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甘卫办发[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卫办发〔2008〕209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属各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现将《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纠风办反映。
附件1: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略)附件2: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略)二○○八年十月六日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基本原则: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及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
二、考评范围与时限从2008年,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有关企业、民营医院:为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达到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根据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略)2.孕产妇死亡报告单(略)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为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改进工作,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同时通过评审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目的(一)获得准确可靠的孕产妇死亡数。
(二)观察全省孕产妇死亡动态变化,在不同地区死亡分布、原因及死亡率消长。
(三)总结孕产妇保健工作中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四)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促进妇幼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妇产科、内科、外科、麻醉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业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二)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办发[2010]11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0〕119号)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基层卫生机构的活力,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院内管理与建设: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录、疾病谱排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物使用比例、青霉素使用量占抗生素使用量的比例、业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及下村指导情况、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4)中医药服务:中医科室设置、中医适宜技术适用、使用地产中药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中医门诊人次占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1/3。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甘卫医政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25日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加强依法执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的情况。
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州)、区(市、县)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甘卫中发[2003]32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甘卫中发〔2003〕328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兰州医学院及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自1997年下发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依据此办法和标准开展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9个专科被确认为“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有14个专科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有3个专科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中医药专科和民族医药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各地也确定了一批市、县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通过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了中医药专科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了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了中医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提高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全省中医工作的需要,我厅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1997年制定试行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修改。
现将《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1: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人社局、财政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以来,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绩效考核不够规范、内部分配不够灵活、职工活力不能有效调动等问题,绩效工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保持基层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部分,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统筹平衡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逐年作出适当调整。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适当核增,考核合格的不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甘卫科教发[2010]514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科教发〔2010〕514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落实《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基础环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关系到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对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本实施方案为指导,因地制宜,组织并实施好当地转岗培训工作。
今后,如果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支持力度,省卫生厅将适时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现就我省2010~2012年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转岗培训”),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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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发〔2009〕31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
主题词:医政管理制度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医管司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发〔2009〕31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
行为记录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
行为记录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制度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制度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备案制度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省属各医
疗机构、中央在甘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制度的管理工作以及对全省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上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由各级医疗机构负责记录,并按照规定时间主动备案,备案内容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校验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备案时间确定为每半年报送一次,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章备案事项
第六条备案事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一)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备案事项:
1.完成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
2.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及取得的技术成果。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和督查、调研出具的《执法文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督查总结、调研报告、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
4.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技术部门出具的有关报告。
5.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的鉴定报告。
6.通过群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等途径获得并经查实的。
7.开展医师用药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评估及处罚情况。
(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事项:
1.医务人员个人提供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督办事项、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2.考核机构提供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和督查出具的《执法文书》。
4.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5.执业医师被列为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的“处方监护”“处方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处理,或暂停执业活动范围的。
6.医护人员被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7.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等举报或通过病人问卷调查等途径获得并查实的行为。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于每年1、7月10日前将半年内本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各类备案信息收集齐后提交给同级卫
生监督机构。
第十条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年1、7月20日前汇总各县区半年内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备案信息后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整体总结及备案信息汇总后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全省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备案信息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整体总结及备案信息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
第四章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按时、准确提供各类备案信息的,或经查实瞒报、漏报有关重要信息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中记录不良记录一次。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不如实提供个人各类备案信息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在其个人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中记录不良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及时考核、准确提供《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其考核资格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其核准登记医疗机构进
行校验、医务人员进行再注册时,必须核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具体按照《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省卫生厅卫生技术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时,必须核对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具体按照《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
2.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登记表
3. 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备案登记年报表
4. 年度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登记年报表
5. 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备案登记前三位年报
表
6. 年度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备案登记前三位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