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新收入准则待转销项税额

新收入准则待转销项税额新收入准则待转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后,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计算出的应纳销项税额和实际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一种准则,它规定了企业如何识别、计量和报告其收入。
该准则的核心理念是,收入应该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被确认,且应该反映出销售价格和所有与销售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这种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和可信的财务信息。
对于企业来说,实施新收入准则可能会对其销项税额产生影响。
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应纳的税额,也称为增值税。
按照传统的会计原则,企业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通常是在发票开具时被确认的。
然而,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应该被分阶段确认,这就可能导致企业需要拟定一种新的计算销项税额的方法。
具体而言,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识别和计量收入时应该考虑到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收入的量、价格、交付条件以及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这可能导致一些收入被推迟到以后时期确认,或者使得一些成本被分摊到多个时期中。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计算出新收入准则下的应纳销项税额,与实际已纳税额进行比较,计算出待转销项税额的差额。
那么,企业如何处理新收入准则待转销项税额的问题呢?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将待转销项税额作为未决税项进行处理,即将这一差额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计入财务报表中。
对于资产的情况,待转销项税额可能会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中得到抵销,并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积极的影响;而对于负债的情况,待转销项税额则需要在未来的会计期间中支付给税务机关,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除了将待转销项税额作为未决税项进行处理外,企业还可以考虑优化其销售和采购环节,以减少待转销项税额的数量。
待转销项税额的名词解释

待转销项税额的名词解释待转销项税额(Deferred Tax Liability/Asset)是会计上的一个概念,用于反映企业在报表期内由于不同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确认的差异所引起的税务差异,从而体现出企业未来应纳税或可退税额度的变化。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会计准则通常与税法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包括计量方法、确认时机和确认金额等方面。
待转销项税额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待转销项税负(Deferred Tax Liability),另一种是待转销项税资产(Deferred Tax Asset)。
简单来说,当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在未来应缴纳更多税款时,就形成了待转销项税负;而当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在未来能够获得更多退税时,就形成了待转销项税资产。
待转销项税额的计算基于两个核心概念:暂时性税务差异和资产负债表依托。
暂时性税务差异是指企业在报表期内暂时存在的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将在未来会计期间内调整。
资产负债表依托是指待转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基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在的潜在差异。
这些差异可能来自于净应税资产和净应税负债的差异,资产重估等。
待转销项税额的计算需要对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当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润与根据税法确认的利润存在差异时,会计准则认为这部分差异是暂时性的,需要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来调整。
以待转销项税负为例,企业应根据计算出的差异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将该差异列示在资产负债表项下“待转销项税负”中。
同理,待转销项税资产也需要根据差异金额和税率来确定。
待转销项税额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财务报表处理方式,它还体现了企业纳税义务的一种推移。
企业未来的纳税额将因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这种纳税义务的推移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待转销项税额对企业税务负担的影响。
待转销项税额还有一些实际应用的情况。
比如,企业合并与收购、资产处置、净利润补偿等会影响待转销项税额的调整。
待转销项税额的用法

待转销项税额的用法“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是会计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增值税改革后,该科目的运用更加广泛,尤其在处理一些特定业务时,如差额征税、取得不动产分期抵扣等。
本文将从科目定义、运用场景、处理方法等方面,详细探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运用。
一、科目定义待转销项税额科目,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尚未确认的销项税额。
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形成情况,属于负债类科目。
当企业发生销售行为时,如果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则销项税额不会立即确认。
此时,企业可以将这部分尚未确认的销项税额记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以备后续处理。
二、运用场景1、差额征税差额征税是指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以销售收入减去一定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如,某企业向个人销售不动产时,由于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企业可以将销售收入中的一部分记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以待后续抵扣。
2、取得不动产分期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购买不动产时,可以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购买一栋办公楼,进项税额较大,无法一次性抵扣。
此时,企业可以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抵扣。
三、处理方法1、差额征税的处理方法当企业采用差额征税时,“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处理方法如下:(1)销售收入实现时,企业将尚未确认的销项税额记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将“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
在纳税期限内,如果该科目余额仍未抵扣完毕,企业需继续保留该科目余额,并在下期申报时将余额继续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
(3)当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时,企业将确认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2、取得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处理方法当企业采用取得不动产分期抵扣时,“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处理方法如下:(1)购买不动产时,企业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2)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将“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
【会计实操经验】【实务案例】“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应用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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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案例1】某公司天洋湾填海项目,20×6年6月开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0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9
应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待转销项税的使用情况

1、什么时候使用该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2、小规模是否使用该科目?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也就是,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3、“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10个科目?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哪10个专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5、待转销项税额的含义?“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设置的目的?设置目的: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7、案例说明待转销项税额的运用?案例1: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科目分析分录举例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科目分析分录举例](https://img.taocdn.com/s3/m/de39886a27284b73f242502d.png)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科目分析分录举例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3个增加为10个原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共3个二级科目,本次增加为10个。
新增“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7个二级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三、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专栏,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改名为“销项税额抵减”外,其余不变。
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核算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六、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举例:2016年6月,纳税人购进办公楼办公用,金额10000万元,进项税额110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6月所属期抵扣1100*60%=660万元,另440万待2017年6月抵。
1、6月购进办公楼时: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贷:银行存款 111002、7月起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金额 10000÷20÷12=41.67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办公楼41.673、若未改变用途,2017年6月,剩余40%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税率调整 “待转销项税额”怎么处理

税率调整“待转销项税额”怎么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其中,所谓“从5月1日起”,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企业实际经营中,存在2018年5月1日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按照17%、11%计算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但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需要按照16%、10%计算得出相关销项税额,即: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和当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确认额会不相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会存在余额。
针对上述余额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其会计处理。
例:某建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A施工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于2017年3月开工,2017年6月20日工程项目完工,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含增值税的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A建筑企业开具90%的工程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作为保证金于第二年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
“未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大家用对了吗?

“未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大家用对了吗?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设置的目的,是财税部门希望会计核算与报税资料报送保持一致,取数方便。
但很多会计人员所就职的企业并没有覆盖全部业务,以下笔者对这些科目简单梳理,帮助大家在遇到时,都能用得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以下二级科目核算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这些是与增值税核算有关的明细科目。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1.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的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额;(1)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真金白银多缴。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企业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3.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缴的增值税;注意:期末留抵税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而非“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问题(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2)按增值税欠税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字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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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方负数(负计价)
借:应收账款-103
贷:工程结算-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3
注:贷方负数余额,“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反应。
借方正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103
贷:预收账款103
价税分离: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3
月度清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3
贷:银行存款3
注:借方正数余额,“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反应,原因是报表中“应交增值税”项目,而“应交税费-其他税费”是核算“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