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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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本文选取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原告某公司基本情况原告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二)被告王某基本情况被告王某,男,1968年生,曾担任某公司总经理。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王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三)案件事实2010年6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王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

2011年3月,原告某公司向被告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为此,原告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 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3.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王某应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王某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某公司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案例集锦及答案初版

经济法案例集锦及答案初版

案例分析:一、王某有古壶一件。

2010年6月1日,王某决定出卖,底价是5万元,李某马上找到王某,愿意出7万元买,在此期间,又有人表示愿意购买。

王某对李某说,他不会卖给其他人而是想只卖给李某,因为他相信李某是他的知音,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

李某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迫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低价变卖了汽车及贵重的金银首饰。

三天后,李某拿着7万元去找王某。

王某已将古壶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同一款式古壶一件,但是出卖的价格为10万元。

问:(1)李某可否以他与王某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王某与其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可以。

P68三(一)有效合同。

王某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所有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李某对因时间紧迫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可否请求王某赔偿?可以。

P68(六)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一段。

二、2006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准备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起草了公司章程,章程要点如下:(1)公司名称为:创意服装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首次出资5万元,其余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9日与2008年5月9日缴付。

(3)甲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6万元;乙方以现金8万元出资;丙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12万元,丁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4)公司设立董事会,由2人组成;设1名监事,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要求:试分析该章程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P34制定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P33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万元。

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即6万元。

其余必须在2年内交足,即2008年3月1日P36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即9万。

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P39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

P39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另一答案,P39第2段,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P36不可以自由抽回投资,但可以股权转让。

经济法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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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1.自行车辗转于甲乙丙丁(P1)答:归巳。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

但甲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自行车问题(P2)答:丙3.自建房屋夫妻只登记一人(p3)答:戊4.离婚后房产(P4)答:丁合同法案例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P.5)Q:排灌站可否要求设备承担违约责任?可否要求赔偿雇车费用?设备公司违反了要约必须信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其主观上具有不信守要约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排灌站因信赖此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必要的雇车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此,设备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缔约上过失之责任,赔偿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雇用车辆的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原告雇用车辆的费用。

2代理制度(P.6)Q:敖明水泥厂VS建新机电公司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而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了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货款。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水泥厂支付欠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5600元。

李志新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基于善意相信李志新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李志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新公司对李志新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3(P.7)Q:单军,随身听(1)合同无效。

因为单年11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监护人的追认。

监护人追认后,方才有效。

(2)单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买卖协议这一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经监护人追认,所以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单军偿还张志峰50元,要求张志峰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1500元。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概论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答:1.如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第二章公司法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

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

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

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

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

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

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

公司显然不能成立。

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

(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经济法案例及答案5篇

3经济法案例及答案5篇

3经济法案例及答案5篇第一篇:3经济法案例及答案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

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

刘某同意。

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

时隔不久,设备运到。

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

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

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

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1。

因其还款期限为附条件的期限:“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债务人人为的阻止条件成立,视为条件已成立。

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种看法,将“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视为约定不明确,这样,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

该借款为一般的民间借款,无利息。

答案补充朱某是某市场的杀鸡小工,2007年6月朱某的老板A向热水器经销商购买了一台热水器,该热水器于2007年8月出现故障(停止工作).朱某请电工C进行维修,修好后继续使用,2007年9月,由于热水器漏电,朱某被电击身亡,朱某的老板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热水器生产商D,经销商B,电工C赔偿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6万元.(隐含条件,朱某和老板A有亲戚关系)抗辩理由: 电器生产商:1.产品合格,通过相关部门的质检.2.三向插座(未被使用,常识).电工C:1.朱某的用电环境差.2.没接地线.3.没有空气开关.经销商B:1.该热水器仅用于民用.2.菜市场潮湿危险.诉讼理由: 老板A: 1.产品质量不合格(2个月内损坏).2.产品设计有瑕疵,该产品长期高温工作会漏电.3.三向插座(说明书上未做要求).假设你是法官该如何判,说明理由!答案补充补充问题的答案A败诉,生产商和经销商如果在商品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电工也没有责任,他不能改变用电环境。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
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7、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三、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
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答案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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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

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

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

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

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案:(1)本案中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丁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甲公司是被伪造的背书人。

票据的被伪造人不负责票据责任。

被伪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张抗辩。

(3)本案中丙公司是持票人。

一般情况下,除非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力,只能对伪造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对被伪造人的后手签章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如果丙公司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4)本案中乙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立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

因此如果丙公司的贴现要求遭拒绝付,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5)商业银行是本案的付款人。

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其对出票人、伪造人、真实签章的票据当事人等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付款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等非票据关系,请求返还其利益。

承兑人或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则应自负其责。

商业银行在审查伪造票据时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如杨某被抓住了,则应向商业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

2、有效(1分)。

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1分)。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0.5分)、留置关系(0.5分)。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1分)。

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

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1分)。

5、可以(1分)。

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

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1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分)。

7、不能成立(1分)。

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三、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

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

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答:1.由乙负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负责.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已交付,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法律效力.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四、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五、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答案1.丁的看法不正确。

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dai 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dai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

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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