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
超过3个月未子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
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o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辞退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点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
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
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
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
(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
(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
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此外,在理解辞去公职时,还需要注意它与免职、辞退的区别与联系。
1.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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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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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1997年9月22日
——结束——。
国家公务员制度14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辞职和辞退,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两个正
常的“出口”,在公务员制度中是一对相互对
应的制度,是体现和保障公务员个人自主择业
权和各级机关自主用人权的一种双向选择机制。
14.1 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
14.1.1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征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
2 有利于公务员 队伍的优化和
3 有利于各级机关 正确行使权力,
理制度
活力
切实维护公务员
的合法权益
14.3.4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和程序
1、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 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使其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办企业的规定》
14.1.4 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1 符合人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2 对公务员权利
3 保持公务员队
改革方向,适
应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
的有效保障
伍活力,促进
人才合理配置 的重要措施
14.1.5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程序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暂行条例》 规定了公务员有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 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国公局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公局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1月8日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快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一、加快公务员制度建设(一)努力健全公务员配套法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及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
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二)加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
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启动税务、海关等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

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第一篇: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公务员辞职有哪些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杨士秋在3日召开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的情况。
据悉,这次是国家公务员局成立后召开的首次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
今年起草公务员回避转任规定“要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
”杨士秋说,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他们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10个公务员法配套法规。
今年,配套法规建设的任务是——会同中组部研究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录用特殊职位体检标准;研究起草公务员回避、转任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
“与此同时,还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杨士秋表示。
此外,国家公务员局还将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
“要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科学稳慎的原则,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深化试点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范。
”杨士秋说,目前,有关部门已草拟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据了解,国家公务员局去年在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已会同工商总局在上海等6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深圳、浦东新区、温州市和证监会开展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鉴于机制建设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关键,下一步,有关部门要着重抓好公务员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是完善进入机制。
严把“进口”,坚持凡进必考,切实做到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和公平考录,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做好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形成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
二是完善任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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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09]69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
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
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
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附件1: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附件2:
×××文件
×××〔××××〕×××号
关于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经研究,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注: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存本人档案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备案;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抄送辞去公职申请人。
)
附件3: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第号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去公职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你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辞去公职。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 11 —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12 —
主题词: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7月29日印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