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据长沙新东方烹饪学院记者了解,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做出了9大改变。
其中,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根据《通则》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标注营养成分必须符实
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一方面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
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上绝不能含“可能”字样。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标签上必须标明9大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解读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 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前段,只要没有加入用于销售 的包装桶/罐/袋等标有生产日期的容器,都应视为 半成品原料。可以有多种贮存形式,要注意贮存 库房的环境要求; 充分理解和使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以上九条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如何分配没有具体规 定,只规定标签上必需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重视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一切说明。 2.2 说明书 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
以外的说明材料。 2.3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
为标签标识中灰色地带,可标可不标的内容; • 食品添加剂灰色地带既可能存在于标签上、也可能存
在说明书上; • 误导形式:文字说明、图形暗示等; • 尤其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功能介绍。
某食品添加剂有几个功能,要以GB2760中第一功能为 主,将第二、第三功能作为第一功能介绍是不可以的; • 不贬低其他产品,列出自己产品安全标准不维法; • 营养强化剂不可有预防、治疗的宣传
《 GB26687-2011 》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3.3 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 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 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添加剂使用者
3.4 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 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 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令第73 号)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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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食品添加剂在现代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它们能够提高食品的口感、延长保质期、增加营养价值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添加剂使用不当,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国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标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途必须清晰明了地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包装上的标注信息了解到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途,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某款食品包装上标明了添加了防腐剂,消费者就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这款产品。
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需要在包装上进行标注。
不同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有着不同的限制,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健康状况来选择是否购买含有添加剂的产品。
有些人对某些食品添加剂过敏,如果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超过了限制值,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可溶性也需要在包装上进行标注。
一些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在食品中积累,长期食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注意包装上是否标注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可溶性信息,以避免潜在的健康风险。
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生产日期也是消费者需要关注的重要信息。
消费者可以通过了解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生产日期,判断食品的新鲜度和质量,从而选择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
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该仔细阅读包装上的标注信息,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对于消费者和生产企业都是一个有益的规范和引导。
第二篇示例: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变食品的色、香、味、口感等特性而将其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学物质。
在现代社会中,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生产中,以提高食品的品质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2014解读

三、标准解读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同时满足)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
是“14.03蛋白饮料类” 或“14.0饮料类” 。 确定食品类别的归属不要受QS分类的影响,这两个是不同的食品分类 体系,用途不同,而且很多食品的QS分类是采用就近分类原则。因此 不能因为QS分类时属于某个类别,就按照这个类别确定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
三、标准解读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1 A.2 A.3 A.4 A.5 A.6 表A.1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表A.1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
功能类别(参见附录D)代码及其在相应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三、标准解读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 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香基--也称为基香剂或主香剂,它是香精主体香的
基础,是香精配方的主体,用量最大。只作为香精的 香气主要组分。
课程目录
C
纲要
ONTENTS
1 2 3 4
基本概念 标准变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6、参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该书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
谢 谢
2015-10
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 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⑥、可选择标示:中英文(英文缩写)
对照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 INS号、CNS号、GB2760的编码、 FEMA编号等。
可标示形态:液体香精(油溶、
水溶)、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 (拌和型、微胶囊型)
4.2 成分或配料表
①、除食用香精外的食品添加 剂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应按GB2760、产品标准、卫
c、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 啡因等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卫计委公告的 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
的范围内选择标示使用范围和用量, 并标示使用方法。
介绍几种使用方法的标示:
a、根据使用某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工 艺、目的,提出使用方法。 b、可介绍溶解、分散的方法,投 放的时间,及发挥最大效果的方法等。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终端食品的全 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如:复配乳化剂、 复配面包膨松剂等。
④、食用香料应列出GB27602014或卫计委公告的名称。可使 用“天然、合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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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合格证明)
√注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2009〕89号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上表中应强制ຫໍສະໝຸດ 示的内容√3原产地
√
4
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
5
地址
√
6
联系方式
√
7
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公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
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注:四条(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2
规格(净含量)
√
3
成分或者配料
√
4
生产者的名称
√
5
地址
√
6
联系方式
√
7
产品标准代号
√
8
成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
9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0
用量
√
11
使用方法
√
12
“食品添加剂”字样
√
13
警示标志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17
批号或者代号
×
18
复合食品添加剂,
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14
中文警示说明
×
15
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16
卫生许可证号
×注3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8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