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字号产品定性处罚
三无产品工商罚款标准

三无产品工商罚款标准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存在着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对三无产品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首先,针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者未经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检验合格,生产和销售产品,构成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生产者销售的产品金额的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生产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销售产品,构成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生产者销售的产品金额的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生产者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对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销售产品,构成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为,生产者销售的产品金额的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生产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针对三无产品的罚款标准主要是依据产品销售金额的三倍进行处罚,并且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还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额外的罚款。
这些罚款标准的设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三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根据不合格产品案值的三倍确定罚款数额。
如果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
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一般是没收不合格产品,然后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总价值的三到五倍。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到不合格产品怎么维权?消费者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案处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的,对涉事商家做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消费者损失。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医疗美容违法经营【要旨】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
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关于三无产品的处罚

关于三无产品的处罚关于三无产品的处罚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
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
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一般地,《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质量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举报。
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
一、销售三无产品如何索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
另外,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二、三无产品罚则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摘要:1.引言2.衣服三无产品的定义3.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3.1 未标注厂名、厂址3.2 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3.3 未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3.4 未标注洗涤方法、贮藏条件4.相关法律法规5.对消费者的建议正文:衣服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市场上仍存在一些“三无产品”,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为您介绍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
一、衣服三无产品的定义衣服三无产品是指未标注厂名、厂址,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未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未标注洗涤方法、贮藏条件的服装产品。
这些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二、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针对衣服三无产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
具体如下:1.未标注厂名、厂址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纤维成分和含量根据《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管理办法》规定,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标注洗涤方法、贮藏条件根据《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管理办法》规定,纺织产品洗涤方法、贮藏条件未标注或者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衣服三无产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纺织产品标识和纤维成分含量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对消费者的建议为避免购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衣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正规商家,购买有品牌、有保障的产品;2.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确保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纤维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贮藏条件等信息;3.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进行维权。
消字号和消字号产品备案流程的知识

消字号和消字号产品备案流程的知识众乐知趣精彩内容提前看:消字号怎么办理消字号和国药准字号的差别1、消字号仅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而国药准字号是真正具备疗效的药品。
2、消字号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而国药准字号以治疗作用作为首要目标,具有针对性治疗功能。
3、消字号产品的许可证发放与管理仅由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时间一个月,检测指标主要为杀菌作用,审批费用仅数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什么是消字号什么是消字号消字号卫字号及妆字号由卫部门批准前两种卫用品种化妆品健字号原保健药品批号现家已经取消健字号保健品原家保健品七类即:保健药品、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增强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特殊化妆品经历于2000家式颁布撤销药健字(保健药品)批号档案要求所药健字200212月31前停止产20041月1起市场流通药健字产品必须药食间作选择:经严格验证符合药品审批条件改发药准字文号式纳入药品流通系统;符合药品条件符合目前保健食品审批条件改发食健字文号;两者都符撤消文号停止产销售目前保健品包括四类即: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特殊化妆品什么是卫字号、消字号、药字号、健字号?消字号;是消毒用品(是外用消毒水).药字号;是国药准字药品(包括中成药,西药,还有部分外用药).健字号;是保健品(超市也可以出售的)卫字号:是卫生用品(还有部分化妆品也是用卫字号的)准字号变消字号是为什么?正规药厂出的碘酊是国药准字号的,其批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三无产品工商罚款标准

三无产品工商罚款标准
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也称为“三无产品”。
这类产品的存在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工商部门对三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三无产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将面临一定的工商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1.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对于个人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 对于销售三无产品的商家,一经查实,将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还有权利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针对三无产品的工商罚款标准,对于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来说,这些罚款都将是一笔不小的财务损失。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三无产品而遭受罚款和法律责任的惩处。
综上所述,三无产品工商罚款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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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案例探讨
今年以来我股室下乡跟踪检查以及市场巡查,特别是最近天热发现相当一部分药店经销‘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
例如:“咽立爽”就标示用于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嗓音嘶哑等疾病。
还有一些产品名称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的近音、谐音等,例如,“666皮炎平软膏”、“新唯达宁”、还有些膏药、眼药以及妇科一些洗液也是消字号产品,几乎可以以假乱真。
一些“消字号”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着某某“制药”、“药业”、“生物”。
甚至有些标示“特效中药膏剂”等与“药”沾亲带故的字样,起到了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对药品与非药品知识了解少,容易把这类产品当药品购买使用,延误病情。
“有些消字号产品是含有激素的。
2010年卫生部就公布了30多种乳膏含有激素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严查。
前段时间我股室下乡在市场发现大部分药店经销有‘臧典偏方中药乳膏’标示成分是由28种纯野生药材制成。
调查后患者反映效果特别好,我就怀疑里边就添加了激素,这个产品在药店是代销,价格卖得贵,他没有效果肯定就没有市场、没有需求,效果好一抹见效里边肯定有猫腻,产品标示的适宜人群是: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湿疹、痱
子、手足藓、体股藓、花斑藓、牛皮鲜、荨麻疹等所有的皮肤病都可以用。
盒子上还表示“中药乳膏、疗效奇特”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只有个江西省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江西序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里边颗粒状的东西橘红色的肉眼可以看清,可能是激素,因为激素一般很难溶解。
药品的膏剂型一般都是均匀的。
不会有肉眼可见的颗粒东西。
如果长期使用含激素类产品,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疾病。
”药品追求的是能起到疗效又不会导致全身
吸收,但如果大面积使用这类“消字号”产品,就会因全身吸收而导致激素水平上升,使患者自身抵抗力减弱,并产生对激素的依赖性。
“消字号”产品泛滥,将对药品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扰乱,而且对公众的用药安全形成了隐患。
但由于“消字号”产品不是药品,所以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监管,在抽查检测质量时往往会将其漏掉。
与此同时,由于这些产品大多冠以药厂生产的名头,又标明了治疗效果,卫生方面会认为它归属于药品管理,而不去监管。
于是,它们成了边缘产品,有部门批准生产,却无部门监管。
但是这些产品主要是从药店销售出去的,老百姓第一感觉肯定认为是药监局的责任。
就咋系统目前也没有明确这类产品监管属于那个股室的责任。
关于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如何进行定性的问题,各基层所也多次询问如何定性处理,通过查阅资料学习讨论。
以多种假设结合各类法律法规,初步分析认为:这类违法问题应该具产品具体对待
假设一、若该“消字号”产品为有关部门审批的正规产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3]47号文《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也就是谁审批的交给谁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门审批就应该交卫生部门处理
卫生部门依照《消毒管理办法》以下条款处理
1、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2、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3、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4、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号。
观点二:按照国家局文件若某些“消字号”产品未经任何单位审批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目前也就是由药监部门处理
但是根据(卫监督发〔2005〕208号)《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二、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肤消毒剂,可在卫生
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
三、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四、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五、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手足口病喷剂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
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督管理。
以往发布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司。
根据这个规定前面所说的臧典偏方中药乳膏虽说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可以查到它的产品,他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卫消证字(2011)第0047号应该是个假号码。
因为05年后在不允许标示消字号。
就是非法产品监管职责在药监局。
就我们处理这类违法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也要具体问题分别对待
主要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带来的问题。
判定为假药的处罚必须附有药品的检验报告,由此带来的应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二)项还是
第三款(二)项的争论。
初步意见认为
1、假若“消字号”产品冒充到某种具体药品,他的名称与药品的通用名一致,就有了药品标准就可以检验出报告,那么就可以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处罚,
但是违法者故意钻法律空子产品名称与药品一致的很少一般谐音比较多,或者药品名称多个字少个字。
2、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药品的含义
该“消字号”产品符合药品的要素判定他为药品。
就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但是根据立法目的这里说的是药品生产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说的是狭义的药品、是药品标准中就有的药品,就是实实在在的药品。
我们根据药品的定义判定的药品是广义的药品、只是说他的包装标签接近药品的定义,他本身就是个“消字号”产品,就不是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
视乎适用这条款处理也有点欠缺,违背立法目的。
总之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加大“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知晓“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的危害,做到有病选良药,远离非药品。
在就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我们虽然无权让“消字号”产品退出市场,但有权对零售药店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求药店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非药品专柜标标识牌必须醒目到位,告知消费者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禁止零售药店内随意将药品与“消字号”产品混放,就目前绝大部分药店,为了那点利益误导消费者。
随意将药品与非药品、消字号产品混放在一起,顺手牵羊,以消字号产品冒充
药品进行销售。
药店只是追求利益,对于我们就是监管不到位。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伴随着造假制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定完善,但钻法律漏洞的大有人在。
这就对我们执法人员如何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要我们做到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任何坑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终均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也许下一步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就将此类问题进一步明确。
201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