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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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营改增

建筑工程造价营改增

建筑工程造价营改增
建筑工程的造价在营改增政策下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由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的方式改为只征收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

而对于建筑工程这样的服务行业来说,原本就是按照增值税方式计税的,因此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并没有太多变化。

在过去的税制下,建筑工程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5%或者11%,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政策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仍然保持不变,依然按照5%或者11%征收。

所以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并没有因为营改增政策而增加额外的税负。

当然,虽然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工程的造价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细则和操作流程上的调整。

例如,建筑工程的发票开具和报税等方面可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也可能因为营改增政策而进行税负的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总之,营改增政策并不会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一些细则和操作流程上的调整。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一、营改增范围界定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营改增的纳税人。

二、税率与优惠政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XX%,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X%的征收率。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可申请税收优惠。

三、简易记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计算税款,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简易记税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四、跨地经营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收款金额的XX%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结算收入计算并补缴税款。

五、转型优化措施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建筑业企业向绿色、智能、服务型方向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建筑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

建筑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

建筑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而言之,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的核心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这意味着从传统的以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税费转变为以增值额为基数来计算税费。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具体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1%。

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缴纳。

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服务项目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仔细核对并确认适用的税率。

在制定建筑工程合同时,除了要注明适用的增值税率外,还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1. 纳税主体的确认:合同中需要明确哪一方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通常情况下,由承包方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款。

2. 价税分离原则:合同金额应当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确保双方对于价格的含税与否有清晰的认识。

3. 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需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发生的税务问题。

4. 税率调整条款:考虑到政策可能的变化,合同中可以设置相应的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税率调整情况。

5. 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确保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顺畅流转,以保障整个行业的税负只落在增值环节。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营改增税率是一个涉及税法、会计和民法典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了解当前的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税务成本,并在合同中对相关条款做出详细的约定。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风险,也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营改增建筑业工程施工

营改增建筑业工程施工

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应用及影响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采用营业税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税收重复征收、税负不均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应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率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从原来的3%调整为11%。

税率调整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企业在应对税改过程中需要重新调整财务报表、税收筹划等方面的工作。

2. 税收计算方式:营业税是按照企业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则是按照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征税。

这意味着,建筑业企业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环节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3. 税收管理: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税收合规。

二、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1. 降低税负: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下降幅度超过了10%。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业企业在税收上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此外,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3. 优化税收环境: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优化我国的税收环境。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更加公平、合理,避免了税收重复征收的问题,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增加财政收入:虽然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但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率高于营业税,加上增值税的抵扣机制,预计在短期内将增加财政收入。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应纳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
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 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 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目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 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六、纳税地点
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最新知识]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

[最新知识]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

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

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

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营改增之后企业税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

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营改增后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视同销售。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异地施工税收管理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无疑带来了重大的税务变革和筹划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企业需按照增值额的11%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在计算税额时需将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

2. 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改变工程承包方式、调整供应链管理等。

三、税务筹划策略1.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2. 合理规划工程项目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避免出现延迟纳税或提前纳税的情况。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关注政府对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项目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传统上,建筑业是一项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的行业,建筑企业通过承接工程项目来获取收入。

在过去,建筑企业需要支付营业税,即按照企业的营业额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然而,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中国建筑业的税收政策也随之调整,引入了增值税制度。

建筑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对于建筑业来说,二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营业税营业税是一种按照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款,税率一般在3% - 5%之间。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简单明了,但相对于增值税,营业税对于企业的负担较重,尤其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营业税的税负往往达到了项目总成本的几个百分点。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企业增值额征收的税款,税率一般为6% - 17%不等。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只对企业的实际增值部分征税,因此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情况。

增值税征收方式相对复杂,需要企业依据销售额和进项发票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为了推动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行业的发展。

这一改革的主要意义如下:降低企业税负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的税负更加合理。

增值税只对企业的实际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可以避免项目成本中存在的多次征税问题,因此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升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

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也是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传统的营业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过多依赖工程项目的承接导致企业难以转型升级。

而增值税的引入可以激励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推动建筑业由单纯的项目承接向技术驱动型、创新型建筑企业转变。

优化税收征管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优化税收征管工作。

增值税征收方式更加规范和透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申报税款,加强财务管理和税收合规意识。

与此同时,税收机关也可以通过增值税系统实时监控企业的销售和进项情况,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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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目前,我国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

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除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建筑业营业税因此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2012年,建筑业营业税收入为3693.79亿元,占当年全国营业税总收入的23.45%,①成为第二产业中营业税贡献最大的行业。

但建筑业课征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目前的规定,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仅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款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缴纳增值税后仍需课征营业税,这些项目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问题越严重。

建筑工程分包虽有差额计税的规定,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劳务提供过程中物料消耗的重复征税问题。

除建筑业本身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外,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业劳务,亦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征收造成税收参与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税制不统一、抵扣链条不畅通、重复课税问题严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试点改革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截至目前,已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已扩至全国。

建筑业亦需适时改征增值税。

一、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一)关于税率的选择税率是建筑业“营改增”的核心之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但很多建筑企业及业内人士认为,内容提要: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建筑业的相关改革也日益迫切。

但建筑业“营改增”在税率选择和征管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从分析当前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入手,结合其行业特征和征管现状,通过分析认为: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将不会增加其税负;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购进的设备、原材料等货物在“营改增”后用于新的建设项目的,应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以分公司和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收负担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 禹 奎 陈小芳①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412-413.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适用11%的税率会导致税负增加。

对于一个具体的建筑企业来讲,税负不增加应该表现为在生产经营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额不高于原缴纳的营业税额。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假定一个建筑企业维持“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水平,在销售额和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12年作过“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调研”,调研的核心是税负测算。

① 所选66户建筑企业的数据测算结果显示,如果适用11%的税率,税负降低的仅8家,而税负增加的达58家,且整体税负增幅巨大。

测算的方法是,将所选66户建筑企业2011年的营业收入,换算为改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划分企业2011年发生的所有购进项目,筛选其中可以进行抵扣的购进项目,作为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从而计算理论上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另外,根据供应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归类统计建筑企业进项业务发生额,计算“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据以计算实际上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测算结果显示,理论上应缴纳增值税额101185.64万元,比2011年实缴营业税额580151.45万元减少了478965.81万元;而实际上应纳增值税额1122429.99万元,比2011年实缴营业税额增加542278.54万元,增幅为93.5%。

两种计算存在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大部分建筑企业购进项目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新旧税制衔接新旧税制衔接的主要问题是实施“营改增”前购进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动力等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建筑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物料投入多等特点,原则上可以按照当前“营改增”试点的普遍做法,即“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思路,改征增值税后的建设项目购进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改征增值税前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执行到项目结束。

但“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动力等货物,“营改增”后继续用于新的项目中,如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产生抵扣不足的问题。

(三)关于纳税人的界定纳税人界定涉及地区间管辖权协调与不同纳税主体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配比的问题。

根据当前营业税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就地缴纳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配比的问题。

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分公司或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会产生分公司或项目部使用的总公司统一购置的设备、物料的进项税额难以抵扣的问题,而总公司也存在销项、进项税额无法配比的问题。

如果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在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又不符合货物劳务税就地纳税的原则。

(四)其他问题除上述问题以外,建筑企业“营改增”还面临着其他问题: 1.“甲供材”问题。

“甲供材”是指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即建设单位提供某些大型设备、建筑材料等项目,供货方直接与甲方交易,甲方最终以这些项目的金额冲减应结算的工程款项。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建筑合同价款中包含这部分项目的金额,应据以计算销项税额,但是按照当前的支付结算方式,建筑企业无法就“甲供材”项目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问题。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确定,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前述“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必须在收到①该测算结果未公开发表。

预收款当天,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劳务完成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因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实践中,建筑企业常常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施工过程中,甲方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根据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建筑企业仍需及时确认销项税额。

而为了确保工程进度,建筑企业又常需垫付建设资金,并缴纳大额的保证金和费用,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民工工资保障金、强制缴纳的保险等。

甲方拖欠和大量的资金占用导致建筑企业资金紧张,经常无法及时足额支付采购支出,从而无法及时取得供货方发票。

如果改征增值税,无法及时取得供货方发票意味着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

结果是,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项时确认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又可能滞后,导致企业应纳税额与实际支付能力不匹配,造成企业资金时间价值损失。

二、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解决方案(一)关于税率的选择如前所述,很多建筑企业及业内人士认为建筑业“营改增”适用11%的税率将导致税负增加,而一些学者研究认为11%的税率是偏低的。

认识的分歧源于计算方法的差异。

认为11%的税率偏低的学者测算时,多以投入产出表的宏观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增值税税负时采用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以及新增的机械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后的差额乘以11%计算。

这种测算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中间投入部分可全额抵扣税款;二是进项、销项税额的计算适用相同的税率。

虽然测算过程中对购进部分低税率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了修正,但与微观实践中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存在较大差异。

下面着眼于微观建筑企业,按照11%的税率分析建筑企业税负不变的条件和可能性。

假定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为a(含增值税), 进项业务发生额(可以取得进项税额发票的采购项目金额,含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b,假设采购项目均适用17%税率,如该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增加,则以下不等式成立:a×3%≥(a÷1.11)×11%-(a×b÷1.17)×17%解之可得:b≥0.475也就是说,在适用11%的税率时,如果某建筑企业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到原营业收入的47.5%以上时,应纳增值税额将低于应纳营业税额。

这个比例对多数建筑企业来说,应该不难达到。

另外:1.前文提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作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调研”中,66户企业“实际应交增值税”是在66户建筑企业自身判定采购中供货方身份的基础上计算的,不排除存在低估的可能性。

即使估计准确,未来随着“营改增”扩围,对专用发票的需求会迫使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而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无疑会在选择供货方时考虑进项抵扣因素。

2.当前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规定标准为500万元,是基于征收管理层面的考虑。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和80万元,① 这是在多年征管实践的基础上确定的。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应逐步下调,最终应统一标准。

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建筑企业供货方中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3.前述测算中,66户企业进项业务发生额(负担增值税、理论上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采购项目金额,含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比重b为71%。

考虑未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项目以及适用13%、11%、6%甚至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购进项目,对多数建筑企业来讲,47.5%的比重仍不难达到。

根据下表中提供给建筑业中间投入的金额来看,超过千亿元的15个部门提供给建筑业的中间投入合计70172.15亿元,占对建筑业中间投入总金额75682.32①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业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货物批发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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