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直接发包项目所需备案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XXX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答应证的,一概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将施工合同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备案的概念、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备案的概念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工程质量安全。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办理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相关材料。
2. 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时,需确保材料齐全、有效,否则将影响备案进度。
3. 等待备案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中标结果的公正性,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资格等。
审核期间,如有疑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
4. 领取备案通知书备案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发放施工合同备案通知书。
通知书表明施工合同已正式备案,可以开始施工。
三、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1. 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 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 其他相关材料。
工程项目开工一般需要到政府职能部门

工程项目开工一般需要到政府职能部门(建委)办理如下相关备案手续: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业务不收费。
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告知三个阶段。
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格及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填全,注明工程编码(工程编码在单体回执单上),标注手机部分必须填写移动或联通的电话号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工程项目趸交)给工程项目上的保险;三、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三项请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咨询电话:63167942 );四、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登记表中施工单位名称相同);五、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两份。
(必需加盖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管处红章);六、《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
必须加盖甲方红章。
此表请到/tabid/550/Default.aspx→下载中心下载。
(装修工程不用提交此项);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甲方红章)或直接发包单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甲方红章);八、甲乙双方盖章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或乙方承认自己施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甲乙双方红章);九、提供单体回执单的复印件一份。
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西区105房间)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下午17:3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63951166-6105,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5个工作日。
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告知三个阶段。
办理此项业务,需具有已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材料。
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市建委办事大厅(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西区101房间)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下午17:3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63951166-7101,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5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直接发包合同价备案资料

建筑工程直接发包合同价备案资料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国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其中,直接发包作为一种常见的工程发包方式,其合同价的备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建筑工程直接发包合同价备案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二、直接发包合同价备案资料1. 合同正式文本直接发包合同正式文本应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应涵盖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若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订合同,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人的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信息。
3. 承包人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资质证书应载明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等信息,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应载明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工程预算书应包括工程项目的总预算、单位工程预算、措施项目预算等内容,预算书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等信息。
5. 审计报告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审计报告应载明审计对象的名称、审计结论、审计日期等信息。
6.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三、结论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直接发包合同价备案资料的准备和提交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直接备案的流程
直接备案的流程发表日期:2014-02-13 10:43阅读次数:607来源:直接备案的流程一、前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行直接发包:1、企业性质必须是:外商独资,或者私企独资,或者合资(指外资控股或私企控股);2、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非法定招标项目;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之内。
二、工程项目招标登记1、根据立项、投资批复或项目批准或核准决定书,做“工程项目招标登记”;2、先登录“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与信息平台”,点击“企业窗口”;3、点击“工程项目招标登记业务”,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登记申请” ,4、请选择左边的菜单进行相应的操作。
5、核准后;打印“工程项目招标登记表”,并随纸件一起报送。
三、工程招投标备案1、先登录“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与信息平台”,点击“企业窗口”;2、点击“工程招投标备案业务”,进入,3、按照工程类型选择左边相对应的菜单,点击“直接备案”(位置最低端)进行相应的操作;4、招标方式选择“直接委托”5、请选择相对应的“行政许可”“处罚”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在建管中心备案,准备下列材料:1、发包人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如: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验,复印件存留);2、承包商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核验,复印件留存);3、下载招标备案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备案表”(注:虚线是工程类型,如施工、监理、勘察、设计);4、根据不同的投资单位需提供相对应的文件(原件核验,复印件留存)⑴、国有投资或者财政投资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需提供立项批复或者投资批复;(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批复在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私企投资或者外商投资或者合资(合资指:外资控股或者私企控股)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注:外资的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到投促局办理,联系电话:25202687;内资的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到工商开发区分局B区一楼10号窗口办理,联系电话:25202681)本市注册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工程需提供如下文件:非本市注册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项目提供外地进津备案通知书;:施工(包括园林)、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外地企业去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办理进津证,咨询电话:24312093);非本市注册勘察或者设计的项目提供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简称临时进津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站式”服务办事指南一、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受理部门:“一站式”招标办窗口,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800019)(一)项目登记1、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1份)2、项目发包方案表(原件1份,可到市招标办2006版网站下载)(二)项目发包方案1、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平面图(装饰装修项目要求提供消防审核单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预算书(工程造价在40~50万元的,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审定单)3、资金证明(近3个月内的银行对账单)4、监理单位确定(由监理单位自行办理)(三)工程直接发包1、直接发包申报表(原件1份,可到市招标办2006版网站下载)2、直接发包备案书(招标办发放)(四)建设单位1、营业执照2、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五)施工企业(资料需录入市招标办4.0企业库,无须带原件)1、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证书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简称B证)5、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6、施工合同(注:如合同价低于预算价,须提供让利协议)(六)办理流程:“一站式”招标办窗口受理网上申报审核办结。
(七)承诺时间:即办。
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受理部门:招标办五楼,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997661、86670621)1、明确招标组织方式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发布招标公告3、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确定4、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审核6、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澄清答疑7、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9、开标、评标、定标10、中标公示、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二)邀请招标(受理部门:招标办四楼,地址:广成路85-2号,电话:86955762)按照公开招标的要求,除去“发布招标公告”事项,其他均同。
重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审批指南
行政许可时限
即到即办。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2、《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申请表F》。
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办事指南”中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步: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传报建数据信息,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和直接发包表,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法人公章(详见指南2.4),并按申请表附件材料清单备齐各项材料;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审批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行政许可条件
1、已按规定办理了计划立项手续或已取得了财政部门关于资金安排的批文;
2、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已按规定取得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按规定取得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人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5)已按最低条件连续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6个工作日,但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仍少于3名,通过竞争性谈判已在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了承包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1份)。
重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审批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因存在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原因,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直接发包。注:本指南仅适用于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大投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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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直接发包项目所需备案资料:
(招投标处收取)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一式八份);
2、资金证明(工期一年以上的为合同价的30%以上,一年内为合同价的50%以上);
3、拟施工装修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租赁)合同;
4、涉及到外立面装修或房屋性质发生改变的需有规划部门手续;
5、审图合格通知书;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安全生成许可证【监理单位单位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7、施工组织设计(监理项目为监理大纲);
8、施工单位还须提供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证(监理为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师证);
9、建设单位的企业章程;
10、施工(监理)合同。
★以上资料除“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第1项)在/DownLoadC.aspx上下载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第7项)外均为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