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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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115-TM-2017-01下发日期:2017年12月20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用于航路、航线的通信导航监视台(站)(以下简称“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工作指导。

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航局负责全国通信导航监视业务发展与系统建设规划,对全国台(站)设置提供行业技术审查指导,研究制定台(站)相关技术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规划本地区台(站)建设布局,对本地区台(站)设置进行行业技术审查。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协助地区管理局规划本辖区台(站)建设布局,对本辖区台(站)设置进行行业技术审查。

应辖区内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台(站)设置出具行业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单位作为台(站)设置及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台(站)的选址工作,组织编制选址报告并及时提交地区管理局审查,开展技术论证,确保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满足国家与民航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和运行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台(站)是指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通信、导航和监视服务的固定台址无线电发射设备台(站)。

通信台(站)是指使用航空移动业务和卫星(航空)移动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台(站),如甚高频地空通信台(含单体电台与共用系统台)、高频地空通信台等;导航台(站)是指使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和为支持导航功能的航空移动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台(站),如航向台、下滑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卫星导航地基增强系统等;监视台(站)是指使用无线电定位业务频率以及1030/1090MHz频率的无线电台(站),如一次监视雷达站、二次监视雷达站、场面监视雷达站、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地面发射站、广域多点定位系统发射站、场面多点定位系统地面发射站等;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以及空管技术发展与所采用的设备实际情况,对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类别适时做出调整。

一建【民航】331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

一建【民航】331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

(1D433010)1D433010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对场地的要求1D433011 仪表着陆系统的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一、航向信标台设置 LOC1、航向信标的工作频率:108.10~111.95MHz,与机载导航接收机配合使用。

为进近着陆提供航向道的方位引导信息。

2、航向信标台附近的地形地物可产生多路干扰,使辐射场型发生畸变,导致航向道弯曲、摆动、抖动。

3、航向信标台通常设置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距跑道末端的距离为180~600m;通常为280m。

4、距跑道末端距离应考虑的因素:1)机场净空规定;2)航向道扇区宽度要求;3)天线阵附近的发射和再辐射体的情况。

4)航空器起飞时发动机的喷流;5)设施升级的可能性;机场总体规划;建台费用。

1D433010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对场地的要求1D433011 仪表着陆系统的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航向天线阵航向信标台机房1D433010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对场地的要求1D433011 仪表着陆系统的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一、航向信标台设置 LOC5、航向信标天线距跑道入口的最小距离为2200m;6、航向信标台天线辐射单元至仪表着陆系统基准数据点之间应通视。

7、天线辐射单元距地面高度通常不超过10m;8、Ⅱ/Ⅲ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信标台应设置:远场监视器(包括航道和宽度的监视功能)。

9、远场监视天线纵向距离应在跑道入口和中指点信标台间确定。

通常在反方向的航线天线后方。

10、远场监视天线与航线天线应通视。

11、由于地形限制,航向信标天线不能设置在跑道中线延长线时,可采用偏置设置。

偏置角最大3°;偏置设置的航向信标台只能用于Ⅰ类运行标准。

1D433010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对场地的要求1D433011 仪表着陆系统的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偏置角:决断高度所在地点和航向信标天线的连线与跑道中心线延长线构成的水平夹角;决断高度: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决断高:以跑道入口平面为基准;1D433010 民航机场无线电导航系统设置及对场地的要求1D433011 仪表着陆系统的设置及其对场地、环境的要求一、航向信标台设置 LOC12、航向信标临界区1)航向信标台的临界区是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半径75m;长方形的长度:从航向天线到跑道末端或向跑道端延伸300m(二者取其大);宽度120m;航向信标天线的辐射特性为单方向。

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

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

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IB-TM-2015-005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5日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供配电系统和设备电源接入的相关技术工作,制定本指导材料。

1.2 适用范围本指导材料适用于空管系统和地方机场运行保障单位的管制中心(包括区域管制中心、终端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等)、航管楼、塔台、雷达站、VHF遥控台、导航台等设施相关供配电和电源接入的工程建设与运行保障。

1.3 编写依据《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R1)《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规范》(MH/T4005-1997)《民用航空导航台站建设指导材料》(IB-TM-2010-0004)2 定义及要求2.1供电系统供电系统通常包括高压、低压供电系统。

高压供电系统一般包括高压配电和降压变压器等设备。

低压供电系统一般包括低压开关柜、配电柜,以及与之相连接的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直流供电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

2.2 供电负荷保障等级2.2.1 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负荷保障等级分为空管一级供电保障和空管二级供电保障。

2.2.2 空管一级供电保障是指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分别引入一路供电专线(该市电进线在前一级变电站为不同的线路),每一路供电容量均需满足台站所有负荷需求,且留有冗余。

处于机场地区的设备台站一般采用空管一级供电,并由机场地区的变电站供电。

2.2.3 空管二级供电保障是指从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路,该稳定可靠的电源可从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的稳定可靠的供电环网引接,该路供电容量均需满足台站所有负荷需求,且留有冗余。

II、III类ILS系统场地设置与保护指导材料

II、III类ILS系统场地设置与保护指导材料

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 IB-TM-2013-003下发日期: 2013年3月13日II/III类仪表着陆系统场地设置与保护指导材料目 录1 前言 (1)1.1目的与依据 (1)1.2适用范围 (1)2 总则 (1)2.1定义 (1)2.2总则 (3)3 航向信标台 (4)3.1航向信标 (4)3.2航向信标台的设置 (4)3.3场地及其环境要求 (5)4 下滑信标台 (9)4.1下滑信标 (9)4.2下滑信标台的设置 (9)4.3场地及其环境要求 (10)5 指点信标台 (12)5.1指点信标 (12)5.2指点信标台的设置 (12)5.3场地及其环境要求 (13)1 前言1.1 目的与依据为指导II/III类运行的仪表着陆系统场地保护区设置与保护工作,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美国联邦航空局《仪表着陆系统选址规范》(FAA ORDER 6750.16D)与国际民航组织欧洲和北大西洋办事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信标临界区与敏感区管理指导材料》,编制本指导材料。

1.2 适用范围本指导材料适用于实施或者计划实施仪表着陆系统II/III类运行的机场对航向信标、下滑信标与指点信标的场地保护区域划设。

2 总则2.1 定义2.1.1 仪表着陆系统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为飞机提供航向道、下滑道和距跑道着陆端的距离信息,用于复杂气象条件下,按仪表指示引导飞机进场着陆。

包括航向信标设备,下滑信标设备、指点信标设备和测距仪以及连带的监视系统、遥控和状态显示系统。

2.1.2 决断高度 decision height按仪表着陆系统进场着陆时,决定复飞或继续进场的最低限定高度。

2.1.3 仪表着陆系统的I类运行标准operational standards or ILS CA T I使用仪表着陆设备,决断高度不低于60米,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0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民用航空NDB导航台、甚高频通信台合建可行性分析

民用航空NDB导航台、甚高频通信台合建可行性分析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科学与信息化2022年4月下 169民用航空NDB导航台、甚高频通信台合建可行性分析魏小泽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摘 要 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民航运输量以年均超10%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

航班量的不断增加,对民航空管系统带来很大的运行压力,增建空管基础设施、保障航班飞行安全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

甚高频地空通信作为空管指挥飞机飞行的重要手段,在新建台时既要满足对航路、航线的有效覆盖,又需要稳定可靠的配套保障,为了节省投资,实现效益最大化,本文对在现有NDB导航台新建甚高频通信台的可行性进行理论分析。

关键词 民用航空;无方向性信标;甚高频;理论分析Feasibility Analysis of Joint Construction of Civil Aviation NDB Navigation Station and Very High Frequency Communication Station Wei Xiao-ze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North China Regional Air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 Inner Mongolia Branch, Hohhot 010010,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hinaAbstract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in the past ten years, civil aviation traffic in China has continuously and rapidly grown at an average annual rate of over 10%, reflecting the growing demand for a better life among the people.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flights has brought great pressure to the operation of civil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 and the urgent need to build additional air traffic control infrastructure and ensure flight safety is increasing. Very high frequency ground-to-air communic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air traffic control to command the flight of aircraft. When a new station is built, it should not only meet the effective coverage of air routes and lines, but also need stable and reliable supporting support. In order to save investment and maximize benefits, this article theoretically analyzed the feasibility of building a new very high frequency communication station in the existing NDB navigation station.Key words civil aviation; non-directional beacon; very high frequency; theoretical analysis1 甚高频通信台址设置原则①台址设置应满足运行需求、地空通信覆盖需求;②周围地理环境无高大遮蔽,不影响电波正常传播;③电磁环境符合《民用机场与地面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规范》要求[1]。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全稿)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全稿)

MH/T4003-199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简称空管)雷达站和设置地点,是其所提供的方位、距离、位置等导航、雷达信息的基准点。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型导航和雷达设备,也适用于各类民有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管雷达站新建台站的选址和台站建设以及已建台、站的场地管理一环境保护。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空中定位air fix point 为保证航空器的正常航行而规定的空中位置点。

2.2 切线飞行tangent flight 与以雷达天线为中心的圆相切的切线飞行,径向速度为零时,其一次雷达目标显示将会失效。

2.3 雷达遮蔽角(包括水平遮蔽角和垂直遮蔽解)screen angle 从雷达天线中心点和该点所在水平面向上算起的雷达电波信号被地形地物遮挡的垂直张角。

2.4 对称装定symmetrical installation 精密进近雷达的航向天线相对于跑道平行线做对称扫描(即左右各100)的装定方式。

2.5 不对称装定asymmetrical installation 精密进近雷达的航向天线相对于跑道平行线做左右不对称扫描(通常是向跑道方向扫描150,背跑道方向扫描50)的装定方式。

2.6 仪表着陆系统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 它为飞机提供航向道、下滑道和距跑道着陆端的距离信息,用于复杂气象条件下,按仪表指示引导飞机进场着陆。

包括甚高频(VHF)航向信标设备、超高频(UHF)下滑信标设备和甚高频(VHF)指点信标以及连带的监视系统、遥控和指示设备。

2.7 决断高/高度decision altitude/decision height 按仪表着陆系统进场着陆时,决定复飞或继续进场的最低限定高/高度。

2.8 仪表着陆系统的I 类运行标准operational standards or ILSCAT I 使用仪表着陆设备,在不低于决断高度/高度60m,跑道能见度大于800m 的最低气象条件下着陆。

大型机场扩建的导航台站和净空知识

大型机场扩建的导航台站和净空知识

大型机场扩建的导航台站和净空知识一、导航台站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是保障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

摘录《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1部分:导航》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部分内容供参考,若有具体问题建议专业单位评估。

1)无方向信标台,与机载无线电罗盘配合测定航空器与导航台的相对方位角,引导航空器沿预定航路(线)飞行、进近和离场。

无方向信标台设置在跑道着陆方向的中心延长线上,近距无方向信标台相对跑道入口900m-1200m、通常1050m。

无方向信标台附近的地形地物,会影响机载无线电罗盘的正常接收和测向,引起定向误差、指针摆动和导航覆盖距离缩短。

因此,无方向信标天线中心半径100m范围内陆势应平坦开阔,高于3m的树木、建筑物(机房除外)及公路允许距离50m;铁路、架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缆、110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允许距离150m;山丘、堤坝允许距离300m,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允许距离500m。

进入无方向信标台的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应从距无方向信标天线中心150m以外埋入地下;在无方向信标天线50m以外,不应有超过无方向信标天线中心底部基准垂直张角为3°的障碍物。

2)航向信标台,是仪表着陆系统的组成部分,与机载接收机配合为进近着陆的航空器提供航向引导。

航向信标天线阵设置在跑道中线延长线,距跑道末端距离180m-600m。

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由圆形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是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半径75m的区域,长方形是长度从信标天线沿跑道中线延长线延伸300m,宽度120m的区域,该区域不应存在障碍物。

进入航向信标台的电力线缆和通信线缆应从保护区外埋入地下,保护区内不应停放车辆或航空器、不应有任何的地面交通活动,保护区内必须设置的助航灯光设施应尽可能采用非金属材料、且其高度和表面积应尽可能小,确保其对无线电导航信号的影响最小。

在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前向+10°及3km的区域不应存在高于15m的建筑物、大型金属反射物和高压输电线。

导航台站建设工作流程空管局

导航台站建设工作流程空管局

导航台站建设流程图导航台站选址审查一、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选址报告(一式2份,原件)2、附件(一式2份,原件)A、立项批准文件B、更新改造项目应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C、土地规划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建台并提供保护的信函或批准文件D、根据台站情况,应有和军方签定设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位置或设在军用设施附近的台站位置的协议书E、机场导航台站应附录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F、台址经纬度(54和84坐标系)、海拔高度测绘成果(需由具备测量资质单位出具G、电磁环境测试分析报告H、导航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导航台站保护区周围地形图以及相对位置图I、导航台站场地地形地物遮蔽角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报告J、如必要,附录厂家分析报告K、如必要,附录飞行鉴定报告二、导航台选址审查程序1、选址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上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2、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审批。

导航台频率、呼号申请流程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2、附件(一式2份,原件)A、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导航频率申请表B、导航台址批复文件C、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二、审查程序1、拟建设备工作频率和呼号的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无委办提出。

2、民航地区管理局无委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设备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上报至民航总局无委办。

3、民航总局无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频率。

飞行校验申请流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可进行飞行校验工作。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2、附件(一式2份,原件)A、导航设备校飞用基准数据表B、导航资料增改报表C、经批复的飞行程序二、审查程序1、设备的飞行校验由建设单位向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向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提出。

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校飞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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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IB—TM—2010—004下发日期:2010年4月26日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关于下发《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导航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运行保障单位提供所需导航服务,现将《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下发你们。

望各单位参照本材料加强导航台建设管理,补充完善运行维护规范,确保运行安全。

民航局空管办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抄送:局领导,政法司、计划司、运输司、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局。

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及指导民用航空导航台(以下简称导航台)建设,保证导航台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相关规定、技术规范,确保导航台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指导材料。

第二条本指导材料要求导航台在选址、规划、设计及施工的各阶段,落实场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等行业规范要求,保证导航台在供电保障、机房装修、维护空间、防雷接地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满足实际使用需要,为导航设备的长期持续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环境,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条本指导材料使用以下定义:导航台是指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为航空器提供测定导航参量(方位、距离和速度),确定航空器的位置,并引导航空器按预定航路(线)飞行的地面台站。

包括无方向信标台、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和指点标台等。

航路导航台是指为在航路(线)上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机场导航台是指为在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起飞和着陆引导信息的导航台。

本指导材料中导航台设备包括导航设备及附属设备。

导航设备是指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指点信标、无方向信标等设备。

附属设备是指所需的供电、配电、通信、消防、照明和防雷等设备。

第四条新型号导航设备的建设指导材料,将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发布。

第五条本指导材料适用于导航台的新建、改建及移动式机房的建造、安装,并可作为民用导航台行业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导航台选址与场地第六条导航台的选址应符合飞行程序设计的要求,并满足导航设备的工作环境、地方规划、投资规模等要求,同时考虑供电、维护、维修及值班人员生活的需要。

第七条导航台台址应符合GB6364《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MH/T 4003《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导航台的选址应考虑土壤的电阻率、当地雷电统计资料,避免选择雷电多发地区及地电阻难以达到要求的地区。

第九条导航台的选址应考虑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方的位置,避开易燃、易爆的仓库,同时考虑洪水防范及有害气体、粉尘的影响。

第十条导航台选址应考虑对维护人员的辐射保护,应符合GB 807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及GB 12638《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导航台在规划选址阶段,应考虑导航台保护区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好保护区的长期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导航台台址及其场地保护区,应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向地方政府备案。

第三章导航台规划与设计第十三条导航台的占地面积应考虑场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及电磁辐射保护等有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既要满足设备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也应满足对人员和环境保护的安全等要求,还应考虑导航设备工作地网和防雷地网敷设范围的需求。

建在地震活跃区域的导航台,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场内导航台机房及天线塔等设施建设,应符合MH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导航台及保护区范围内应建设通畅的排水系统,避免水浸。

第十六条导航台应配套建设环境绿化工程,绿化应符合场地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导航台的机动车通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围墙高不低于2.5米。

第十八条有人值守导航台,机房与生活区可分离建设,但应满足导航设备实时监控及导航台安保的要求。

第十九条有人值守导航台,可按4人配备生活用房,配置室内活动(图书)室。

有条件的导航台可配套建设室外运动场所,配套工作用车及生活用车车库。

第二十条导航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供配电设施、发电机及其用房。

配套用房及变配电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

当市电中断时,配套的发电机应能承担导航台的全部用电负荷。

第二十一条导航设备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按使用功能划分为导航设备区、弱电区、配电区及电池区。

其中:导航设备区是指安装导航设备的机房内区域;弱电区是指安装传输设备或信号电缆的机房内区域;配电区是指安装主要供电、配电设备的机房内区域;电池区是指安放设备用蓄电池的区域,包括设备后备电池及不间断电源(UPS)电池。

第二十二条导航设备区可与弱电区合并,配电区应远离主设备区,电池区可为独立区间。

第二十三条机房设计应包含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机房地面、墙面除满足防潮要求外,应能满足设备的承重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活区、变电配电机房、发电机机房的消防设备,应符合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设备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机房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仪表着陆系统下滑台保护区的A区范围,可适度硬化处理,以降低场地变化影响辐射导航信号的稳定,其边界应设置容易识别的保护区范围标识。

第二十七条4E以上(含)机场的场内供电线路及信号电缆线路,可按双向线路路由设置。

第四章导航设备配置第二十八条导航台的导航设备配置应根据机场运行标准及飞行程序的要求,选择能提供持续稳定导航信号、性能可靠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导航设备应取得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条仪表着陆系统(ILS)设备应满足MH/T 4006.1《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设备应满足MH/T 4006.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 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测距仪(DME)设备应满足MH/T 4006.3《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无方向性信标(NDB)设备应满足MH/T 4006.4《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导航设备监控系统的传输方式首选有线传输方式,其它传输方式可作为补充。

第三十五条导航设备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值班员对设备工作状态及告警信息的实时监控。

导航设备加装的监控系统,应独立于设备原监控系统,不得影响设备原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导航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环境监控设备。

第五章导航台电源配置第三十七条机场导航台宜采用双路市电专用路由供电,机场灯光站的后备电源应保证机场导航台的供电,支线机场导航台可不采用双路市电供电。

航路导航台宜保证一路市电供电,并配置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

导航台应采用TN-C-S的配电连接方式。

第三十八条导航台可采用太阳能供电或其他可靠的供电方式。

太阳能供电的储能电池容量,应根据该地区日照统计中连续出现阴雨天气的天数确定。

第三十九条导航设备应配备蓄电池作为主用后备电源。

蓄电池应采用在线全浮充充电连接方式,满足导航设备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

蓄电池应选用阀控式蓄电池。

第四十条可以选择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以下简称“UPS”)作为导航设备备用后备电源,同时可作稳压电源使用。

UPS的额定功率选择应是用电设备额定功率的2倍。

第四十一条机房配电分为转换开关箱、配电箱,转换开关箱及配电箱分离设置、安装。

配置UPS时,应加装UPS电源输出配电盒, UPS 的输出经配电盒接至设备。

转换开关箱、配电箱及UPS 配电盒之间安装距离应满足浪涌防护的退耦要求。

第四十二条机房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电源插座。

配置UPS时,可设置不间断电源插座,满足设备维护及维修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导航台的电源开关应选用空气断路开关,电源系统中不得安装漏电开关。

第四十四条需提供气象设备电源的导航台,应为气象设备的电源预留连接端,或预留安装位置。

第六章机房工艺要求第四十五条机房宜为框架结构,矩形布局,建筑面积宜为30平方米,机房净高宜为3米,机房门的高度不低于2.1米,宽度不小于1米,也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只安装单套设备的机房,其机房面积可适当减少。

第四十六条机房的建筑设计应包含屏蔽及防雷功能。

机房外墙、地基及房顶,应按格栅形空间屏蔽(法拉第笼)的方式设计,根据电缆进出机房位置,预留电缆孔及等电位连接端。

第四十七条机房的房顶应避免积水,并有防渗漏、保温、耐热的性能,除防雷设施外房顶不得安装其它设施。

第四十八条机房地基高度应满足防止机房水浸的要求。

地面混凝土强度、墙面应满足防渗漏、防潮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机房内装修应选用耐久、环保、不发尘、阻燃的材料,避免设备投产后的重复装修。

第五十条机房不设吊顶,不宜安装防静电活动地板。

机房地面可铺设导静电地面或防静电胶。

第五十一条机房门窗宜采用不锈钢材料,窗宜采用平开窗。

门窗、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第五十二条导航设备的安装位置宜保证1.2米宽的维护空间,满足维护人员对设备的维护及维修需要。

第五十三条机房内应根据设备的安装及防雷需要,预留足够的接地连接端,用于连接防雷装置。

第五十四条机房应根据上走线要求,设计安装走线架,并满足信号电缆及电源电缆分离安装的防雷规范要求。

第五十五条机房内导航设备及附属设备、线缆应设置识别标识。

第五十六条机房温度应保持在10℃至28℃之间,相对湿度应小于85%,避免结露。

机房可根据设备环境需要配置湿度调节器。

第五十七条机房应配置2台具有停电自启动功能的空调,单台空调应能满足设备正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八条机房内照明宜采用节能灯具,灯具应分组分离安装。

灯具安装位置应满足设备的维修和维护需要。

第五十九条机房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300勒克斯。

机房应安装应急照明光源,在距地面0.8米处,其照度不应低于5勒克斯。

第六十条机房应配备两个适用于电子设备的移动式或手持式气体灭火器,其灭火剂不应对设备造成损害及污渍。

第七章导航台防雷与接地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六十一条导航台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满足人员安全及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要求。

第六十二条导航台采用联合接地、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馈线接地分流、雷电过压保护、直击雷防护的综合防雷措施。

第六十三条导航台地网由机房基础地网(接地体)、机房四周的环形地网、天线及铁塔地网(接地体)等组成。

机房基础地网(接地体)、机房四周的环形地网合称机房地网。

第六十四条导航台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欧姆。

接地电阻难以达到要求的,应在机房地网四周增加辐射型水平地网及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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