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的计取分析和测算2016410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营改增是指增值税(VAT)取代原先营业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改革措施。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主要影响因素1.税率变化: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中间环节税率由13%降至10%。
税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建筑业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现金流。
2.发票管理: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发票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关联。
3.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转型问题:一些建筑业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转型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转型,这将对企业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4.产生的税收未决问题:建筑业企业凭借发票的时间跨度问题,很容易产生税收未决问题,这将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和成本造成一定影响。
5.税收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建筑业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和应对新的税收政策。
二、难点分析1. 税率变化带来的成本压力: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规定进行开票和申报,一些工程项目的纳税成本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项目情况进行成本调整和成本分析,以求降低税负。
2. 发票管理及时效要求提高: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对发票进行管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等。
发票的开具、领取和使用也需要及时跟进,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票的合规使用。
3. 纳税人身份转型处理复杂: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转型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或者普通纳税人转型成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而言,需要确保相关手续的完备和准确,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4. 税收未决问题处理困难:由于建筑业项目通常周期较长,而开具发票的时间跨度较大,容易产生税收未决问题。
企业需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确保税金的及时收缴和申报。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一改革对建筑业的涉税业务带来了诸多影响,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也因此面临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税率变化对建筑业造成影响在营改增前,建筑业的涉税业务主要是交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营业税被替换为增值税,税率也有所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9%、13%,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3%。
税率的变化对建筑业的涉税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工程款收入和支出、成本费用的确认、税额计算和申报等方面。
建筑业在施工合同中一般会规定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几来支付工程进度款,增值税税率的变化会对工程款收入和支出的确认产生影响。
建筑业要计提坏账准备,也会受到增值税税率的影响。
建筑业还需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计算和申报,因此税率的变化也会对税额的计算和申报产生影响。
二、建筑业纳税人税负计算复杂建筑业的工程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完工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工程项目的纳税周期也相对较长。
在这个过程中,建筑业纳税人需要对收入、成本费用、进销项税额等进行计算,并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申报。
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和项目的周期长短不一,导致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计算变得更加复杂。
三、建筑业业务类型多样,税务风险难以控制建筑业是一个行业门类较多、业务类型较为复杂的行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等。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收制度相对于营业税更为复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业务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特别是对于涉及多级分包、联合承揽等多种参与主体的建筑业务,税务处理更为复杂,税务风险也更高。
建筑业业务类型的多样性给税务处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建筑业纳税人在处理涉税业务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和项目特点进行税务处理,而事实上,涉税业务在建筑业中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税务处理的难度也因此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2016-03-15马泽方方斌国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1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
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
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
“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
(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
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2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
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1%)]×11%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
鲁标定字〔2016〕24号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标定字〔2016〕24号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和计算程序,除税率外,与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相同。
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应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二)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意见附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
综合税率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2016年7月13日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的计取分析和测算2021.4.1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计取的分析和测算(讨论综合稿)一、目前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下游房产企业的营业税率为5%,因为建筑企业营业税最终要向下游的房产企业计价收取,所以相对于建安造价部份,房产企业的合计营业税税负率为8%(3%+5%),加上13%的附加税费(市区,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防洪费或水利基金),合计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8%*)。
二、营改增后建筑、房产企业增值税率统一设定为11%,相对于建安造价部份,建筑企业已交的11%增值税,下游房产企业就不需再重复交纳,因此,房产企业实际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11%*)。
三、但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下游房产企业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如折算成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的价外税口径的实际税负率为%×(1+%)=%。
四、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计取的营业税及附加率(市区)为%×(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设定的增值税率为11%,比原来%营业税率(3%价内税转化为同比的价外税口径3×)增加了的256%(11%/%-1),这就需要足够的进项税额才能降低税负。
建筑企业的钢筋等主材、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率大多为17%,从理论上分析,如能取得工程造价%比例的具有17%进项税率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增值税负率就不会高于目前3%的营业税率(为简略分析,暂不考虑进项税率11%的运输发票,3%的商品砼发票),不然就要相应增加实际税负率(详见下表)。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理论测算表按照前几年的模拟测算,咱们实际上只能取得25%左右的具有17%进项税率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一般要比营改增前增加100%左右,即要达到7%左右。
按照前面的分析,下游房产企业凭咱们开具的增值税率11%的专用发票,就可以够全数抵扣相对于建安造价部份的%的增值税及附加;因此咱们若是依照营业税模式计取税费,则当咱们计取%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时(即将原来的%税率提高到%),下游房产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率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是完全相等的。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黄德荣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税务处理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该销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会计处理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同时施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此外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
2016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参考模板)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
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
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
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e#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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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计取的分析和测算
(讨论综合稿)
一、目前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下游房产企业的营业税率为5%,因为建筑企业营业税最终要向下游的房产企业计价收取,所以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房产企业的合计营业税税负率为8%(3%+5%),加上13%的附加税费(市区,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防洪费或水利基金),合计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9.04%(8%*1.13)。
二、营改增后建筑、房产企业增值税率统一设定为11%,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建筑企业已交的11%增值税,下游房产企业就不需再重复交纳,因此,房产企业实际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12.43%(11%*1.13)。
三、但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下游房产企业营改增前 9.04%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如折算成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的价外税口径的实际税负率为
9.04%×(1+9.04%)=9.86%。
四、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计取的营业税及附加率(市区)为3.39%×(1+3.39%)=3.5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设定的增值税率为11%,比原来3.09%营业税率(3%价内税转化为同比的价外税口径3×1.03)增加了的256%(11%/3.09%-1),这就需要足够的进项税额才能降低税负。
建筑企业的钢筋等主材、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率大多为17%,从理论上分析,如能取得工程造价46.53%比例的具有17%进项税率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增值税负率就不会高于目前3%的营业税率(为简略分析,暂不考虑进项税率11%的运输发票,3%的商品砼发票),否则就要相应增加实际税负率(详见下表)。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理论测算表
根据前几年的模拟测算,我们实际上只能取得25%左右的具有17%进项税率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一般要比营改增前增加100%左右,即要达到7%左右。
根据前面的分析,下游房产企业凭我们开具的增值税率11%的专用发票,就可以全部抵扣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的12.43%的增值税及附加;因此我们如果按照营业税模式计取税费,则当我们计取9.86%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时(即将原来的3.5%税率提高到9.86%),下游房产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率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是完全相等的。
若我们计取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率少于9.86%但不少于7%时,就实际上已经给予了下游房产企业相应的让利;但若我们计取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率少于7%时,实际上就使得营改增后我们增加的实际税负不能正常计取。
因此,我们如仍沿用原来营业税模式的计取税费,则计取增值税及附加税率宜掌握在7%-9.86%之间。
五、根据2016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因此,这里面的“税前工程造价”就已经是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的"工程造价",不能等同目前营业税模式下的“税前工程造价”了。
关健是试点前期我们对于营业税模式下的“工程造价”中增值税进项税金额或比例不易测算、把握,所以对于这里面的“税前工程造价”实际上也是不易测定、把握。
所以我们初步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先行采用前面第五点分析的简易模式来计取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实际上,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中的11%应该替换为12.43%,因为还应加上13%(市区)的附加税费,合计增值税及附加的计取率应为12.43%(11%*1.13)。
六、如能精确测算进项税额,当然更好,这需要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对于主材甲供的,更应另当别论!主材甲供,不仅减少了建筑企业的很大一部分收入,也使得建筑企业没什么进项税额了,从而就要相应提高计税报价。
或者直接与业主约
定,选择简易计税,即只向下游房产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5月1日营改增后对老项目(许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实际还是小小的利好!因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计税率由营业税时的3%下降为增值税简易计税后的 2.91%(3%/1.03)。
八、5月1日营改增后对下游房产企业来说,实际上确实也是利好。
对于房地产老项目(许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产项目),因为可以选择简单易行计税方法计税,即含税工程价款/(1+5%)*5%,实际计收率由营业税时的5%下降为简易计税后的4.76%。
而对于房地产新项目来说,由于土地出让金可以全额扣除,建安造价可以完全抵扣,从而这二大项主要支出都能全部扣除或抵扣,因此其实际的税负率一般会少于营业税时的5.65%(5%*1.13市区时),确实达到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单富明 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