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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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穗价[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2〕8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和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单位是指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治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单位为满足患者在医疗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单位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医用材料价格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见附件1、2、3)标价方式,分别标明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300种,《医疗服务价目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200种。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拥有着先进的医疗设施和优质的医疗资源,为广大患者提供了丰富的医疗服务选择。

下面将就广东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详细介绍。

1.综合医院价格:广东省的综合医院大多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技术实力,服务范围涉及各个科室和专科领域。

一般而言,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较为昂贵。

(1)门诊挂号费:各综合医院的门诊挂号费略有差异,一般在10元至50元之间,具体价格取决于医院级别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2)专家门诊费:广东省的综合医院拥有众多的专家团队,患者可以选择专家门诊就诊。

专家门诊费根据专家的知名度和病情复杂程度而有所差异,一般在50元至300元之间。

(3)住院费用:综合医院的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一般而言,普通病房的床位费在200元至500元/天之间,而高级病房的床位费则更高。

(4)手术费用:根据手术的类型和复杂程度,综合医院的手术费用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常见的择期手术费用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

2.中医院价格:广东省也有一些知名的中医院,提供中医药治疗和服务。

中医院的医疗费用相对较为经济实惠。

(1)中医门诊挂号费:一般在5元至20元之间。

(2)中医药费: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不同,中医药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中药颗粒的治疗费用在10元至30元/日之间。

(3)针灸推拿费用:根据治疗项目和病情的不同,针灸推拿费用在20元至100元之间。

一般而言,一个疗程的费用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3.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广东省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

(1)基层医疗挂号费:一般在5元至10元之间。

(2)基层医疗服务费: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病情,基层医疗服务费用在10元至50元之间。

(3)基层医疗药物费:根据病情和药物治疗的不同,基层医疗药物费在20元至100元之间。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2008年广东省主要统计数据

2008年广东省主要统计数据

2008年1-12月广东主要统计指标
指标1-12月增长%地区生产总值(亿元)35696.46 10.1 第一产业1970.23 3.7 第二产业18402.64 11.4 工业17254.04 12.3 建筑业1148.60 -0.5 第三产业15323.59 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87.51 7.0 批发和零售业3306.97 11.2 住宿和餐饮业845.56 11.8 金融业2117.35 11.0 房地产业2209.78 -4.8 其他服务业5456.42 13.3
营利性服务业2852.91 10.2
非营利性服务业2603.51 16.8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15272.84 12.8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11181.38 16.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12772.21 20.3 进出口总额(亿美元)6832.60 7.8 #出口总额4041.00 9.4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同期=100)105.6 5.6 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上年同期=100)107.9 7.9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上年同期=100)103.1 3.1 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3504.82 3.3 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存款余额(亿元)56119.26 14.6 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贷款余额(亿元)33891.38 12.8 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亿元)8470.00 9.3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亿元)3310.01 18.8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亿元)3756.72 19.4 注:地区生产总值(GDP)为快报统计数。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五、关于项目查找的说明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
进行了适当归并。

在查找中请注意项目内涵中“包括”的内容。

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统一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

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项目,暂不立项。

请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立项,另行定价。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1.在同一项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中,由于增加技术难度、增加(或减少)诊疗范围或使用特殊仪器,可按规定的比例增加(或减少)费用。

2.在同一服务内容中,《医疗服务价格》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

3.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4.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
等依据。

5.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6.患者需使用“除外内容”中列明的需另外计费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时,医疗机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不得收费。

价格》使用说明。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8.06
•【字号】粤价[2009]189号
•【施行日期】200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六日粤价〔2009〕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第一批新增的机械辅助排痰等20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127号)已试行一年,针对医疗临床应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对个别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9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各市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8]68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8]68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8〕683号)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关于我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下调的函》(穗红院函字〔2008〕14号)及《关于我院医药耗材收费的请示》(穗红院字〔2008〕57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及“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可适当下浮,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向对口帮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疗机构、团体体检以及特别人群在不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适当下调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请你院将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二、纳米银烧烫伤贴(生产厂家:湖南安信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价格:63元/片)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品种同意备案。

你院应将同意备案的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价格在公开场所予以公示,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名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变相强制患者使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H
指甲肌酐测定
化学法

11
9.9
8.8
250307004-2
H
酶促动力学法

5
4.5
4
250307005
H
血清尿酸测定

干化学法加收8元
5
4.5
4
250307006-1
H
尿微量白蛋白测定
各种免疫学方法

报告尿mAlb/gCr比值时应另加收尿肌酐测定费用
30
27
24
250307006-2
H
化学发光法


1
0.9
0.8
250101016
H
出血时间测定(BT)

1
0.9
0.8
250101017
H
指测定器法

30
27
24
250101018
H
凝血时间测定(CT)
指测定器法

15
13.5
12
250310038-1
H
血清(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
各种免疫学方法

20
18
16
250310038-2
H
化学发光法
H
化学发光法

40
36
32
250305001-1
H
肝功能检查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
干化学法

10
9
8
250305001-2
H
化学法或酶促法

5
4.5
4
250305002-1
H
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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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②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③病人一次门诊医生开多张处方,多种检查,多次治疗单,检查治疗科室不得要求病人另交纳挂号费、诊查费。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4.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日不计收费)。

5.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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