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法学基础理论1、2000年5⽉⼴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
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15⽇前运⾄北京。
合同签订后,⼴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30⽇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不幸,该货于6⽉2⽇由于意外⽕灾致全部损失。
原定于6⽉5⽇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
A公司与B公司双⽅⼜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15⽇。
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1989年结婚,于1990年⽣⼀⼥。
甲在某⼯⼚⼯作,并签订⼀份劳动合同。
1991年甲不幸去世。
留下5000元存折⼀本。
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
1995年,甲、⼄两⼚⽣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
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两⼚,要求他们停⽌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商⾏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之间产⽣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借款1 万元所产⽣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的⼈⾝权关系。
2、1993年3 ⽉,某县⽯料⼚向当地⼯商⾏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料⼚派出本⼚副⼚长为该公司负责⼈,并进⾏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料⼚实际没有投⼊资⾦。
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的预付款周转资⾦。
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2)⽯料⼚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3、李经理某⽇上午⽇程安排如下:8:00~8:30 召开中层⼲部会议布置⼯作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会议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甲⼚是⼀个经济实⼒较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却濒临倒闭。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彻底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末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管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区分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彻底区分自己行为的状态,那末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局部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成认权〔或者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成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案例分析题答案 1:(1)答: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包括: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该商场设立的最高奖的奖金有超过5000元。
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该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该商场设立奖金有超过5000元的。
(2)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商业毁谤等3、甲厂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经营者采用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甲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乙厂造成损害,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市邮电局在为用户安装电话时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5、(1)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10大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该企业的商业诽谤,同时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同案例26、(1)商务部(2)经营者对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
李某看完立即签字。
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
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
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经济法基础和实务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经济法基础和实务案例分析答案解析一、经济法基础解析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指导和保护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下面对经济法的基础进行详细解析。
1. 宪法的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如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
2. 民法的作用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对经济法也有一定的影响。
民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法的经济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 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对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限,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4. 刑法的作用刑法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对经济法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经济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实务案例分析解析实务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原则。
下面将对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析。
1. 案例背景假设某公司在市场上经营一种特殊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某竞争对手公司认为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2. 案件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垄断是指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少数经营者控制了市场的竞争规则,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有效参预竞争。
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解决方法针对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调查证据:对该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包括市场份额、市场竞争情况等。
(2)分析市场竞争状况:通过对市场竞争情况的分析,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制定相应措施:如果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罚款、责令住手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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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2-1】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
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
(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是个人独资企业。
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
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
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综合实训】(1)华美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
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两处。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出资人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华美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华美食品加工厂,华美食品加工部。
(2)某以华美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买劣质货物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应当有效。
但恶意串通者除外,本案中的甲企业与吴某恶意串通,不属善意第三人,应为无效。
(3)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购货的行为不合法。
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3-1】“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不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1)合伙人应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各个合伙人都有权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案例3-2】(1)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因此,C作为非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案例3-3】(1)本案中乙和戊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
乙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成为合伙人。
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成为合伙人。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合伙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明等文件。
”本案中甲还应提交明文件。
(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县工商局应于9月1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
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3-4】(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案例3-5】(1)不符合。
合伙企业法规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可以。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为由代为行使该合伙人的权利。
(3)不能当然取得。
因为普通合伙人有资格限定。
(4)不成立。
此时所有出资为合伙企业独立支配。
(5)有效。
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平均分担。
【案例3-6】(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案例3-7】(1)债权人丁能就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2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因为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2)甲的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同本企业交易。
(3)乙的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案例3-8】(1)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也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
(2)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责任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而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应认定为在保证期间向龙发食品厂主了保证责任,因此龙发食品厂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合伙企业解散时在电视台发布的限期清理债权债务逾期免责的声明对外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不能自行做出规定排除对自身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并不能免除王某等五人的民事责任,而且债权人于2013年9月起诉王某等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并没有超过《合伙企业法》六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期间。
因此王某等五人应当对合伙企业解散前承担的保证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综合实训】1. (1)“丙只参加具体劳动工作”,此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2)“乙考虑风险,只愿意出资并且仅以所出资本为限对合伙企业负责”,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名称为“大明商贸有限责任商行”,其中不应包含“有限责任”字样,又无“普通合伙”的标明,违反了有关合伙企业名称的相关规定,(4)经营场所应在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确定。
2.(1)合伙企业应接受甲公司的索赔请求,虽然王某是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代表该合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甲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赔偿。
(2)法院强制执行江某的财产份额江某当然退伙,而王某、某、某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视为同意某人成为新的合伙人。
(3)由于此债务发生在江某退伙前,江某在退伙后,也应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某人已成为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在4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已不足偿还这笔60万元的债务时,应由王某、某、江某、某、某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的2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