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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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0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01月10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压实质量检测工作责任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指导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规范开展质量抽检、平行检测及自检工作,压实质量检测工作责任。

鼓励各地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数据实时监管平台,积极引导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单位优先选择具有质量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能力的检测单位。

(一)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首要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并对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及施工单位自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项目,鼓励项目法人开展全过程质量检测。

项目法人应委托与工程规模对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抽检,编制质量抽检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抽检单位与施工、监理、原材料供应商及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隶属同一经营实体及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开展平行检测、见证取样和跟踪检测工作,并对施工自检检测单位资质和自检计划进行审核把关。

施工自检检测单位在工地设置检测实验室的,监理单位还应对其工地实验室检测能力、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检测行为等进行审核把关和动态监管。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吉水质监〔2018〕349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吉水质监〔2018〕34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质量行为,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决定开展2018年度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工程项目2018年全省在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对工程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重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质量检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已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旁站、平行检测等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三、工作安排(一)成立检查组。

检查组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及从省水利工程质量专家库选取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共分五组:第一组:通化地区、白山地区、梅河口市组长:张英军成员:马进、陈元洪、韩峰第二组:长春地区、四平地区、公主岭市组长:胡伟成员:富振乾、张延春、王凤久第三组:白城地区、松原地区组长:贺柏利成员:郭正华、李立晨、王双贺第四组:延边地区、长白山管委会组长:张佩茹成员:曹福君、赵清、高凤艳第五组:吉林地区、辽源地区组长: 白国庆成员:周阳、黄宝德、王秋昕(二)时间安排。

计划7月初开始,至7月31日前结束。

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三)工作方式。

1、采取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工程现场等形式进行。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5.29•【文号】办建设函〔2020〕392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39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4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级证书电子证照工程标准。

联系电话:************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文件要求,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国办电子政务办会同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制了注册会计师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电子证照工程标准,会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电子证照工程标准,会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司组织编制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工程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配套使用,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标准电子版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访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工作门户(http:/59.255.22.67)进行预览下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渝文备〔2018〕73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有关参建单位,有关检测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质监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比较,以评价工程质量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四条市水利局依法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
2018/10/11 9
三、项目划分
• 项目划分原则 •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 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 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 管理。 • 项目划分应该遵循系统性、便捷性、专业 性、区位性、关联性、一致性、全覆盖等 原则。
2018/10/11 10
三、项目划分
• 1、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 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 单位工程。 •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 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 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 位工程。 • 村镇饮水项目,应该按照枢纽、泵站、管道区域、施工标段等划分单 位工程。
2018/10/11
11
三、项目划分
• 2、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 能划分。 •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 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 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 于5个。 • 村镇饮水项目应该按照土建、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管道 安装、管线建筑物等划分分部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代码集及使用规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代码集及使用规则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编码规则A.1 证书编号的编码规则A.1.1 编码构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采用数字与字母组合,由“证书类别代码-发证年度号-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专业类别代码-专业等级代码-顺序号”13位组成,如图A.1所示:× 20××××××-×××顺序号专业等级代码专业类别代码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度号证书类别代码图 A.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编码结构A.1.2 取值规则A.1.2.1 证书类别代码1位数字代码,检测类证书取值为1,监理类证书取值为2。

A.1.2.2 发证年度号发证日期所在年度,4位数字,默认前两位为20。

A.1.2.3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审批和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在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采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代码,按GB/T 2260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数字码”的前2位。

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使用“10”。

存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发证机关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以批量转换时管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台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A.1.2.4 专业类别代码专业类别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其代码用1位数字表示分别为1、2、3、4、5。

A.1.2.5 专业等级代码专业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为A、B。

A.1.2.6 顺序号从1开始的3位数字顺序号,不足部分用0补齐,码值为001~999。

A.2 证照标识的编码规则A.2.1 标识的构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证照标识按照GB/T 36904-2018确定的编码规则,其结构如下采用汉字与数字等组合,长度固定,如图A.2所示:1.2.156.3005.2.1110000000001332XW003.XXXXXXXXXXXXXXXXXX.NNNNNNNNNN.00N.X校验位版本号年度及顺序号发证机关代码证照类型代码电子证照根代码图 A.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电子证照标识编码结构其中电子证照根代码固定为“1.2.156.3005.2”,证照类型代码固定为“1110000000001332XW003”,其余代码段的取值范围在取值规则中说明。

2018年水利水电工程规范有效版本目录(水利部)

2018年水利水电工程规范有效版本目录(水利部)
GCGF17095 GCGF17410 T6:P/381-385 GCGF17113
33 SL 629-2014 37 SL 567-2012 39 SL 652-2014 40 SL 704-2015 41 SL629-2013 3、电力行业标准 1 DL/T 5410-2009 2 NB/T 35098-2017 3 DL/T 5336-2006 4 DL/T 5414-2009 5 DL/T 5415-2009 6 DL/T 5337-2006 7 NB/T 10075-2018
32 DL/T 5156.5-2015 电力工程勘察制图标准 5物探
33 NB/T 35007-2013 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34 NB/T 35039-2014 水电工程地质观测规程
4
实施日期
2007.12.01 2019-03-01 2018-07-01 2008.11.01 2005.06.01 2012.12.01 2010.12.15 2018/7/1 2018/3/1 2007.12.01 2007.12.01 2007.12.01 2007.05.01 2007.03.01
标准名称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 公路勘测规范 公路勘测细则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
水电工程岩体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水电工程勘探验收规程 水电工程地震勘探技术规程 水电工程覆盖层钻探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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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所有类别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表1。

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要求见表2。

表1: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表2:检测能力要求

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械
电气类乙

(一)水力机械10项
流量、水头(扬程)、水位、压力、空蚀及磨损、效率、转速、噪声、粗糙度、材料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弯曲及延伸率)
(二)电气设备8项
频率、电流、电压、电阻、绝缘电阻、励磁特性、相位检查、开关操作机构机械性能
量测类


(一)量测类24项
高程、平面位置、建筑物纵横轴线、建筑物断面几何尺寸、结构构件几何尺寸、角度、坡度、平整度、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振动频率、加速
度、速度、接缝和裂缝开合度、倾斜、渗流量、扬压力、渗透压力、孔隙
水压力、温度、应力、应变、地下水位、土压力


(一)量测类17项
高程、平面位置、建筑物纵横轴线、建筑物断面几何尺寸、结构构件几何尺寸、坡度、平整度、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接缝和裂缝开合度、渗
流量、扬压力、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应力、应变、地下水位
注:表2中黑体
字为新增项目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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