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的相关概念辨析
法律对一般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般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1、⼀般地域管辖,即根据当事⼈住所地与⼈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地域管辖。
确定原则—“原告就被告”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2、另需注意民诉意见的补充规定,讲的⽐较明⽩不赘述3、民诉、刑诉、⾏诉中地域管辖确定原则⽐较:民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民诉中有⼤量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刑诉: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诉也有⼀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注意:以被限制⼈⾝⾃由的⼈为被告起诉要求离婚的,⾸先看原告是否也被限制⼈⾝⾃由。
如果原告没有被限制⼈⾝⾃由,则适⽤⼀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也被限制了⼈⾝⾃由,则适⽤⼀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制度的缺陷凸现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探讨对其完善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
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
从审判的实践看,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它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
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保护原告的权益,把便利原告进行诉讼和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设置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重要因素。
地区管辖名词解释

地区管辖名词解释1. 地区管辖的定义地区管辖是指一个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某个政府或组织对于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和界限。
地区管辖涉及到国家、省份、城市、县区等各级行政单位对于特定地域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2. 地区管辖的层级划分在中国,地区管辖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四个层次。
各个层级的地区管辖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
2.1 国家级地区管辖国家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央政府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国家级地区管辖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使对全国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委负责具体实施。
2.2 省级地区管辖省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国各省份对本省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省级地区管辖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省级政府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行使对本省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3 市级地区管辖市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国各地级市对本市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市级地区管辖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但不包括立法权。
市级政府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章,行使对本市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4 县区级地区管辖县区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国各县区对本县区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县区级地区管辖主要包括行政权,司法权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县区政府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章,行使对本县区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地区管辖的职责与功能3.1 立法职责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地区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法律体系,确保地方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统一。
3.2 行政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和决策。
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和方针在本地区的具体落实。
地域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补充规定: 被注销城镇户口 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军人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监护纠纷 合伙组织
思考: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 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 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 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 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 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 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 C.C市丙区法院 D.C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概念 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某类诉讼 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当两个以上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 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意义:将权利交给当事人 2、如何选择和确定 只能做单一选择 以最先立案管辖 当事人 法 院
七、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 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3、侵犯商标权、著作权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标准
1、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 一般地域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 的联系
关于管辖的名词解释

关于管辖的名词解释管辖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管辖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管辖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管辖的意思管辖(读音guǎn xiá),是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
这伪联合村公所,管辖着康家寨、望春崖、桃花庄等几个村子。
——马烽、西戎《吕梁英雄传》明冯梦龙清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五回:“孙武吩咐宫女,分为左右二队。
右姬管辖右队,左姬管辖左队,各披挂持兵。
示以军法:一不许混乱行伍,二不许言语喧哗,三不许故违约束。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
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
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造句欣赏一、世界是归强有力者管辖的,应当做强有力者,应当超于一切之上。
莫泊桑二、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
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三、如此多的政府机构负责管辖那么多的生产者,一些不法经营者难免就会成为漏网之鱼。
四、这些岛屿一向属中国管辖,这是众所周知的。
五、人们相信他神力无边,智慧无限,对所管辖的人世公正无私,充满无限仁慈和爱心。
六、据1880年关于孟买辖区现由马哈拉施特和古杰拉特管辖的一份报告显示,一个帕迪次部落的成员“总是破衣烂衫、肮脏不堪,走起路来鬼鬼祟祟”。
七、为了早日脱离你的管辖,自07年毕业以后,就踏上西征的列车奔赴新疆,挂着名义是西部志愿者的头衔,就这样匆匆往西。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异地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法院判决所基于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活动范围变得更广,人们涉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针对异地管辖权的争议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对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
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了解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醒当事人在面临异地管辖权争议时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将介绍异地管辖权的定义。
异地管辖权是指与法院所在地不同的地方对某一特定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以地域为基础进行划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涉案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并不适宜审理该案件。
其次,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通常由当地法律规定。
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被告的居住地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等因素。
了解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评估自己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合理地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
紧接着,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争议。
在实际诉讼中,异地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异议。
了解这些争议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在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待遇。
最后,我们将讨论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一行为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反对观点,并促使法院对异地管辖权争议进行审查和决定。
总之,异地管辖权争议是现代社会法律纠纷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详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地域管辖做了专门的规定,其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虽然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地域管辖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理论和立法两个层面有必要整合以改变目前管辖制度缺乏普适性、过于依赖行政化手段操作的缺陷。
以下就学理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地域管辖一、学理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特殊地域管辖联结点的确定标准不统一。
根据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立法通例,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作为协议管辖对称的专属管辖,其实质,亦属于地域管辖的范畴。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三种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联结点不同,体现的立法宗旨不同。
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
”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增强原告起诉时的谨慎,防止其滥诉,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利益。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果依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将会导致同诉讼中的既便利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裁判的”两便”原则背道而驰的结果。
为避免这种情形,减少诉讼成本的无谓投入,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
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生活或业务中心点决定管辖权,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或与原告起诉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相关联,或与争讼的法律行为所在地相关联。
因此,可将前者称为对人的管辖,将后者称为对物或对事的管辖①。
民诉法二十四条到三十三条、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案件。
上述的前7类案件所规定的多个联结点中均含有”被告住所地”,而后两类案件和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案件,则无”被告住所地”这一联结点。
前7类案件兼采对人管辖的标准和对事管辖的标准,后几类则单采对事管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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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相关概念辨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7、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