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_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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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age]四、听证。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法定陈述意见和申辩质证的机会,既保证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权利,又可以保护其实体权益;设立听证程序,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摘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或认可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或享有某种权益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的释义入手,探讨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基础行政许可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法律的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核实事实,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许可。

实施程序审查是行政许可制度中的必要环节,可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行政机关的程序审查职责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时,应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核对相关证据,确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机关还应注意审查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行政许可中的特殊程序审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可能会更加复杂。

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确保申请人的行为不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

三、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根据实施程序审查的结果,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进行决策的过程。

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保障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保障。

1. 决定的程序与内容行政机关在进行决定时,应当根据实施程序审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决定,确保决定的程序合法、决定的内容合理。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向申请人及时通知决定结果,并提供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 决定的公示和监督为保障决定的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对决定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明确的行政行为形式,授予或承诺不予授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国家对行政许可实施了法定程序和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以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一、法定程序1. 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的第一步是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在完成审查后,行政机关会作出决定,即批准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申请。

3. 公示与听证对于某些需要公众参与或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而听证则是为了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并听取相关各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这些步骤旨在增加行政许可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性。

4. 批准与发布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要,便会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同时,批准结果也会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公告和发布。

二、限制1. 权力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滥用权力或者任意裁量,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

2. 时限限制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及时性,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对于一般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3. 公开限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信息。

但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等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的事项或者活动作出准予、不准予等决定,并给予相应权利或者限制义务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保护公共利益,又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概念与原则1. 行政许可定义及分类:a)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向个体提供某种服务并且需要获得其同意方能实施该服务时,在合乎条件下按规范办理手续后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b) 分类:分为普通性质(如建筑工程审批)和专用性质(如药品生产资格证明)两大类别。

2. 基本原则:a) 法治原则:所有涉及到授权以外情形都必须遵循相关立案文件;b) 公正透明原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通过公示方式告知社会;c) 便民利企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1. 行政许可的主体:a)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内相关行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

b) 受理机关:接收并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

2. 申请程序:a)书面形式要求及内容;b)递交方式(线上/线下)以及时间限制;3. 审查与决定过程:a)受理环节中对材料真实性核验;b)符合条件后进入综合评价阶段,包括技术论证等方面考量;c)最终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告知结果给当事人。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1. 违反规定处罚条款:- 警示通报;- 罚款金额;2. 救济措施:- 行政复议: 对于认为自己被违法处理而产生损失者可以向同级别以上国家机构请求重新调整案件.- 行政诉讼: 当前司法系统无力解释时,公民有权通过起诉来寻求解决方案.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2. 相关申请表格样式。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具体领域内相关行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机构。

- 受理机关:接收并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的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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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

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类行政许可,除适用一般审查程序,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于审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行政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许可需要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程序的规定。

对于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了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程序。

对于一些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还有一些许可事项,由于需要有数量限制,需要较高级别甚至国家级的行政机关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由于对这些行政许可的审查,都需要了解相关的实际情况,有的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由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先进行初步审查,有利于了解情况,作出判断,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例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只是初步的,供上级行政机关参考的,不是终局的行政决定。

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

申请人如果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和诉讼,只能就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再提交申请材料或由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

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向下级行政机关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但上级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的材料,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释义】本法是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述和申辩的意义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述权和申辩权,正是公正原则的体现。

首先,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以及程序的参与权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当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行使其知情权和述权。

第二,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受到平等对待。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应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行政许可的作用,不仅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事前管理,同时也是依法解决许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公共物品的使用或分配的问题,防止利害关系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受到许可申请人的侵犯,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当事人享有述权和驳斥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予以认真考虑,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决定。

当然,程序公正并不直接决定结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同结果公正之间具有深刻的在联系。

公正程序尽管不能满足全体当事人的要求,但公正程序具有疏导、容纳功能,使决定易为各方接受,从而使决定易于执行,因而也能体现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

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在于:第一,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述和申辩的时间围较大,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述和申辩。

除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外,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形成了审查意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被告知的5日决定是否申请听证,否则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

听取述和申辩的主体是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是同一的,听取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听取的程序也比较简单。

听证程序与之相比则更为复杂和正式,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必须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不能仅为书面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机会与行政许可机关当面对质,听证过程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质证。

第三,听取意见的结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力不同。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拘束力。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作出。

行政许可是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对经济事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本质上是对市场机会资源的一种分配行为。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政府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直接关系申请人的利益,许可本身为被许可人创造了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

正因为如此,行政许可决定何时作出,行政相对人何时能够获准从事其申请的活动,是他们极其关注的问题。

在以往的行政审批中,一些行政机关力、事效率低下,对于审批事项的审查久拖不决,导致申请人无法开展经济活动,甚至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个别工作人员以“拖”为手段,向当事人暗示索要财物,当事人为尽快取得许可,不得不经常“跑步钱进”。

有的时候,申请人虽然取得了行政许可,但由于时间拖得过长,市场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行政许可的取得对其已经变得没有实质意义。

对行政机关来说,一些客观上的情况,也妨碍其工作效率。

如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审查的流程设计不合理,等等。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如本法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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