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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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浙安委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浙安委办〔2006〕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2.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会讲话的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监管新体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破解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繁、审批难、审批贵问题”的批示精神,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审批提速、工作增效、服务拓面、安全升级目标,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减少审批前置事项为避免部门多头管理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和重复审查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梳理,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函》附件3,以下简称《审查书》)中第4条、第32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等五条审查内容。

修改后的《审查书》按照本通知要求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取消第4条审查内容。

《审查书》第4条关于“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规定”的审查要求低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所依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及《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的相关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2005(批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

2005(批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市安监〔2005〕4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中间产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由此可见,“中间产品”是参与下一生产过程化学反应的原料。

企业生产自产自用属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应视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

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二、关于液氯使用中“气化器”的安装问题原省石化厅和劳动厅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液化气体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液氯的应设置气化器和缓冲罐;使用的设备、管道、气化器、缓冲罐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在没有实行新的液氯使用制度之前,液氯使用企业应按《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保证安全生产。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国务院《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而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企业法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身份资格。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
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7.14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施行日期】2009.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
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金安监管〔2009〕62号)已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储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二、你局请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选址要求、安全设施、平面布置等内容,我局已在《关于对油漆经营店行政许可中安全条件认定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7〕227号)作了相关解释、答复,请按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2010〕13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129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单位,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复函》要求,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且营业执照明确主营范围为化工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市安监局及时排查辖区内该类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并督促其在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需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和《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提供申报资料外,另需提供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需提供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的建设规划部门“一书两证”。

安全评价仅需对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现状进行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

三、属于省部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直接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属于市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从市级安监局开始办理;其他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按原有程序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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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危安〔2005〕8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申报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

我局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中已经明确,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相关企业在2005年10月底以前把申请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各一份同时报来,我局将一并审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有关规定,先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征用等手续,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然后申报定点批准书。

取得定点批准书后,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

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写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按“三同时”的要求,对建成项目在试生产的基础上实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应逐项整改到位,经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然后经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搬迁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可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省局已经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95号)文中明确。

因此,对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搬迁的企业,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有条件的。

省局按企业承诺期限和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的意见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经考核认可的,颁发企业承诺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至于企业落实哪些相关安全措施,可由安全评价机构在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并予确认。

此复。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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