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各板块上市条件对比
最新内地、香港、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资料

国内外(香港、美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国内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时间*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财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业务经营*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公司管理*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注释:成长性与创新能力: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针对创业板的其他要求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打印版)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国内外上市条件及对比

公司国内外上市条件及对比目前,公司上市已经成为了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
通过上市,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值。
但是,不同国家对于公司上市的条件和要求是不同的。
本文将对比分析国内外公司上市的条件。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国内公司上市的条件。
在我国,企业要想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在申请上市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
2.连续盈利三年。
企业必须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达到盈利,并且没有发生重大亏损。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财务状况良好。
4.法律法规合规。
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况。
5.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必须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与国内相比,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更为严格。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1.高市值。
许多国外交易所对于公司的市值有一定的要求,例如纳斯达克的市值要求为1亿美元。
2.高股价。
一些交易所规定,公司的股价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股价要在1美元以上。
3.高净利润。
许多交易所对于公司的净利润有要求,例如纳斯达克要求公司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的累计净利润达到1千万美元。
4.股份分散度要求。
一些交易所规定公司的股份必须分散持有,不能过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
5.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许多交易所规定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的设置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由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国外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这与国外投资者的理念和风险偏好有关。
相比之下,国内交易所的上市条件相对宽松一些,更注重公司的基本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国内外公司上市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国内公司上市的流程相对来说较长,需要进行多个环节的审批和审核,时间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
而在一些国外交易所,公司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或借壳上市的方式相对较快地上市,时间周期可以在数个月内完成。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2019年3月2日凌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官网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网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答记者问》并正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专栏”,对外发布了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八项科创板制度规则,并自即日起开始实施,科创板正式开门迎客。
本次发布实施的科创板规则体系由“2+6”制度规则组成,即包括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两项部门规章:《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交所制定并发布的六项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我们通过逐条梳理对比现行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征求意见稿”)及2019年3月2日凌晨发布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的正式实施稿(以下简称“科创板正式实施稿”),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及股份减持四个方面进行简要对比解读。
一、发行上市条件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相比,科创板规则吸收了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规则的相关制度,明确接受未盈利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与科创板征求意见稿相比,科创板正式实施稿删除了第五项上市具体标准中的“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的内容,并将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的表述修改为“核心产品”,对红筹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及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企业赴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3 中国股市上市标准

中国股市的上市标准主要分为两个市场: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SSE)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
每个市场都有不同的上市标准,包括主板和创业板。
以下是中国股市上市的一般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SSE)主板上市标准:1. 盈利能力:-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
2. 财务状况:-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 经营状况:-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公司规模:-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最近一年年度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5. 流通股份:-上市前发行的流通股份不少于发行总股份的25%。
创业板上市标准:1. 盈利能力:-近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
2. 财务状况:-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 经营状况:-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公司规模:-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年年度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5. 流通股份:-上市前发行的流通股份不少于发行总股份的30%。
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主板上市标准:1. 盈利能力:-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600万元。
2. 财务状况:-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 经营状况:-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公司规模:-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最近一年年度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5. 流通股份:-上市前发行的流通股份不少于发行总股份的25%。
创业板上市标准:1. 盈利能力:-近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0万元。
2. 财务状况:-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 经营状况:-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公司规模:-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年年度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科创板与其他市场板块发行条件的比较分析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主要从主体资格、持续经营能力、财务与会计、独立性、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企业首发上市条件进行了规定。
以下通过对上述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的相互对照,将分别在科创板、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进行梳理和比较。
主体资格企业IPO主体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主体类型与经营期限、主营业务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资产与股权权属清晰三个维度。
主体类型与经营年限方面:各板块要求大体一致。
均要求拟IPO企业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资产与股权权属清晰方面:各板块均要求拟IPO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拟IPO企业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要求拟IPO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IPO企业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而科创板主要强调资产的完整性。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稳定方面:主板(中小板)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科创板和创业板仅要求最近2年内的稳定性,其中科创板特别指出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创业板要求拟IPO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有“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个性化规定。
持续盈利能力主板(中小板)规定并列举了拟IPO企业不得出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创业板则要求拟IPO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拟IPO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相较其他板块,科创板并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主要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强调拟IPO企业不得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中国股市上市标准
中国股市上市标准
中国股市上市标准是指股票发行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以获得在中国股市上市交易的资格。
主要的上市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资本: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较高,通常为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净资产要求:上市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股本要求:上市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股本,一般要求在发行前至少拥有发行后总股本的30%以上。
4.经营期限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连续盈利并运营满三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一年度必须盈利。
5.市值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前估值应高于2亿元人民币。
6.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并且募集资金金额与上市公司实际需求相符。
7.财务指标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财务指标要求,例如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8.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相关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只是一般性的指导,不同股票交易所和不同板块的上市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规定和程序,提交资料并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式获得上市交易的资格。
公司上市板块分类
公司上市板块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上市融资。
在中国,根据上市板块的不同,可以将上市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主板:主要包括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是国内股市的核心板块。
主板上市要求公司具备一定历史业绩、稳定盈利能力及较高的市值等条件,且监管要求较高。
2. 创业板:设立于2010年,是为了扶持新兴产业和成长型企业而设立的板块。
创业板上市要求公司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和成长性,适合于新三板公司转板。
3. 中小板: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市场是对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
中小板公司最初上市时的条件和规模较低,但也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历史业绩和盈利能力。
4. 科创板:是设立于2019年的新兴板块,主要面向高科技和创新型企业,以支持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的不同之处在于采用注册制而非审批制,申请上市的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科技含量和成长性要求。
总的来说,不同的上市板块适合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上市板块是企业获得融资和发展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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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A股IPO审核情况大盘点,多维度深度分析!
2019年度A股IPO审核情况大盘点,多维度深度分析!2019年转眼已经过去,这一年资本市场发生许多刺激的、跌宕起伏的、奇葩的事件,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下,该篇文章主要对2019年IPO审核情况做盘点汇总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A股上市公司共有3760家,其中主板上市公司1956家,占比52.02%;中小板943家,占比25.08%;创业板791家,占比21.04%;科创板70家,占比1.86%。
其中2019年主板新上市公司55家,占比27.09%;中小板26家,占比12.81%;创业板52家,占比25.62%;科创板70家,占比34.48%。
可以看出,2019年科创板上市已经是新股登录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
1、2019年A股IPO整体情况2019年12月共安排了7次发审委会议,共有17家企业被安排上会,17家企业全部通过审核,整体通过率100%,相比11月份80.77%的通过率大大提升,这真是值得纪念的一个月份!整个2019年共安排了82次发审委会议,有161家企业被安排上会,其中138家通过审核,6家取消审核,1家暂缓表决,16家被否,整体通过率85.71%。
将2019年审核情况分上下半年做对比分析,2019年上半年共安排31次会议,有60家企业被安排上会,其中50家通过审核,1家取消审核,9家被否,上半年通过率83.33%;2019年下半年共安排51次会议,有101家企业被安排上会,其中88家通过审核,5家取消审核,1家暂缓表决,7家被否,下半年通过率87.13%,可以看出,下半年通过率比上半年明显要高。
其中2019年过会企业中各证券公司保荐项目数量如下:注:存在联合保荐情况的,各保荐机构家数均相应加1,故导致总数与通过数字不一致。
由以上图表可知,2019年过会的138家企业由40家保荐机构保荐,其中广发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均以11单保荐项目并列榜首;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各有10单保荐项目,并列第二;招商证券有9单项目过会,保荐通过数排名第3;东兴证券和光大证券的项目通过数均为8家,排名第4;国金证券和民生证券分别以6单保荐项目数排名第5,这9家证券公司占据了2019年成功过会的IPO项目55%的市场份额。
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主板创业板对比陈依锋
〔3〕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地下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地下发行的股份到达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
〔3〕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地下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独立性
〔4〕发行人有严厉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许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曾经依法树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实行职责。
〔2〕发行人外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可以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牢靠性、消费运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管结论的外部控制鉴证报告。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在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2〕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经国务院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卦为股份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地下发行股票。
对继续运营
的要求
〔1〕发行人自公司成立后,继续运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全体变卦为股份的,继续运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5、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运用应当方向明白、效益良好
〔1〕募集资金原那么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买卖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许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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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资金
管理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对外
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
无明文规定
表决权差异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董监高的义务及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业务
稳定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的签字、盖章;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资产
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经营
年限
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主营
业务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经审计的数值;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对上述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
最近3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止性规定
无明确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同业
竞争
上述修订中亦删除了“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一条,但实践中,仍会按照此条规定执行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实践中,一般参照主板和中小板规则操作。
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2.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不允许
不允许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
资产
权属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
权属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盈利
要求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
独立性
2015年中国证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删除“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一条,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仍规定了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要求,且实践中亦据此执行。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无明文规定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