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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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繁荣,抄袭现象也日益严重,特别是歌词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关于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分析。

一、歌词抄袭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歌词抄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词抄袭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歌词内容进行复制、改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歌词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未注明出处,且未得到原创者的同意。

二、歌词抄袭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4)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5)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6)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对歌曲翻唱争议的法律思考

行 为 的一 个 基 本 规 定 。但 由 于其 模 糊 笼 统 性 以及 由此 而来
面 对 巨大 的 法 律 真 空 和 失 范 以及 汹 涌 的舆 情 , 《 中 华 人
依 然 难 以发 挥 法 律 定 纷 止 争 的 功效 。 2 O 1 1 年 2月 , 《 春 天里 》 的著 作 权人 汪 峰 发 布 “ 禁 唱 的不 便 操 作 性 , 令” , 不许“ 旭 日阳 刚 ” 组 合 再 以 任 何 形 式 演 唱该 作 品 及 其
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7 O期 )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R N AL O F G UI L I N UN I VE R S I TY O F AE R O S P A C E T E C HNO L OG Y 学 术 苑
对歌 曲翻唱 争议 的 法律 思考
用费 , 翻唱《 两 只蝴蝶 》 。后 被 版 权 人 鸟 人 公 司 起 诉 侵 权 。 首次 出版 3 个月后 , 其 他 录 音 制 作 者 可 以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北 京 海淀 法 院判 决 邵 雨 涵 向鸟 人 公 司 赔 偿 8万 元 。
近些年来 , 作 为一 种 艺 术 表 现 形 式 , 翻 唱来 越 来 越 受 到 十分 迫 切 的需 求 。
2 法律 争 议 背 后 的 著 作权 法修 改较 量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积 极 践 行 对 版 权 的 司 法 保
唱让 原 歌 越 来 越 红 , 歌 曲 翻 唱有 时 也 让 翻 唱 歌 手 人 气 大 增 。 护 。我 国 现 行 的 著作 权 法 是 2 0 1 0 年 2 月 公 4月 实施 的 , 在 由于 当 时立 法 水 平 的 局 限 没 有 对 翻 唱 行 为 比如 李 代 沫 因在 今 年 夏 天 《 中 国好 声 音 》 第 一 期 节 目里 翻 唱 这 部 现 行 法 中 , 歌 曲《 我 的 歌声 里 》 而人气大增 , 让 大 家 记 住 了 这个 “ 柔 情 铁 进 行 直 接 界 定 。但从 散 见 的条 文 中 , 我 们 依 然 能 见 到 有 关 汉” 。农 民 工组 合 “ 旭 日阳 刚 ” 因翻 唱 《 春 天里 》 走 红 网络 , 并 的可 以参 照 实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法 规 定 , 著 作 权 人 的 著 作 登上 2 O 1 1年兔 年 央 视 春 晚 舞 台 , 成 为 备 受 追 捧 的 草 根 歌 权 包 括 表 演 权 ( 参见《 著 作权 法 》 第 l O条 第 9 项) 在 内 的 全 手 。然 而 与 此 同时 , 歌 曲 翻 唱 引 起 的 纷 争 和 诉 讼 也 此 起 彼 权 处 置 权 ; 而表演 者则 只享有 表演 者权 , 其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侵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个人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音乐侵权案例作为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音乐侵权案例,探讨侵权法在音乐领域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著名歌曲的剽窃在音乐创作中,剽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之一是1971年的"我的甜蜜"与1967年的"The Air That I Breathe"之间的侵权纠纷。

"我的甜蜜"是一首由英国乐队The Hollies演唱的著名歌曲,而"The Air That I Breathe"是由美国音乐人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创作的歌曲。

The Hollies的成员在录制"我的甜蜜"时借鉴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

这一行为引发了侵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法的适用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版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旋律和歌词等元素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而剽窃行为则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The Hollies的成员未经授权使用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案例二:网络音乐的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网络音乐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

典型案例之一是某音乐平台未经授权传播著名歌曲的事件。

某音乐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些著名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从而引发了版权纠纷。

著作权持有人认为该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要求其停止传播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著作权持有人的授权。

音乐翻唱操作规程

音乐翻唱操作规程

音乐翻唱操作规程音乐翻唱是指将一首原创歌曲重新演绎或者改编成自己的版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翻唱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音乐形式,许多音乐爱好者通过翻唱来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表达对音乐的热爱。

不过,由于版权问题和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考虑,音乐翻唱也有一系列的操作规程。

一、遵守版权法律音乐翻唱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一种形式,因此,翻唱者需要尊重版权法律,遵循相关规定。

在进行音乐翻唱之前,翻唱者应该确保自己获得了合法的授权或者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

二、尊重原创者音乐翻唱是一种对原创作品的致敬和赞赏的方式,所以翻唱者应该尊重原创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在进行翻唱之前,翻唱者应该与原创者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

三、注明版权信息在翻唱作品发布的时候,翻唱者应该注明原创歌曲的版权信息,包括原唱者、作词作曲人以及出品方等。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产生版权纠纷,还可以对原创者进行推广和宣传。

四、保持独特性音乐翻唱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演绎来展示自己的才华和独特性,所以翻唱者应该尽量保持翻唱作品的个性和创新。

不仅要在演唱技巧上做到自己的风格,还可以尝试加入自己的音乐元素或者进行编曲改编,以使翻唱作品具有与众不同的魅力。

五、不进行商业使用除非得到了合法授权或者许可,翻唱者不应该将翻唱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商业使用意味着与原创作品的利益直接挂钩,需要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所以,在进行音乐翻唱的时候,翻唱者应该自觉遵守版权法律,不进行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

六、尊重他人意见音乐翻唱是一种公开展示自己音乐才华的方式,翻唱者可以将作品上传到各种音乐平台上,与他人分享。

但同时也要接受他人的意见和批评,以不断进步。

在面对他人的建议和意见时,翻唱者应该虚心接受,不自以为是。

七、宣传和交流合理化翻唱者可以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和交流,扩大影响力。

在宣传和交流的过程中,应遵循网络道德和职业操守,不进行造谣、抹黑他人或者恶意攻击的行为。

《春天里》“禁唱”风波引发的版权法律思考

《春天里》“禁唱”风波引发的版权法律思考

《春天里》“禁唱”风波引发的版权法律思考作者:蒋仕梅张庆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凭借翻唱《春天里》走红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被该词曲创作者汪峰要求停止未经授权在商业演出中翻唱这首歌。

旭日阳刚的“翻唱”是否侵权?汪峰享有“禁唱权”吗?旭日阳刚突破“禁唱”有哪些合法途径?如何寻求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点?建设健全的版权产业链需要哪些法律支撑?本文试从以上角度探索一条版权法治化的合理思路。

关键词“禁唱” 合理使用平衡机制作者简介:蒋仕梅,法律硕士,讲师,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传媒出版系;张庆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79-01一、汪峰对《春天里》是否享有“禁唱权”汪峰在演唱《春天里》时,该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标明为“汪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汪峰拥有该首歌曲的著作权。

但也有例外情况,歌手签约的音乐公司也可能会向词曲作者购买著作权,作者一般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就得视作者与音乐公司的合同而定。

对歌曲的演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权。

据此,旭日阳刚除法律明确允许的例外情形之外,公开演唱汪峰享有著作权的《春天里》,应当取得汪峰或其委托人的许可。

汪峰对于其未经许可演唱《春天里》的行为理应享有“禁唱权”。

二、旭日阳刚的“翻唱”是否侵权“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

旭日阳刚一开始的公开翻唱,虽然汪峰没有向他们收取使用费,但得到了汪峰的同意或默认,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AI_翻唱中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风险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AI 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新兴投资风口和科技热点,音乐领域也不例外。

人工智能技术除了对现实的音乐人和版权方造成冲击外,也对传统版权法提出一个个新兴挑战。

近期AI 翻唱现实歌手的现象屡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AI 翻唱创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其创作过程又触及到哪些风险隐患?本文试从分析AI 翻唱的原理出发,厘清AI 翻唱作品的法律定性,并对该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AI 翻唱;人工智能;著作权一、AI 翻唱面临版权纠纷自2022年11月发布以来,Chat GPT 就以其强大的算力,超规模的数据训练,拟人的对话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这个由Open AI 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横空出世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讨论AICG 的热潮。

一边美国科罗拉州博览会上AI 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夺得一等奖、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东京》为基础创作的小说之遣词造句令人叹服。

而另一边美国漫画家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三家AICG 公司的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构成侵权。

人们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创作,已然跨越科学领域,浸染文化领域,继而在法律领域带来挑战。

这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时代,利益与隐患并存,让各行各业不得不开始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潜在风险。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图片的领域,AIGC 也开始逐步波及到音乐行业。

从拟人化的虚拟歌手、到根据数据推算个人歌单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辅助性的音乐创作软件,人工智能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入。

近期,出现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将歌手的声线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创作趋势,这类利用AI 翻唱歌曲的现象被《纽约时报》的记者Joe Coscarelli 誉为“无害的百灵鸟”。

听众可以享受音乐,发布者则以低门槛的创作水平获得流量,可谓两全其美。

直到一首名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爆红,这种皆大欢喜的局面方被打破。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前在⽹络上、⼀些视频⾥都可以见到各种各样翻唱的歌曲,很多⼈翻唱不是为了盈利,只是为了打响⾃⼰的知名度,让⼤众能够知道⾃⼰是专业的歌⼿,能够因此⽽获得到市场的关注跟认可。

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吧。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权吗
1、翻唱别⼈的歌曲,即便调⼦和原歌⼿⼀样,也是不⽤⽀付给原表演者任何费⽤的。

2、如果⾃⼰翻唱并录制歌曲,个⿍使⽤的,根据合理使⽤标准的三标准检验理论,是不需要购买著作权的。

3、如果要发⾏,需要购买发⾏权。

4、如果需要⾛⽳,需要购买表演权。

5、建议直接购买表演权,后续权利中很多内容是可以由表演权⼈实施的。

此外,没有翻唱权⼀说。

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作为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享有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权、表演权等,这些权利在经著作权⼈许可后,可以转让或由他⼈⾏使,著作权⼈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取报酬。

翻唱作为⼀种表演⾏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七条规定,使⽤他⼈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翻唱其实⼀般是不需要版权,因为翻唱在⼀定程度上加⼊了⾃⼰的东西,⽐如技巧⾳⾊等等,因此不需要原唱的版权。

⾯对翻唱不盈利⼜担⼼⾃⼰会被原唱追究版权问题的情况到底如何解决才⽐较好,你可以找店铺律师进⾏询问。

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解析

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解析

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解析文化产业是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一个新兴行业,由于其产业链条长、知识产权复杂,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三个不同领域的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案例,分别分析了它们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 音乐产业案例:《Despacito》版权纠纷2017年,全球热播的西班牙语歌曲《Despacito》纠缠在版权纠纷中。

歌曲创作者还是歌手Luis Fonsi的原唱版本被盗版网站上传后被数百万用户下载,之后网络上也出现了数百个翻唱版本和改编版本,版权问题逐渐凸显。

分析:音乐产业的盗版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音乐作品容易被网络用户传播,从而形成围绕版权问题的产业链。

在《Despacito》案例中,歌曲被盗版后数百万用户下载,同时数百个改编和翻唱版本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版权保护带来了难度。

解决方案:针对音乐产业版权问题,需要从法律和技术两个角度入手。

从法律角度,要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制定更严格的版权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从技术角度,要增强版权保护技术,如数字水印或DRM技术,用于保护音乐作品不被盗版或不受恶意修改。

2. 游戏产业案例:《英雄联盟》激励社区创作版权保护《英雄联盟》是一款全球热度极高的网络游戏,该游戏开发商Riot Games在2018年推出了“激励社区创作计划”,旨在促进玩家参与游戏内容的创作和分享。

而在该计划的开展过程中,Riot Games也加强了对游戏内容版权的保护。

分析:游戏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音乐产业类似,游戏开发商需要在保护游戏成果版权的同时,满足玩家的个性化需求,从而增加游戏的吸引力。

Riot Games在《英雄联盟》激励社区创作计划中,不仅为社区创作者提供了创作奖励和权益保护,也加强了对游戏内容版权的保护。

解决方案:对于游戏开发商,需要加强对游戏内容的版权保护同时满足玩家的个性化需求,例如提供创作平台和奖励机制;对于游戏玩家,需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角度认识到游戏内容使用的版权问题,遵守版权法规并尊重原创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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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

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

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

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

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

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

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

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

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

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

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

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的范畴,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的,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一个歌手要翻唱另一个歌手的作品,首先要取得原创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同意或者是买下版权,交纳版权费后即可进行翻唱,版权费由双方协商。

尽管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事实上,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没有足够的精力放在关于歌曲的法律事务上,客观上也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授权或打击侵权。

为此我国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度,权利人可以与该协会签订书面的管理合同,成为该协会会员,通过协会集体管理有关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许可费、进行有关诉讼、仲裁等事项。

保护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重要职能。

协会可以经会员授权,对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维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翻唱?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

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在《著作权法》第39条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某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引起歌曲翻唱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词曲著作权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对歌曲版权维护的法律适应,无意中造成了侵权。

或者是缺乏对音著协的了解,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翻唱。

而歌星演唱会频频爆出侵权官司,大多与费用协商达不成一致有关。

争议的焦点多在版权使用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上。

据了解,作为多起演唱会侵权官司权利主张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出版局批准,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演唱会版税率最低为2.5%。

照此标准,一场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应为实际座位数×票价×2.5%,而这个数字往往令演出商无法接受。

所以实际缴纳的版权费,往往是与音著协协商而定,因而数额多少并不统一。

上一场少,这一场多,前一年少,这一年多,就造成了扯皮、推诿,甚至对簿公堂。

另外,有个别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许可的概念,钻了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的翻唱。

还有就是网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没有获得歌手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翻唱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不真实性,通常这种情况下歌手要维权的难度是很大的。

那么,我们如何来维护歌曲的版权呢?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的翻唱才是合法的呢?词曲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翻唱,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可以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

而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印上“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前面说过音著协的重要职能是保护词曲的著作权,相对的,音著协也对其会员的词曲拥有一定权利,包括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进行公开广播,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等等。

因此翻唱者只要向音著协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取得歌曲的翻唱权,无需经过歌曲原创者的同意。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

可以选择退出音著协。

除了词曲人本身的努力,国家在法律方面也对保护歌曲版权不断进行完善。

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歌曲版权问题既多且杂,制订出来的法规也不能够面面俱全。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外界强烈争议。

其中关于录音制品复制权限的第46条,取消了原《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这一句,改为“三个月后即可使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

关于草案中最大的争论,在于第46条和48条,这两条法案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使用。

对比原《著作权法》,新草案中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句,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无疑是给了翻唱者极大便利,同时损害了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者徒有50年版权合法保护器,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结果将会是不堪设想的。

事实上,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是针对录音制品,但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法定许可,也就是说,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但倘若要在电视剧里、公开表演、网络上去翻唱这首歌、使用这首歌都不行的,只能用在录音制品上,这是48条的本意。

按第46条的规定,旭日阳刚可以在汪峰创作的《春天里》这首歌出版三个月后,不需要经过汪峰的同意,就可以进行翻唱录制,但这个翻唱作品录制出来后,要如何使用,就需要经得汪峰的同意才可以。

也就是说,你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来,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发行、传播,你只有制作的权利,制作完后没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该录音制品版权)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60和70条法令,并没在音乐界引起多大关注,但真正的“恶法”其实是这两条,其中第60条中,虽然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也就是说,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的版权费又是由集管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草案这样的规定,依旧是将音乐行业置于一个没有话语权的境地。

第70条的规定,都过度倾斜与集体管理这个组织,也就是音著协。

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也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 K 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

这次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

按草案规定,集管组织可以对非会员作品进行授权,不加入集管组织的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了,不能取得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不得自行成立集管组织,只能加入版权局设定的集管组织,而版费分配由集管组织来决定,实际上对于音乐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

目前,关于该草案的修正正在进行中,国家鼓励社会人士多多参与,集众人之所思所想,才能制订出最符合国情的法律。

如何对待歌曲翻唱问题,如何保护歌曲版权问题,还需要国家、音乐人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推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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