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进货后应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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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世界上看,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主要有四种: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以及严格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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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 务院有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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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分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 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照一定的标准 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颁发 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要求的活 动。如ISO9000是指企业通过了管理体系的认 证,达到了管理的标准;ISO14000是指企业 达到了环境方面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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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如出于非商业目的提供的 产品,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 5)过了法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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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我国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立法,先后颁布了 数十个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 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责任条 例》、《标准化法》等等。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年7月8 日又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 的51条增加到74条。
产品质量法与司法解释

产品质量法与司法解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背景下,“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出发,探讨产品质量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用来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
其立法目的是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实现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1.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简称,是我国专门规定产品质量要求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包括国内生产的产品和外国生产的产品。
2.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追溯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对所有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保护原则是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追溯原则强调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追溯和调查,以及追究相关责任。
3. 主要内容和条款产品质量法主要包含了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要求、标志标签的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等内容。
二、司法解释对产品质量法的补充和解释除了产品质量法本身,司法解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通过法院的判决和解释,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1. 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对产品质量法的补充和解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帮助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和具体要求,也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
2. 具体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的司法解释包括对产品质量法中一些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对相关罚则的规定。
例如,司法解释可能对产品质量法中的“合格产品”进行解释,并进一步规定合格产品的标准和审查流程。
三、产品质量法与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产品质量法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技术监督机构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①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②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产品是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是人类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加工、改造 而成的物质成果,是人们和社会需要的物 化体现。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 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 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产品也包括电。 英国1987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令》规定:产品 是指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及组装于其他物 品内的部件及原材料。 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 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部分转让,用于 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 液组成成分除外。 目前,国际上对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有扩 大化的倾向。
一级:3.4以上 二级:3.2--3.4 三级:3.0--3.2 四级:2.8--3.0 五级:2.6--2.8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 程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重点) 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⒈ 产品责任的理论依据
⑴契约(合同)责任制度 ⑵疏忽原则 ⑶违反担保原则 ⑷严格责任原则
⒈ 产品责任法的理论依据
⑴合同责任制度 1842年英国温特博姆诉赖特 英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温特博姆诉赖特案是英国 关于产品责任的最早判例,是英国产品责任法 同时也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 的判例。 该案案情为:原告温特博姆是当时英国一驿站 长雇佣的马车夫,该驿站长事前与被告赖特订 有一份由赖特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并用于运送 邮件的契约。赖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马车交给 了驿站长。可当马车夫温特博姆驾驶该车运送 邮件时,马车的一只轮子突然塌陷,车子破裂 致其受伤。为此,温特博姆向赖特提起了索赔 之诉,被告赖特以原告不是提供车的契约的当 事人为由而提出抗辩。最后,法院认可了该理 由,判决被告胜诉。
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1.2诉讼时效 2 关于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要求赔 偿的诉讼请求权, 偿的诉讼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 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丧失 年丧失. 交付最初消费者 年丧失.
2.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我国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产品 质量法》,同时,废除1993年颁布的 《产品质量法》. 新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51条,增加到 现在的74条.这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水 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更大的 作用.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1.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1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即生产者对实物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 三方面: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如何判定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⑴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 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明示担保 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 明示担保 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 ⑵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即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说 明,他也应担保其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使用 性能,一般的效用 效用,具有平均的品质 品质,适合某一 性能 效用 品质 特定用途且不含有隐蔽缺陷(生产的产品应当符 特定用途 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产品质量法概论一、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指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法的根本概念、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产品质量法的根本概念1.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备的符合特定要求的能力,包括产品的可靠性、持久性、平安性、功能性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涉及到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标准了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界定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为产品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机构和职责,明确了监督活动的范围和方式。
监督机构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举报投诉的处理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产品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基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置产品时享有相关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平安权等。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并明确了违反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方式。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评估1. 实施机制产品质量法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相关的法律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督能力。
2. 评估指标评估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可以从产品质量改善情况、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为产品质量法的优化提供参考。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产品质量法概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 月8日修正,于2009年8月2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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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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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2)所规定的产品不包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括建设工程。
(3)适用于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 “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
(5)不适用于初级农产 品。
经济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产品一般是指通过人们的劳动
创造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且能够 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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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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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本身符合 人们需要的特性和特点的总和。
它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 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
等几个方面。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缺陷损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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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适用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
四、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产品质量法》除了贯彻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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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和提高产 品质量的原则
2.国家对产品质 量实行统一立法、 区别管理的原则
3.对产品质量的监 督管理,采取事前 保证和事后监督相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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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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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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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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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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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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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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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较窄。
D2(2):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D2(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
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和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
2、产品,还应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商品。
加工、制作产品者具有营利的目的,纯为科学研究或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以外的不动产,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如飞机、汽车等。
4、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属于D2(2)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机关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旨在使产品的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格。
没有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管,就不可能有可靠、稳定的产品质量,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了下述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规定: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它代表国家对全国产品质量负监督管理之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行业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管理部门、各级劳动部门、国家和地方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检验局等。
它们依各自的职权,对某类特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14 :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一种评价性活动。
这种制度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环境中,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确认和评审,可以使供方向需方提供可靠的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二是非合同环境中,即在企业内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素质,实现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
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认证管理机构即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它已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包括:上海质量认证体系审核中心、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北京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广东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中国电子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等。
2.认证原则:实行自愿原则,国家不进行强制。
3.认证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世界各国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的精华,统一了质量术语的概念。
我国已经认同采用并转化为中国的国家标准GB/T1900—ISO9000系列标准,并以此作为开展我国企业质量认证的依据。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D14:这是国际通行的一项质量监督制度。
它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或企业通过检验企业的产品,以某种方式对符合特定标准和规格的产品给予证明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是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其基本内
容是:
.1认证机构:是符合条件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已先后批准成立了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服装质检中心、国家化肥质检中心、国家建筑钢材质检中心、食品质量安全质检中心、国家日用电器质检中心、国家耐火材料质检中心等质量认证机构。
2.认证标准:依据国家认可的标准。
3.对部分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以下将作详细介绍)
4.认证形式:我国对产品质量推行安全认证和合格人证。
认证标志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
它是一种信誉标志,亦是一种质量标志。
原先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长城认证标志,用于电工产品;PRC标志,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
(三)产品质量抽查制度D15、16、17
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产品进行检查。
因此,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抽查的对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样品如何抽取: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3.抽查的效力: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4.检验:抽查过程中,有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所需检验费用按国务院的规定列支。
5.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理: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罚款、没收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课堂练习
产品质量法案例
1、案情摘要:王某自1998年以来,雇用300名无任何医药知识和制药技能的农民,以淀粉、白薯粉、石粉为原料,在五年内制造出25种7万余件假劣兽药、人药。
出人意料的是这个造假药的黑点竟被当地政府授予多项荣誉。
在王某的丑行被揭发,有关工商、司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当地政府竟出面为其开脱,为了他免受拘捕,还出动公安人员为王某“保驾压惊”。
使这桩建国以来最大假药案的调查侦破工作受到严重阻碍。
国家监察部、全国打假办、某省政府于2001年联合行动,一举查封其老窝,该“三粉”药厂的厂长王某和副厂长双双落入法网。
包庇王某的人员也分别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
点评: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及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某些地区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行业的本位利益及社会的暂时安定,往往从行政上对辖内质量低劣企业进行保护或给予优惠,有的地区部门因为假冒产品给该地区带来种种好处,对不法分子不闻不问,甚至公开保护。
本案中的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不但对制假者进行奖赏,而且还在不法分子“困难之时”站出来作为强大后盾,派公安人员“显身手”,可谓把地方保护主义者的角色表演得淋漓尽致。
所以我国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68条专门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条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认为本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