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 上海浦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浦府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五个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结合浦东新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聚焦战略定位重点领域,着力强化“四大功能”,大力发展“五型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加快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坚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十四五”财政扶持政策将按照“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要求,聚焦浦东新区“十四五”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产业规划重点,以打造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为目标,聚集“六大硬核产业”“六大服务经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稳定存量,做大增量,打造自主创新高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和专业服务业等,把握未来发展的新动能、新经济,全面推动浦东经济社会发展。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核心城区之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便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并据此申请相关支持。
二、总部经济发展概述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和引领力量。
为了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将提供以下财政支持政策:三、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1. 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可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2. 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享受一定的人才培养补贴。
3. 资金扶持资金扶持* 对新设总部企业根据其创造税收及其他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 对已有总部企业在扩大投资、扩大新项目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4. 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建设支持* 浦东新区将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园区的建设力度,提供相应的职能办公场地和基础设施支持。
5.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对总部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在浦东新区持续发展。
6. 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业支持* 对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进行创新创业的,提供一揽子支持政策,包括研发资金、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条件性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五、政策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财政支持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浦东新区将建立健全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浦府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浦府规〔20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7日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深入推进新区“四高”发展战略,聚焦中国芯、蓝天梦、创新药、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和人工智能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集聚优质产业创新资源。
定期发布战略招商、精准招商目录,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重点产业配套等优质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鼓励研发中心做大做强,对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核心研发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对企业新增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经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第五条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开展一类新药临床Ⅱ期、Ⅲ期研究,或实现一类新药、二类新药获批上市,或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实现三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获得注册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私募基金扶持政策1、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基金管理规模(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的1‰给予落户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放,超过30万元的分三年按补贴总额的40%、30%、30%发放;后两年补贴是否发放视该机构的实际贡献而定,贡献以企业税收、行业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2、对新引进的企业,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不超过600平米),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3、对新引进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含营改增)、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经济贡献度补贴;对有一定品牌和行业地位的企业,可考虑适度增加。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含)、管理规模10亿(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以上(含)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原则上申请落户补贴的时效性为企业正式工商注册的两年以内。
5、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2)给予专业骨干人员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浦东新区作为中国上海市的一个经济特区,一直以来都是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
为了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制定了《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旨在为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背景、目标与措施三个方面对细则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总部。
总部经济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带来高端产业的集聚和创新驱动的发展。
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经济特区的核心区域,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十分重视总部经济发展,希望通过财政援助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企业设立总部,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的目标是加大对总部企业的财政援助力度,提供优惠税收政策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并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增加总部企业的数量:扶持发展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的优先发展方向,通过实施财政援助政策,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选择在浦东新区设立,提升浦东新区的总部经济规模和实力。
2.提升总部企业的高端化水平:通过提供财政援助和优惠税收政策,吸引高端和创新性企业设立总部,培育更多的总部经济龙头企业,提升浦东新区总部企业的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3.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创新能力:提供资金支持和科技创新扶持,帮助总部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三、措施《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以实现上述目标。
1.优惠税收政策:对于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总部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2.资金扶持:设立总部企业奖补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奖补,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采购等。
3.科技创新支持:为总部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扶持,包括科研项目资助、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总部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浦府[2005]20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各级财政职能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提出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一、大力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对受新区各级政府委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5元/天/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二)对政府部分事务类职能向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转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除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其原有财政保障力度不变,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支持民间专业管理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医院和福利院。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受托管理公办学校的,除按同级公办学校教育拨款生均标准给予学额补贴外,根据考核情况,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年度教育经费给予一定的委托管理费补贴;对受托管理公办医院、福利院的,三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其中对新开办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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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四条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并获得市主管部门批复。
《办法》第四条所称“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是指对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1:0.5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等项目,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是根据国家、上海市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意见结合新区“十二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科委、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
《办法》第五条所称“重点高科技企业”是指《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列举重点领域产业中拥有核心技术、且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办法》第五条所称“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列举的产业领域,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获得市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特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等,由新区科委会同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认定。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园)”和“核
心企业、重点配套企业及一般配套企业”由新区经信委、科委、财政
局和相关开发区联合认定。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获得市主管部门批复。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增资扩产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是指企业增资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以上;软件信息服务行业的企业增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以上。
第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认定。
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经信委的重点新产品批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所称的“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须经上海市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并经浦东新区科委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须取得
国家、市、新区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费用,须经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所称向境外输出先进技术,须提供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等合同。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须获得市主管部门批复;所称“新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须获得新区经信委的批复。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予以一定资助”,是按照上海市及新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八条中所称“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须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认定批复。
第十六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所称“经认定”,是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科委、财政局等联合认定。
第十七条《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所称的“经认定”,是由新区科委会同经信委、财政局等联合认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