举报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要明确举报的渠道。

一般来说,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可以通过拨打 12315 热线电话,或者登录 12315 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此外,一些地方还设有专门的价格举报电话和网站,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进行举报。

在进行举报时,要详细、准确地填写举报信息。

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具体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等。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指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及认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

狭义上来讲,主要就是《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列举的八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它的目的在于排斥正当的经营者,垄断市场经营,控制市场价格,进而抬高价格,从而在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

它的特点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至少是两人以上,或许是更多的,单独一个人的行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释的。

串通一词,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结,但从实际情况看,半明半暗的勾结,甚至公开的勾结,通同作弊,也应当包括在内,关键是看他们是否相互配合,操纵市场价格。

对于居于垄断或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主要是看他(们)是否操纵或联合操纵市场价格,使价格在一个时期内过快上涨或统一下降;对于不具有垄断或支配地信的企业或自然人业主,主要是看其有没有串通的具体行为。

如,成品油涨价后,有的出租车司机印制了“油价上涨,起步XX元”的印刷品在同业车主中四处散发,依此就可以确定其行为为串通涨价。

这些,都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和细致的证据采集。

对于这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惩处违法者,这是完全必要的。

价格法的实施细则

价格法的实施细则

价格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价格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价格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价格机制。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四条经营者应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第六条政府定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范围限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政府定价应建立健全成本约束和公开透明机制。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价格总水平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九条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价格总水平。

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仅为示例性文本,具体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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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1:标价签标示商品的产地与实际不符
某商场销售规格为330mm梦园果盆,标价签上标示的产地为“捷克”;金边喇叭花果斗标价签上标示的产地为“日本”。

经查,前者实际上产地为上海,后者实际上产地为杭州富阳。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属“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2:宣传广告中使用误导性的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某商场在2005年12月31日“满500送500,仅此一天”的促销活动中,天意美运动鞋专柜50452**6运动鞋的标价,将活动前的每双275元提高到每双550元,活动结束后标价又恢复到每双275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3:标示的特价,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某连锁店销售规格为12S×2的蜂之语胶丸,使用“特价”标价签,标明为197.90元/盒,特价时间标示为“正常”。

经查,该商品为新上架商品,所标示的“特价”无依据。

解析:案例3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属“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4: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某医药公司百盛店2006年3月16日在店外宣广告称“9块9,买三赠一”。

经查,实际上顾客买三盒0.5克×10粒9块9减肥胶囊,送一袋0.5克×5粒的赠品。

2005年9月30日,某家电有限公司在商场POP广告称买34寸厦华彩电送逐行DVD,买186升美菱冰箱送美的电磁炉。

未完全告知赠送商品的品名(具体型号)、数量等。

解析:案例4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属“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5: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中国电信某分公司2005年12月初推出合家欢B套餐“固定电话+小灵通=返还月租费18元”。

广告的优惠方式中说明:“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捆绑,每月的通话费保底消费25元,返还固定电话的月租费18元。

同时小灵通开通七彩铃音业务”。

在该广告中隐瞒了小灵通开通七彩铃音业务要收取七彩铃音的月使用费的事实。

(实际在开通了小灵通开通七彩铃音业务之后,要向用户每月收取3至5元的“七彩铃音”月使用费。


解析:案例5的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属“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6:广告中所称的赠品价值与实际不符
2005年9月30日,某家电有限公司在《××晚报》第10版标题为《××家电10·1刮起购物欢乐风暴》中称:“购松下42寸(42PA50C)等离子17480元/台,送松下电
饭煲一台+500元送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价值3980元”。

经查,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于9月底上柜销售,10月2日至22日实际零售价为2620元-3800元/套。

广告中所称的赠品价值与实际不符。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属“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的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规定: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案例7:虚构原价
某商场2006年1月6日在《金华晚报》刊登广告称:“冬季折扣全面覆
盖SALE 3折/4折/5折6折…”,其中“好孩子童装部分3折起”。

经查实,该广告涉及折扣的7类童装,该商场2006年1月1日开始销售,其中两种毛衣促销活动期间实际销售价格和本商场促销活动前一次实际销售价格价格均为48元/件。

并没有达到声称的折扣率。

因此构成虚假优惠折价。

解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案例7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属“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8:提供商品或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某汽车修理厂标示配件的作价方法按进价加30%作价,但实际部分配件加价高达128.57%,未履行配件按进价加30%作价的价格承诺。

中国铁通某分公司2004年7月期间,向非铁通网内用户上门推销IP长途电话卡业务,向用户承诺“购买300元IP
卡,送150元话费”,当用户购买了300元IP卡开通了铁通17991IP电话后,不兑现150元话费赠送的承诺。

解析:案例8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属“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9: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17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数码冲印大减价0.58元/张”、“×××数码冲印送数码相机包摄像机包(办会员卡)”广告。

2005年1月22日晚上,相关单位的经营者及摄影行业协人员等11 人,以摄影行业协会的名义,在某会议室召开会议。

会议针对“×××数码冲印大减价0.58元/张”的广告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门市价:要求基本统”,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等六条“彩扩经营制度”,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1月25日晚上,×××在市区城南桥西侧的“×××数码冲印大减价0.58元/张”广告牌被换为“×××数码冲印送数码相机包摄像机包(办会员卡)”。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

案例10:反向定制××短信服务业务,强制服务并收费
移动某分公司为SP运营商提供平台,先为用户免费开通××短信服务,在收费时以短信形式告知用户:如不需要服务,请……取消。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11:拒不提供价格检查资料
根据安排,物价局对某出租车公司的收费进行检查,该公司拒不配合,拒不提供价格检查所需的收费票据和财务帐薄等资料,当收到物价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提供价格资料的通知书后,仍拒不执行,最后被行政处罚。

解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12: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根据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市物价局将市本级的12家企业列入调价备案企业名单。

列入调价备案的有牛奶、菜籽油等几大类商品。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在一次调高备案商品价格4%以上等情况,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报告书面送达市物价局。

某购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于2008年1月31日和3月1日两次调高蒙牛纯牛奶销售价格,不同包装规格的调价幅度分别为16.7%、25%和8%。

期间,该单位曾向物价局报送调价备案报告,但由于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市物价局当即退还并要求其补齐资料重新备案。

但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重新予以调价备案。

2008年3月2日该分公司将煮煮乐菜籽油销售价格从67.8元/瓶调高至75元/瓶,调价幅度为10.6%,未按规定履行调价备案。

解析: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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