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规则

合集下载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货物装卸和保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装卸和保管,防止货物损失或者损坏。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并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重要信息。

5.保险和赔偿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6.特殊规定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则对于承运人、托运人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则,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水域内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合同和国际水路运输合同。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四条承运人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七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护货物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损毁或延误。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十条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三)起运地和目的地;(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五)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六)货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七)运输期限和交付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运输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运输合同书应当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补充协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运输合同书应当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保留一份,并交付给对方。

第三章运输的履行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时支付。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此处填写甲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鉴于甲方愿意将货物交由丙方通过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运来的货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丙方愿意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为甲乙双方提供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应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

第二条运输方式、路线及期限2.1 丙方同意采取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2.2 运输路线为:起始地——水路——目的地。

2.3 货物运输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至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目的地之日止。

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完成货物运输。

第三条运费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运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甲方应在货物交付丙方前向丙方支付运费。

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转账等方式。

3.3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费,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数。

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 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完成货物运输,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导致的损失。

4.3 货物在交付丙方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的百分之一乘以违约天数。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一、定义
二、管理原则
1、限制运输危险货物: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严格限制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特别是要控制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2、完善运输管理:要完善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的正确包装、正确标识、合理分类、安全运输,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安全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应加强船舶、设施及运输用具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改进安全措施。

4、做好货物识别:应及时识别水路危险货物的分类,充分了解其危险性,科学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5、定期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车船、运输用具及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技术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应采取以下技术控制措施:
1、增强船舶设备:增强船舶设备以满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3.15【实施日期】1995.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规定,旨在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当事人双方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在货物的交接上,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承运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交接或交付,不计件数;其他货物应按件数交接或交付,不计重量。

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每件运输、作业的货物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

如果是由一个以上承运人在不同航区(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有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
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起运港、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可以办理水水货物联运。

由最后区段承运人交付货物。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记载相符。

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的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九条承运人应提供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必须使用按规定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集装箱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集装箱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一)门--门方式,承运人托动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三)站--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四)场--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五)门--场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六)门--站方式,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七)站--门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人。

(八)场--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九)站--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第十二条承运人装运集装箱应做到:(一)堆码平整,上层箱的底角件对准下层箱的顶角件;(二)不得将集装箱堆放在其他货物和物体上;(三)不得在箱顶上堆放货物;(四)国际五吨重箱堆码不得超过3层;(五)集装箱应加固。

第十三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应负赔偿责任,另有规定者除外。

承运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运输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集装箱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船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第四节收货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收货人在运抵卸货港的集装箱货物应及时提货,并按规定将空箱送往指定的地点,超期不归还的或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的集装箱货物超期不提的,按有关规定交纳集装箱滞留费和堆存费。

对直接运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的整箱货物,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拆箱,超时拆箱的应向承运人缴纳集装箱滞留费。

第十六条对装有异味、污染等货物的集装箱,在拆空后,由收货人负责清洗。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在港口完成装卸运输等作业,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十八条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二)。

第二节作业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九条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集装箱作业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第二十条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单位记载相符。

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节港口经营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在装货港(卸货港)接收(卸下)集装箱货物时起至装上船(交付货物)时止,集装箱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场站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一)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关、碰撞;(二)起吊集装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钩起吊时,必须四角同时起吊,起吊后,每条吊索与箱顶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三)随时关好箱门。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平整,坚硬,能承受重箱的压力;(二)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四)应备有装卸集装箱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港口装卸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箱体损坏、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短缺,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如发现集装箱货物有碍装卸运输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分第二十七条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附件四)。

重箱交接时,双方需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

第二十八条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附件五):(一)集装箱角配件损坏;(二)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三)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四)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五)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

对上述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按约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交接;船(驳)--船(驳)直取作业时,双方在接运船舶的船边交接。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由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重新施封,并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集装箱货物在卸货港卸船时发现集装箱封志破坏,未填写交接记录的,由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填写交接记录,如箱内货物损坏,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集装箱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现损坏、溢短,如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交接双方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的规定,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托运人、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索赔,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不予受理。

集装箱货运事故的处理,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装、拆箱合同第一节装、拆箱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装、拆箱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节装、拆箱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装箱人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不适合装运货物的集装箱。

因为箱体检查不严,导致货物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对于有两个以上收货人或两种以上货物需要拼装一箱时,装箱人应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件三)。

第三十八条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一)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二)性质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三)要合理积载,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四)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由于装箱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装箱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部件,如有损坏则由装、拆箱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装箱人装箱后负责施封,凡封志完整无误,箱体状况完好的重箱,拆封开箱后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短缺,由装箱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整箱交付的集装箱货物需在卸货港拆箱的,必须有收货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净,并关好箱门。

第六章水水集装箱联运第四十三条水水集装箱联运是指按联运合同,以水转水运输方式,由联运经营人将集装箱货物从接收地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集装箱联运合同,是指由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联运的合同。

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联运合同的人。

联运经营人对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自接收货物的地点时起运至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交付收货人止。

第四十四条联运经营人与水运各区段承运人应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但此项合同不得影响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联运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如发现集装箱损坏危及货物安全不能继续运输的,区段承运人应及时换箱或采取相应措施,并作出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特种集装箱运输第四十六条使用自备箱运输货物,应采用“门--门”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行装箱、施封,收货人提箱、拆箱。

其他有关事项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运输邮件集装箱,箱内只能装载按邮政部门规定邮寄的邮件,不得夹带其他货物。

第四十八条行李集装箱运输:旅客托运的行李,由承运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装箱施封,并填写“行李集装箱装箱单”(附件六)。

随客同行。

在卸货港港口经营人拆箱时,凡箱体完好,封志完整,应根据“行李集装箱装箱单”核对,如有损坏或短缺,应做好“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签字后由下一班航次的承运人交装货港港口经营人负责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