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对于己参保的老年、成年居民,居民只需携带《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前去缴费即可。但对于2008年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居民以及新迁入人员或新生儿等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1周岁以下的可不提供) ,集体户口的可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一般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符合参保条件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我市在重点保障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的基础上,对未成年居民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对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一是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
二是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三是成年居民,指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是驻本市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
需急诊抢救的参保居民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科室、床位号、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15日内,需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参保居民外出、探亲、旅游等期间,非急症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14〕20号【适用区域】烟台市【发布时间】2014-05-27【生效时间】2014-05-2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人社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7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查确认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审查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考虑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为保障烟台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烟台市人社局制定了相应的门诊报销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销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
3.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化疗、血透、肾透析等特殊治疗费用。
4.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
1.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限额。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三、报销限额
1.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3.门诊药品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就诊时,应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2.医院或门诊部应当在24小时内将门诊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等
信息上传至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内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自动结算报销金额,并将报销金额直接划拨给医院或门诊部。
以上是烟台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合理使用医保资金,共同维护自身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健康运转。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X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医疗〔〕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审核确定,县(市)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审核确定。
第五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XXX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列账管理。
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不缴纳门诊统筹费。
年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分别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XXX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账户的通知》(政办〔〕XXX号)规定执行,从年元月1日起,不再建立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年12月31日前,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仍由参保居民用于冲减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直到冲减完毕。
第六条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XXX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XX%。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专院校学生,在本校医院(或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就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学生每人每年XXX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拨付学校包干使用,实施门诊统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为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共济,合理分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的客。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1.基本介绍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互助支持。
本保险政策指南旨在帮助城镇居民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以便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福利。
2.参保范围2.1 参保对象:烟台市城镇居民,包括常住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常住居民。
2.2 参保标准: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3.缴费项目和费率3.1 缴费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共同缴纳,包括个人缴费和补贴。
3.2 缴费费率:具体费率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根据政策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4.医疗保险待遇内容医疗费用,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4.2 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中患有特定大病的,可以申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获得更高额度的医疗费用报销。
5.医疗服务供应与医保支付方式5.1 医疗服务供应:烟台市设有多家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5.2 医保支付方式: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先付款后报销两种方式。
6.申请参保及报销流程6.1 参保申请流程:居民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交参保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
6.2 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可以进行费用报销。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2.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或全部由医疗保险支付的方式。
2.大病保险:指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项目。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烟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试行办法》一是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坚持在保障住院和大病、慢性病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管理。
二是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制度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单独列账。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普通门诊医疗费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三是明确了结算方式及比例等内容。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结算金额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年终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弹性结算制度,主要对普通门诊费用超过结算协议规定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合理补偿原则,予以成本补贴。
弹性结算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合理超支额度的60%。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具体如下:(一)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和“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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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三)参保人员被认定为门诊统筹病种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本》。
认定的执行日期,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始日期。
第五条门诊统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附件1)和《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细则》(附件2)执行。
参保人员患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已行透析治疗)、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障碍六类门诊大病及患糖尿病、消化性溃疡、甲亢(graves病)、银屑病和癫痫病五种慢性病的认定,不进行医学技术查体,由医疗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后,下达认定结论。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病种认定,进行医学技术查体时,鉴定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应定期复查,每次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年。
复查鉴定结论达不到门诊统筹病种认定标准或无故不参加复查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七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弹性结算。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门诊大病人数以及病种种类,测算各病种年支付的额度,提出各病种年付费定额的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在居住地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就医购药,并签订协议。
选定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更,到期后未变更的,仍由原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九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到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结清自付部分门诊费用,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因特殊原因可以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临时就诊,就诊时需持《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完整处方、病历及检查治疗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患者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到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
联网结算的费用纳入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定额管理和慢性病限额管理。
第十条患两种以上大病的,按最高定额的门诊大病病种管理,每增加一个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增加病种定额的50%累加核算。
同时患有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分别按门诊大病定额和慢性病限额管理。
白血病、重度烧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器官移植大病患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费用不实行定额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一个医疗年度内,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大型设备同种项目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因急诊等情况导致大型设备检查超过两次的,根据病历记载情况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住院期间发生的;(二)在两统筹地同时发生的;(三)不能提供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的;(四)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2.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细则附件1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一、白血病符合白血病临床诊断标准,有骨髓象检查予以证实。
(一)急性白血病(AL)临床诊断标准:1.临床表现:贫血、出血、感染、浸润等征象。
2.辅助检查:常见血白细胞增高,可有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减少;常伴有特异的染色体和基因改变;血清尿酸浓度增高。
3.骨髓象:(1)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急粒,AML)①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微分化形(M0)骨髓原始细胞>30%,无嗜天青颗粒及Auer小体,光镜下髓过氧化物酶(MPO)及苏丹黑B 阳性细胞<3%,血小板抗原阴性。
②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未分化型(M1)原粒细胞(Ⅰ型+Ⅱ型)占骨髓非红系有核细胞(NEC)≥90%,至少3%细胞为髓过氧化物酶(MPO)(+)。
③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M2)原粒细胞占骨髓NEC 的30%~89%,单核细胞<20%,其他粒细胞>10%。
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骨髓中以颗粒增多的早幼粒细胞为主,此类细胞在NEC中>30%。
⑤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4)骨髓中原始细胞占NEC的30%以上,各阶段粒细胞占30%~80%,各阶段单核细胞>20%。
⑥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M5)骨髓NEC中原单核、幼单核及单核细胞≥80%。
⑦红白血病(M6)骨髓中幼红细胞≥50%,NEC中原始细胞(Ⅰ型+Ⅱ型)≥30%。
⑧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M7)骨髓中原始巨核细胞≥30%。
血小板抗原阳性,血小板过氧化酶阳性。
(2)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淋,ALL)①L1: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小细胞(直径≤12μm)为主。
②L2: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大细胞(直径>12μm)为主。
③L3: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大细胞为主,大小较一致,细胞内有明显空泡,胞浆嗜碱性,染色深。
(二)慢性白血病(CL)1.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粒,CML)临床诊断标准:(1)Ph染色体阳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阳性,并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
①外周血:白细胞明显增高,血片中粒细胞显著增多,以中性中幼、晚幼和杆状核粒细胞居多;原始细胞(Ⅰ型+Ⅱ型)<10%。
②骨髓象:骨髓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粒细胞为主,粒红比例明显增高,原始细胞(Ⅰ型+Ⅱ型)<10%。
(2)Ph染色体阴性和BCR-ABL融合基因阴性者,须有以下①~④中的三项加第⑤项可诊断。
①脾大。
②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持续升高>30×109/L,以中性粒细胞为主,嗜碱性粒细胞增多,原始细胞(Ⅰ型+Ⅱ型)<10%。
③骨髓象:骨髓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粒细胞为主,粒红比例明显增高,原始细胞(Ⅰ型+Ⅱ型)<10%。
④中性粒细胞磷酸酶(NAP)活性降低。
⑤能排除类白血病反应、骨髓纤维化等其他疾病。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淋,CLL)临床诊断标准:(1)临床表现:①患者多系老年,起病缓慢,早期可有乏力疲倦,而后出现食欲减退、消瘦、发热、盗汗等症状。
②可有淋巴结肿大,轻至中度脾大,轻度肝大,胸骨压痛少见。
(2)辅助检查:①外周血:持续性单克隆性淋巴细胞增多,占50%以上,绝对值≥5×109/L(持续4周以上),白细胞>10×109/L。
血涂片中可见破损细胞。
可见少数幼稚淋巴细胞。
②骨髓象:有核细胞增生明显活跃或极度活跃,淋巴细胞≥40%,以成熟淋巴细胞为主。
红系、粒系及巨核系细胞均减少。
③免疫学检查:B-CLL:小鼠玫瑰花结试验阳性;SmIg弱阳性,呈κ或λ单克隆轻链型;CD5、CD19、CD23、CD43、CD79a阳性;CD10、cyclinD1阴性。
④多有染色体异常。
(3)可除外病毒感染引起的淋巴细胞增多、淋巴瘤合并白血病和幼淋细胞白血病等其他疾病。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诊断标准,血肌酐>450μmol/L,或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已进行透析疗法、肾移植手术。
临床诊断标准:(一)临床表现:1.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出现水钠潴留、代谢性酸中毒、高钾、低钙、高磷及高镁血症等。
2.蛋白质、糖类、脂肪和维生素代谢紊乱:出现氮质血症、糖耐量减低、高脂血症、维生素代谢紊乱等。
3.心血管呼吸系统表现:出现高血压、左心室肥厚、心力衰竭、尿毒症性心肌病、心包积液、血管钙化和动脉粥样硬化、尿毒症性肺水肿等。
4.胃肠道症状: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口腔有尿味,甚至消化道出血。
5.血液系统:出现肾性贫血和出血倾向。
6.神经肌肉系统:疲乏、失眠、性格改变、反应淡漠、精神异常、肢端袜套样分布的感觉丧失、肌肉震颤痉挛等。
7.内分泌功能紊乱:1,25(OH)2维生素D3、红细胞生成素不足,肾素-血管紧张素Ⅱ过多,继发性甲旁亢,下丘脑-垂体内分泌功能紊乱等。
8.骨骼病变:肾性骨营养不良等。
(二)实验室检查:1.尿液化验:尿比重低<1.015,蛋白尿(+~++)。
尿镜检见红细胞及颗粒管型和蜡样管型。
2.血液化验:血色素降低。
3.血生化:血K+、Na+、Cl-、Ca2+等随病情变化而变化。
血CO2—CP下降<20mmol/L。
肌酐>450μmol/L,尿素氮(BUN)>20mmol/L。
4.影像学检查:B超、CT提示双肾明显缩小或肾图提示慢性病变。
三、脑出血后遗症符合原发性脑出血诊断,排除外伤性脑出血,具有典型临床症状,一侧上、下肢或交叉性上、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0—Ⅲ级(含Ⅲ级),有本次发病的头颅CT或MRI 等检查确诊报告。
临床诊断标准:(一)临床表现:头痛、呕吐、意识障碍、肢体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等典型临床症状。
(二)体征:一侧上、下肢或交叉性上、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0—Ⅲ级(含Ⅲ级)。
(三)辅助检查:有本次发病的CT或MRI等检查确诊报告。
四、颅内肿瘤(良性)符合颅内良性肿瘤临床诊断标准,经头颅CT或MRI等检查或病理证实。
纳入门诊统筹的颅内良性肿瘤患者,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超过有效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供有效地诊疗依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复核后,可重新认定。
临床诊断标准:(一)临床表现:1、头痛、呕吐、视神经乳头水肿等颅内压增高的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