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实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类进行,具体验收要求和程序由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验收机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独立、公正、公平。
第六条验收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测试、检验等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三个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技术协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清查、验收检查、技术评定、验收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包括验收意见反馈、整改和重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的结构强度、抗震能力、防水防潮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工程的设备、工具、设施等是否齐全、合理、安全。
(四)工程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程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强度、抗震性能、声、光等指标。
[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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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22号)即行废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壹)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和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六)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等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专业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五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防空需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布局、结构和设备等。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合理设计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应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编制验收设计说明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对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设计证明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应设置专项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施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9a29f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8.png)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办事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办事指南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XX-XX发布2017-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许可事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符合设计要求:(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二)所有防护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的除外);(三)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四)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五)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二、办理依据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2.《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11年汕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划分(市)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受理和办文;权责划分(区、县)负责各自辖区内(金平区、龙湖区除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受理和办文;向市人防办上报备案材料和月报表,接受市级人防办的监督管理。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1.申请书及相关目录可到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下载。
2.申请材料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公章或签名需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13.纸质申请文书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图纸材料应按相应规格打印,图文工整、清晰,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电子申请材料分为扫描件与图纸(电子版)。
扫描件采用PDF/jpg格式,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顺序排列;图纸(电子版)采用Auto CAD2008版本,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并按照顺序排列。
5.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申请材料目录中各个单位的准备资料详细目录见附件:汕头市人防工程竣工资料收集清单。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 13:30~17:007.4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指南(试行)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条件人防工程必须完成平战转换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事指南的指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并按要求补充资料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办理备案;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 13:30~17:00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区民防办签发的《民防建设意见单》、《民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民防建设核准单》(复印件);4、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封面、平面位置分布图、面积总表、房屋面积分层汇总表等);5、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设计变更通知及图纸;6、临战转换方案说明;7、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8、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门门框、密闭套管等)预埋隐蔽验收记录表;9、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及整改验收意见(监理单位)。
徐州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及备案管理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及备案管理意见》徐人防[2008]28号各建设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防办字〔2003〕9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一律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应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前单独组织验收核准,建设单位在向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必须出具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的《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准单》。
否则,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竣工验收监督。
三、结合民用建筑已办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必须出具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的《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不设防)审核单》。
否则,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竣工验收监督。
四、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管理工作。
五、单独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备案。
六、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或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核准表;(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包含下列附件:1、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建筑、结构、风、水、电、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及设计变更)及电子文档;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3、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书;4、平战转换预案及电子文档;5、人防设计部门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意见;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7、消防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三)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65f6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dd.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四日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一)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二)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恰当。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范围:(一)工程是否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二)工程是否按规定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预留、预埋;(三)工程主体的施工质量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四)其它战时防护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防工程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能满足设计的战时和平时功能使用要求;(二)施工单位(含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核对工程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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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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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
〔 2004 〕122号)即行废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人民防空资金投资建设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设区市未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四)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六)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三)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四)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六)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八)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该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施工单位已经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十二)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
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人防工程概况,人防工程报监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发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先出具初验意见,列出有关需要完善或整改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出具《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密闭墙、临空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六)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十)监督单位、监督人员、签发人、签发时间。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共同签发。
第十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包括:
1、施工许可证;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7、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资料;
8、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9、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应在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同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应查验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对文件、资料不齐全
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
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结备案手续。
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退回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违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将未经办理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提供虚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