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①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②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③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救助报酬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1.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实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实行登记。
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
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
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实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实行登记。
(双登记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实行登记。
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有,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的概念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其内容列表如下:【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注释:2021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21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1.管辖和审限对减刑、假释案件,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注意】(1)减刑、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
(2)减刑、假释裁定作出的期间为1个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有期徒刑(包括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均可延长1个月。
2.审查与立案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理应立案;材料不齐的,理应通知执行机关在3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3.公示(1)公示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主讲人:向高甲NO.1基本概念NO.2基本原则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2 / 2抗诉 抗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辩论原则 主体双方当事人。
内容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NO .4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 监督范围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已经生效【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E 戊市检察院认为其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有权向戊市中院提出再审抗诉NO.5调解原则A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B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D向某和王某侵权纠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刑诉题)A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强奸案件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NO.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诉、刑诉分别判断)NO.7和解的范围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C 公诉转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NO.8和解的法律效果是?(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小试牛刀】甲过失致乙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甲,死者父母与甲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相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一)引渡的主体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所以,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主权国家。
但有一些国家存有非主体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等,所以,一国内也存有罪犯的移交问题,同时还存有独立司法管辖区同外国之间的罪犯引渡问题,使独立司法管辖区成为“准引渡主体”。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是对罪犯主张有管辖权的国家,几个国家同时请求引渡同一罪犯,原则上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引渡给哪个国家。
(二)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也包括与犯罪相关的物品)。
他能够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但通常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三)可引渡的罪行可引渡的罪行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被认为所犯的为政治罪行,则往往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但国际法也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此外,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不构成双重犯罪的不引渡原则”。
(四)引渡的程序通常在相关引渡的国内立法或引渡条约中具体规定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请求和答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请求国还应提供指控犯罪人员犯罪的证明材料,并对引渡请求按照国内立法由特定机构实行审核,当请求被接受时,还应派专人在移交罪犯的指定地点接收罪犯。
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的决定权在于被请求国,往往选在一国边境的适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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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篇一】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相关规定,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为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相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并且能够向联合国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提出对任何问题或事项的建议,也包括解决争端的相关建议,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2条,大会对安全理事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实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除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外,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联合国大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提出的建议或所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拘束力。
2.安理会
安理会在解决争端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职权:①能够对于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实行调查;②安理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能够在争端的任何阶段,能够就任何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方法提出建议,该建议不是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也产生道义或政治影响;③对于发展到破坏和平的严重情况,安理会职权作出维持和恢复和平的决议。
该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情况,安理会能够决定采取多种必要的措施,如经济和交通的停止、外交关系的断绝、陆海空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包括派出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等。
【篇二】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政治方法
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相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实行的,因而也
称为外交方法。
这类方法充分尊重了当事各方意愿,当事国始终拥有
自由选择和裁量的权利。
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
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实践中
通常包括: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最基本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通常仅仅在争端当事国之
间直接实行。
协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
方法,它与谈判有着很多共同之处,有时也被视为谈判的一部分,但
协商的主要特点是,它不局限于争端当事国,能够邀请其他相关国家
参加。
一般的,谈判与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拘束力协议的义务。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存有国际争端的情况下,争端当事方
以外的第三方实行干预,促使当事国开始或重新开始谈判以解决争端,但自己不参与谈判的方法。
调停则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存有国际争
端的情况下,争端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不但促使当事国开始或重新开
始谈判,而且直接介入谈判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的方法。
斡旋和调停既能够由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实行,也能够基于争端
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实行。
斡旋或调停者能够是国家、组织或个人,斡旋或调停者提出的建议对当事国均无法律拘束力,斡旋或调停
者对于斡旋或调停的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因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
当事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负责查明事实,
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但调查结果报告只限于陈述已查明的
事实,对争端当事国也没有法律拘束力。
和解是比调查进一步的解决方法。
和解是争端当事国因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和解委员会,和解委员会不但负责查明事实,还负责基于所查明的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可包含实质内容,但只具有道义上的拘束力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篇三】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
(一)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1.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故除自卫和根据安理会的决议采取行动外,当前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非法的。
2.平时封锁
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实行封锁,禁止相关船只的出入。
除由安理会决定采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外,平时封锁因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而属非法。
3.干涉
第三方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主张的方式解决争端。
因其性质上属于干涉他国内政,也属非法。
4.反报和报复
反报是指一国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但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同样或类似的但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予以回应。
反报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
变了这些行为,反报即应停止。
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
为采取相对应的强制措施,例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实行贸易禁运、
冻结对方财产等。
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报复的手段,
传统国际法并没加以限制。
现代国际法虽然没有禁止报复,但报复的
手段必须是国际法所许可的。
而且,报复应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
原则,即采取报复措施确有必要,而且报复所引起的后果与被报复行
为所引起的后果应该是基本相称的。
报复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停止其不
法行为,一旦对方停止了该不法行为,报复即应停止。
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相关规则的条件下,现代国际法对反报和报
复并未禁止。
(二)非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是指在争端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它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
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
这
类方法在现代国际法中又称为和平解决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要求的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