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1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厦府办[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第一条为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44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见》第二条所称法人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厦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意见》第二条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的以厦门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区域性机构。
《意见》第二条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业务营运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灾备中心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意见》第三条所称“两岸金融中心”,是指《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城市设计概念方案》中所确定的规划范围,涉及思明区和湖里区。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巴府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辖内各金融机构:《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已经市委四届第161次常委会会议和四届市政府第183次常务会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9日附件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壮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新设立或迁入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高级金融人才。
本办法所称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业务准入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和信用中介的机构(公司)。
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以及信托投资机构、金融租赁机构、财务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性金融信息媒介或金融辅助服务的中介机构。
包括金融评估公司、金融仓储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后台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巴中市内并开展业务的机构(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浦府[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集聚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改制上市保荐券商等。
第三条激励措施(一)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第二家以上法人金融子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定补贴。
3、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的业务总部,给予一定补贴。
4、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一定补贴。
5、对新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6、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符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的企业。
1、对新引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厦金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大力建设金融强市,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文件精神,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和政策实施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报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营业执照;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在厦分支机构申报奖励的,承诺书应由总行(总部)出具。
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交复印件,需骑缝加盖公章。
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三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一)(三)(七)(九)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地方金融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或增资奖励,除第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2.验资报告;3.地方金融机构还应提交股东情况说明。
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号)部署要求,抢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大连自贸片区)等政策机遇,充分发挥新区在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作用,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促进东北亚开放合作,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资源集聚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据《大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参照大连市有关金融政策措施及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
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体系、重点金融领域项目、自贸金融开放创新、企业上市挂牌及金融人才建设等。
第三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接受新区审计局的审计。
第四条全力打造“小窑湾金融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1 —税区是新区(大连自贸片区)的金融功能核心区,大力引进具有总部功能和创新潜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充分尊重和保护金融市场、机构和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金融发展环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金融总部机构及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保税区重点发展航运金融等产业金融业态。
第五条深化新区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着力从财政体制上调动功能区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释放活力和空间,支持功能区在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具有弹性的实施细则,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功能区负责企业投资服务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认定、兑付及企业持续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含保税区、普湾经济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其他新兴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及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分子公司)、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等)和私募投资企业(包括私募投资基金、重点外资资管机构等)。
第三条机构扶持措施(一)持牌金融机构:1、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者新迁入。
2、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2、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商业保理企业: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私募投资企业:对私募投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第四条人才扶持措施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第五条附则(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评定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时要对已享受的市级、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金融扶持行动实施方案

金融扶持行动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扶持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推动金融扶持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金融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本实施方案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2.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重点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加强金融科技创新,促进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三)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1.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扶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
2.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扶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近年来,实体经济的发展一直是财政和金融领域关注的重点。
为了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财政部门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融资支持,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下面将介绍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实体经济的财税支持。
财政部门将通过减税降费、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财政补贴等方式,减轻实体经济的财政负担,提高实体经济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
二、加大对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将通过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基金、投资基金等形式,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推动实体经济由传统向高端高新领域转型升级。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重大项目的支持。
财政部门将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等领域的投入,以推动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实体经济的融资能力。
财政部门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分担基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意愿。
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实体经济的金融获得成本。
财政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的成本和条件,提高实体经济的金融获得能力。
六、加大对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将加大对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基地、提供科技创新补贴等方式,推动实体经济向高科技领域转型。
七、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财政部门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运营成本,为其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金融服务。
八、推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
财政部门将推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减少贷款利率,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及性。
九、加强对实体经济的监管和引导。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十、深化财税金融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门将推动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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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ⅩⅩ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ⅩⅩ。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
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ⅩⅩ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二)对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在ⅩⅩ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ⅩⅩ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5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二年内给予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
所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50%。
对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执行。
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的2名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10名。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ⅩⅩ金融服务局和ⅩⅩ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ⅩⅩ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Ⅹ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定为准。
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具体是指:对已享受过落户一次性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新引进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受过一次性落户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新引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条件且增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其增资金额的1%给予相应补贴(保留到十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同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
根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补足与《实施细则》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浦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所称租房补贴,指在陆家嘴和张江开发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包括2019年至2019年间享受房租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4 点所称购房补贴,指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房租补贴,可由其申请全权委托日常运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一)对新引进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对未享受过高管人员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在2019-2019 年期间,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增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新增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对应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企业所委托管理的资本。
(二)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第八条本细则由ⅩⅩ金融服务局和ⅩⅩ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章ⅩⅩ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 1 亿元。
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 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指根据增资规模,按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扣除企业已享受过的一次性补贴,补足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3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二)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职务的人员。
所称管理人员,指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业经验的企业在职正式员工。
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