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一、人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内涵阐释人权的基本内涵人权的概念,最初由17、18世纪由欧洲文艺复兴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来的,用来对抗君权和神权。

所谓人权: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存在而本身具有的以及应当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杰斐逊这样写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①著名人权学者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法治的真谛。

只有当所有人的法定权利、自由和创造得到尊重时,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只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

目前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政策应坚持以人为本,人之本乃人权,没有人权,人将不成为人,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

”②行政权的主动性、广泛性、暴力性特点决定行政权在执法活动中,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已经对执法相对人产生巨大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肯定、尊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进而实现人”作为一个类”存在即人类的普遍人权至关重要。

行政权的基本内涵行政的核心和实质是行政权。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③即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照法律对社会执行、管理的职能。

行政权则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物的权利。

④由此可见,行政权是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权力中最动态、较广泛、强制性的权力,随着国家各项事务的增加,以及社会事务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权的触角也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涉及到方方面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人权的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人权的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人权的概念【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权是一种权利;第二,人权来自于“人自身”,也就是说,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除非否认他(她)是人;第三,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即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

但是,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

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

正因如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

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

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关于人权的定义和解析,本文就我国行政法中的规定作了简单的了解,同时也就自己的一些观点提出了探讨。

一、“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毕业论文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

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

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

章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

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

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

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

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

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

简述人权的概念与具体体现一、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称为“人的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既包括个人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意愿、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包括个人不受歧视的权利,如享有生存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住安全不受威胁的权利等等。

对于权利,人们常有两种错误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就是指个人的一切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仅仅是针对国家的公民或者公职人员而言的。

实际上,人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但涉及公民的权利,也涉及到其他主体的权利。

它包含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比如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救济的权利等等。

二、人权的具体体现: 1.人权具有广泛性2.人权具有普遍性3.人权具有阶级性4.人权具有多样性三、当代世界人权状况: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统计,在1989年6月,世界上有193个国家,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中。

但在1991年3月,也就是在22个月之前,世界上只有102个国家,这时仅仅有16个国家是非洲国家。

我国领导人指出,当今世界总的趋势是和平与发展的趋势。

但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正在朝着有利于某些大国的方向变化。

例如,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极力把反恐纳入自己的战略目标,不惜采取包括制裁在内的手段,企图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拖进第三次世界大战之中。

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

同时,世界范围内各种新旧思潮,强调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借人权问题打压中国,加剧两极分化。

四、人权的特点: 1.具体性2.历史性3.共同性4.广泛性5.独立性6.多样性7.相对性五、维护人权的重要意义: 1.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3.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六、实现人权的途径: 1.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人权的定义意义(精)

人权的定义意义(精)

人权的定义意义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

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

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

综合众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人权概念的论述,笔者把人权界定为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宪政包含多层含义,其内涵有多个方面,笔者总结几位有代表性的观点,把宪政界定为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人权与宪政的关系体现在: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

人权入宪的意义表现在:(一)人权是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宪政由人权、民主、法治、自由四个最基本的组成要素。

(二)人权是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三)人权描绘出了完美的宪政图景。

“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地方宪法的时候,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

”这表明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

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

虽然我国宪政史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国宪法不同程度上是装饰宪法、名义宪法,宪法得不到实施,人权自难保障,宪政也只是少数精英的理想。

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宪法在党的领导下历经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它真正成为建设“宪政中国”的前提。

若使现行宪法也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就不能不详加阐释人权的宪政意义。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观和法律原则,是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种类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概念、人权的种类以及它们的重要性。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享有的普遍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它们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

人权的概念强调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份子,有权享受平等自由、安全和尊严。

二、人权的种类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参政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体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自由。

政治权利的实现使个体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并有能力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享受公正的劳动条件、适当的薪酬、社会保障和福利。

这包括享受良好的工作环境、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获得适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济权利的实现可以确保个体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独立性。

3.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每个人享有平等、公正和尊严的待遇。

这包括教育权利、健康权利、住房权利、文化权利等。

社会权利的实现保障了个体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平等权利,并且能够自由地发展和参与社会文化生活。

4.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享受文化遗产和多样性。

这包括言语自由、文化参与、文化交流等。

文化权利的实现使个体能够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文化价值观,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三、人权的重要性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正和和平: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公正和平等社会的关键。

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和平。

2.促进个人发展:人权的实现使每个人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才能,增强个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3.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权的实现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被社会尊重和平等对待,享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和独立性。

基本人权法律基本知识

基本人权法律基本知识

基本人权法律基本知识人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和维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基本人权的法律基本知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人权的定义及重要性人权是指人们由于其作为人类而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基础。

二、《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意义《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里程碑,它被誉为“人权宣言的权威”。

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原则。

它对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基础。

三、各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包含了对人权的保障规定。

以美国宪法为例,其中的《权利法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他国家的宪法也包含了类似的规定,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护。

四、人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人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得到了广泛认可。

联合国成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专门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的人权保护。

国际刑事法庭也成立了,以追究犯有严重人权侵犯的人的刑事责任。

五、人权问题的挑战与进展尽管人权的保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人权在一些国家受到侵犯,人权问题也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

同时,人权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环境权、女性权利等新兴人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结语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权的落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通过了解和掌握基本人权法律知识,我们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积极参与到人权保护的事业中。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基本人权法律知识,促进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行政法,人权]行政法中的人权保护分析

[行政法,人权]行政法中的人权保护分析

行政法中的人权保护分析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手段和形式,这是任何手段或者权利甚至政府都不可替代的。

是公平的权利产生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的权利反过来要为公民服务的。

我国的行政法中,人权保护分为三个部分;即是行政立法中的人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人权保护和行政救济途径中的人权保护。

1.行政立法中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实施权利的时候必须要依据法律的规范来进行,同时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证提供了司法救济支持。

行政法的很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政府的职能规范,从而保障了人权。

2. 行政执法中的人权保障。

行政执法中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才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好方式,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的人权维护制度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只有立法和执行相结合,才能落实人权的保障。

3. 行政救济中的人权保障。

行政救济是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的途径,在古代和现代都是有救济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我国的行政救济的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个基本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三个基本制度可以互相结合,同时这三个制度为防止和纠正违法也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关于人权的定义和解析,本文就我国行政法中的规定作了简单的了解,同时也就自己的一些观点提出了探讨。

一、“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毕业论文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

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

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

章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

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

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

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

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

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

虽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者都承认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因为从行政权出发来构建行政法的体系,不可避免地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行政权为核心和归宿,具有不自觉的片面性或单线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论”。

其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从哪里来”,即行政权的来源。

行政权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行政权之本。

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仅不能说明行政权的原因,甚至会本末倒置。

再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要行政权、行政权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权的目标和功能。

行政权为谁服务,它保障什么、维护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惩罚什么,从行政权出发都无法寻找答案。

最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的界限和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

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

“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赋予个人以尽可能广泛的行为选择自由,赋予各种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较大的自治权,而只赋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职能,并通过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权监督和公民权救济机制,来确保行政机关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 ()应当说该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合理的,它正确地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明确了行政权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指明了中国行政法变革的方向。

但是该种提法本身很不确切。

首先,该主张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据其自身的逻辑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从通常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就有些欠妥。

其次,“政府、社会、市场”或“市场、社会、政府”与其说是逻辑起点,不如说是一个逻辑路线,如前所述,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浓缩的范畴。

以笔者的理解,该观点可能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

果如此,则该观点实际上是主张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

再次,即便以“市场”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不精确的。

“市场”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样不能凝结法学的理念和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 (),市场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市场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个手段,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发生权利义务的场所。

市场经济或许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会背景和赖以滋生的环境,由于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很难成为一个法学的概念。

因此,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只能在“行政权”、“市场”之外去寻找。

二、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人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

由联合国委托编写的一本人权文件指出:“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

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

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

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的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

” ()这种把人权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意义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

其中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就有人的存在,尽管当时可能没有“人权”或“道德权利”的概念,但是有了人就有人的道德权利,否则人就无法生存。

“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

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 ()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或其他社会中介才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转化为规范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权同时具有道德性质和法律性质,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

例如通过宪法可以对人权进行确认,使之转化为公民权利。

而在行政法上人权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从正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确定行政权的界限,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以否定的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

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 ()由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其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从被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这些目的损害时,职称论文人民便有权将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马克思主义虽然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构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权利的结果 ()总之,这些都说明行政权来源于人权,人权是本,行政权是末。

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更好地保障人权,人们才制定行政法。

只有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行政法才不会本末倒置,才能避免行使行政权的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便于确定行政法的目标和功能。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做出规定。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 ()行政法的目标在于保障人权。

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通过各种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首先,行政权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通过对侵犯权利者的禁止和处罚来保障自由、维护正义。

但是,“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是有区别的。

”“他们大都不由可以实施公共强制的规则来保护。

因而,不属于政府力所能及的用法律保护人权的范围。

人权的法律保护所针对的行为限于能够置于这些规则的管辖之下的并且在这一范畴内的属于严重侵犯,即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危害的那种侵犯行为。

” ()其次,政府通过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采取福利保障措施,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传统的人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侧重于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干涉。

现代人权既有消极的权利,又有积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更多地需要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来保障。

再次,当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进行协调和平衡,进行确认和裁决,“定分止争”。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一切权利都会化为乌有。

行政权本身具有主动性、强制性、优益性、扩张性,因此更容易被滥用,从而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种种现象。

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需要控制。

在英美行政法中,一直贯穿控权的精神,如英国的韦德认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

”“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