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香港和大陆是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香港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低税率和简化的税制。
大陆则采用了更为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和来源采取了不同的纳税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税基、免征额、税收政策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税收制度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一个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较低,且没有增值税、营业税和遗产税等其他税种。
目前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17%。
税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是香港政府采取的税基宽泛政策。
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按照全球收入减除适用额后的净收入来计算,而且几乎没有特别的减免政策。
香港也没有住房贷款利息抵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金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与香港相比,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较为复杂。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对较为分散,不同收入来源和税基有着不同的税率和纳税政策。
目前大陆实行7个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级距,分别为3%、10%、20%、25%、30%、35%以及45%,税率较高。
大陆也有特殊的税收政策,如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会依据个人的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来界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税基方面,虽然大陆也是按照全球收入来纳税,但是针对不同的收入来源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最近大陆也推出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租房、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这使得纳税人能够通过这些专项扣除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和免税政策方面也有着不同。
香港的免征额为14.5万港币,而大陆的免征额为5000元人民币。
香港对于低收入人群有较低的税率,使得低收入人群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大陆目前并没有设置类似的税收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有着巨大的差异。
香港的税率相对较低,税基宽泛,没有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对较为简单。
中国大陆和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中国大陆、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制度比较导言纳税评估制度是每个国家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的纳税评估制度在征收方式、税种种类、减免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中国大陆、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的纳税评估制度进行比较,以便了解各国在税收领域的政策取向和特点。
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制度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制度主要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进行汇总计算并核算税款。
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多个档次,较低的税率适用于低收入者,较高的税率适用于高收入者。
此外,中国大陆还推行了多项税收减免政策,例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减税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制度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制度实行分段累进税率制,税率随所得水平的增加而递增。
纳税人只需要根据税务局提供的预填表格核对个人信息和报税金额即可,具有较高的便利性。
此外,新加坡还实行全球所得税制,即将新加坡境内和境外的收入一并计算征税。
新加坡的纳税制度注重税收公平和有效管理。
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制度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制度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制,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几个档次。
纳税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向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报告个人的收入和各类扣除项。
澳大利亚的纳税制度注重个人的自主申报和税务局的监管,同时也提供了一些税收减免和退税政策。
香港的纳税评估制度香港的纳税评估制度实行以薪酬税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根据薪酬金额和税率表,纳税人可以估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此外,香港还实行简化的所得申报制度,大部分纳税人只需根据预先填好的申报表核对信息,并按时交纳税款。
香港的纳税制度注重税收的简化和透明化。
比较和总结综上所述,中国大陆、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的纳税评估制度存在一些区别和共同点。
中国大陆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注重税收减免政策;新加坡实行全球所得税制,着重于税收公平和减轻纳税人负担;澳大利亚的纳税制度注重个人自主申报和退税政策;香港的纳税制度简化且透明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
在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和政策都有所不同,本文将就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进行分析和比较。
从税率角度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较大差异。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多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7%,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分为多个档次,最高税率为45%。
由此可见,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税负相对较轻;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税负相对较重。
从征收方式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的是综合征税制,即根据纳税人的总收入来计算纳税额;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的是分类征税制,即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来计算纳税额。
这意味着在香港,纳税人需要将所有收入合并计算税额,而在大陆,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各项收入的税额。
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个人免税额和各种扣除项目上,如子女教育津贴、住宿津贴等;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各种专项附加扣除和减免项目上,如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
由此可见,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从纳税人资格和税收居民身份来看,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香港,只有居住在香港的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则不需要缴纳,而且香港对于非居民的所得采取零税率。
而在大陆,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在大陆的境内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的所得,大陆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纳税人资格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选择在哪里工作和生活,都将会受到所得税的影响。
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为两地的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税收立法情况的比较台湾地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所得税制由原来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两税独立课税制”改为现行的“两税合一课税制”。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在所得税方面采取合并立法模式,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分章合并载于《所得税法》中,并制定发布了《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等法规。
大陆的所得税为独立课税制,采取的是分开立法模式,即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为针对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针对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细则和办法。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有200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两岸在税收立法层次上大体相同,都由税收法律、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等构成。
不同点在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立法较晚,修订变化次数相比台湾地区较少。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营业事业所得税法规定得较为详尽,内容上基本接近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合并。
纳税人界定的比较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营利事业,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近年来,香港和大陆的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
一些从香港去大陆工作、生活的人们常常忽略了两地个人所得税的差别。
事实上,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在开始探讨两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1、税负:指一个人的税收和税前收入的比例,表示一个人承担税收负担的程度。
2、扣除额: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减去的一定数量,以减轻应纳税额。
3、个税起征点: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前收入额,是一个重要的税收政策。
二、税制区别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算,税率分为2%、7%、12%、17%和22%五档,其中2%为最低税率,适用于不超过12.8万元港币年收入的个人。
扣除额方面,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设标准扣除,而只对特定支出、捐款等给予扣除。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年计算,税率分为7个档位,最高税率为45%,税率同时还和税前收入级别相关。
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置有个税起征点,现在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标准化的扣除项,比如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等。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这么大的差异,主要是基于两地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社会模式。
由于香港的财政状况相对健康,而没有很多内地能源等资源,因此香港的税率相对较低。
另一方面,香港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不像内地那样需要挤出部分财政预算来保障最基本的福利事项。
而内地由于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压力大,因此比较重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三、纳税义务在香港,纳税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个人在从事经营、职业或者行业等方面所得到的收益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和合伙企业则需要缴纳利润税。
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是与是否在大陆境内有居住地、工作地相关。
在大陆境内具有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个人,均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方式、税率和税务政策方面存在许多区别。
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香港实行的是综合税制,即将个人所得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然
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根据个人所得
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计算,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
税率也有所不同。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适用于超过120万元港币的收入。
而在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水平。
税务政策方面也存在差异。
香港实行的税务政策相对简化,减少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且有制度保障。
在大陆,税务政策相对复杂,但也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例如专项附加
扣除、个税起征点的提高等,旨在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
香港和大陆在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香港的纳税申报相对简便,纳税人
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在大陆,纳税人需要按照
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并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需要提供相关的纳税材料。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方式、税率和税务政策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香港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税务政策相对简化;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税务政策相对
复杂,但也有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使得香港和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操作和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香港与大陆个人所得税
税负比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香港与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一、税率和扣除额
香港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薪俸采用15%的标准或2%- 17%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和都采用15%的标准税率计税。
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
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香港现行的薪俸免税免税额、扣除额及税率如下文表一及表二所列。
表一:免税额和扣除额
中国大陆实行收入扣除基本费用后的余额累积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范围包括工资以及薪资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以及经营所得、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以及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以及股息所得、财产承租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等所有收入。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 – 45%,起征点为3,500元,月收入超过3,500元开始征税, 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大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如下文表三所列。
表三:中国大陆薪金税率
按四级累进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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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 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下面我分别就这两个方面作一些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所得税法税制模式方面的差异在所得税制模式上,香港基本上采用分类综合的模式,对个人所得的征税涉及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其分类综合所得税主要体现在个人入息税上。
上述三个税种,无论应纳一种或同时几种,纳税人都可以就个人所得的入息,从而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分类综合模式,澳门现行的所得税制源于葡萄牙上个世纪60年代所得税制,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种,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职业税和所得补充税是澳门收益税中的两个主要税种,它们征收的范围不同,税率也不同。
台湾地区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
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在征收时,将纳税人每年各项应税所得汇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再按照统一累进税率计算纳税额。
即对于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不分来源或者类型,一律加总求和,统一计税。
内地所得税法则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
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二)纳税额方面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又称净所得额,是指在一定的纳税期限内个人所得额减去法定各种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香港对个人收益征收的各个税项中,费用扣除一般采用列举各项扣除项目,分别规定扣除标准。
香港薪俸的计税是以纳税人的入息扣除支出、折旧费用、上年所带来的亏损、认购慈善捐款、个人免税额和家属免税额后的余额。
其中,个人免税额分为基本免税额、额外免税额和已婚纳税人免税额;家属免税额包括单亲免税额,供养子女免税额和赡养父母免税额。
1993-1994年征税年度规定:基本免税额为每人一年4.9港元;额外免税额,已婚纳税人为1.4万港元,单身纳税人为7000万港元。
已婚纳税人免税额为9.8万港元,单亲免税额为2.7万港元;供养子女免税额,最高每人每年1.4万港元,最低点1000港元;赡养父母免税额每人为1.7万港元。
这种扣除既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教育、住房等因素,又考虑了纳税人本身的状况、子女的数量、家庭人口的情况,比较公平合理。
同时,香港对纳税人一视同仁,在费用的扣除上,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之间没有差别。
澳门的《职业税章程》规定,一般纳税人年工作收益达到7万澳元,特殊纳税人(指65岁以上或伤残程度达到60%以上的人)年工作收益达到9.8万澳门元,则征收职业税。
也就是说是职业税的可征税额是个人年收益减去7万或9.8万澳门元后的余额。
澳门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共有4项:1、免税额全年为1.2万澳门元;2、散工雇工收益的20%;3、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额;4、家属赡养费用。
其中家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
同时每人最低一年扣除1500澳门元,最高一年扣除6000澳门元。
台湾“ 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综合所得净额是指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去免税额、宽减额和扣除额后的余额。
台湾所得税法免税额可分为三种类型:(1)本人免税额,2001年标准为74000元新台币;(2)配偶免税额,2001年标准也是74000元新台币,但配偶薪资所得按规定分开计算税额时,由于配偶已经减除一次免税额,因此纳税人不得再次减除配偶免税额;(3)扶养亲属免税额。
纳税人扶养特定亲属时,可以享受每人每年74000元新台币的免税额。
宽减额主要指供养家属费用;扣除额主要是指个人所得中的可扣除的支出。
对此台湾一般实行标准扣除,个人扣除3.3万,有配偶者扣除税额为每年4.95万元。
对于薪资所得、储蓄投资所得实行特别扣除,前者扣除额为每年4.5万元、后者扣除额为每年27万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月工薪收入总额减去最低生活费用800元的余额。
对生活在大陆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探亲费、搬迁费工、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一般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三)差异小结对于个人所得,我国仅对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所得扣除成本、损失以及费用;香港、台湾则将扣除成本费用概念引入薪资所得之中。
在计算薪资所得时,香港扣除“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上年亏损”等项;台湾地区“税法”认为通勤费、研修费等项均为薪资所得必要成本费用,应予以扣除。
对于薪资所得,台湾以法定特别扣除额扣除。
关于利息收入,澳门个人所得包括利息收益;香港则废除了个人的利息税;大陆规定储蓄存款利息,国家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而台湾规定储蓄利息一年超过27万元的要纳税。
相比之下,内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率)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
这种扣除方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此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展现改革开放的形象,但如长期采取这种措施必然产生税负的长期不均衡,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三、港澳台地区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通过分析港澳台地区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与大陆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港澳台地区的规定对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税制模式方面的借鉴作用大陆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
同时也为某些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化整为零等手段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给征税带来了许多困难,也导致部分税款的流失。
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应是内地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特别对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要求较高,在个人所得税初始阶段,实施上有困难。
因此,现阶段内地可以参照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做法,采取分类综合制作为过渡模式。
在该模式下,先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分项预扣、预缴,年终时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统一扣除费用后计税,最后由税务部门汇总稽核、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纳税额方面的借鉴作用大陆800元的起征点对真正缴税的人来说,必要费用扣除显得偏低。
目前每月800元的扣除金额的规定,是1981年制定的,当时居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外国人和国内知名的作家、演艺界人士等收入较高的人。
随着大陆经济的发展,这几年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很快,居民的生活水平也相应提高了许多。
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大城市里,已经侵蚀到居民必要的生活水平当中了。
我们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纳税额的起征点,对原来的费用扣除可作相应的调整,进一步细化和充实费用扣除的内容。
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生活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各类保险等费用。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逐步统一,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与内外平等的法律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