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空白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空白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空白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说明:

1、请在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个人身份、死亡地点、是否处于妊娠期相应方框内直接填写代码即可。

2、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3、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应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I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

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II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I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6、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I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

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

7、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一 联 出 证 单 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二 联 出 证 单 位 定 期 寄 送 县 区 疾 控 中 心 , 由 疾 控 中 心 保 存

说明填写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死亡证明书

第四章附件 附件1:《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填写要求 附件1-1:《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及填写要求 附件1-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及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样式: 死亡医学证 明书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殡葬证 编号 编号 编号 编号 死者姓名 性别 1 男 2 女 9 不明 死者姓名 死者姓名 如果是女性,其属于哪种情况:1.死前一年内没有怀孕 2.死时怀孕 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 4.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 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 性别 1男 2女 9不明 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编号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实足年龄 民族 性别 1男 2女 9不明 生前常住地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身份证号码 实足年龄 婚姻状况 1 未婚 2 已婚 3 丧偶 4 离婚 9 不详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1 大学及以上 2 中学 3 小学 4文盲或半文盲 9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生前常住地址 实足年龄 生前常住地址 死亡地点 1 医院病房 2 急诊室 3 家中 4 赴医院途中 5 外地及其它 9 不详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死亡原因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联 死亡原因 第 二 联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Ⅰ*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第三联 家属姓名 及联系处 第四联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家属姓名 及联系处 Ⅱ* 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 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医生签字 医生签字 死者生前上述疾 病最高诊断单位: 1省级医院 2地市级医院 3县区级医院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 6 未就诊 9其它及不详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 尸检 2 病理 3 手术 4临床+理化 5临床 6 死后推断 9不详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根本死亡原因: ICD 编码: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病伤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收集并保存。其用途主要包括:(一)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以及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二)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三)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 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越来越多地作为保险理赔、遗产公证等必备的文件证据。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基本格式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并明确指出:只有按照这种统一格式填写的死亡证明书才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化要求。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第一部分是死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与死亡有关的疾病或损伤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 第三部分是由统计人员填写的根本死因及统计分类。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一般应由直接负责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的治疗或抢救工作的临床医生填写。如果病人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或在家中死亡或在外地死亡的,则由乡(镇、街道)医生或乡村医生、社区医生通过询问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死者家属或其他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将了解到的死者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整理后填写。如系意外的损伤或中毒,需要同时填写损伤或中毒的临床表现和造成死亡的外部原因。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当即确定其直(间)接死因的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卫生部门根据公安

死亡证明书样本图片

死亡证明书样本图片 (文章一):死亡证明书样本死亡证明(存根)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承办人:派出所(盖章)年月------------------(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年月 (文章三):死亡证明格式死亡证明本社区,xxx村,姓名xx,身份证xxxxxxxx,与x年x月x日x时,什么原因,在什么地方死亡。特此证明南湖社区2xxx年10 月9日 (文章四):死亡证明格式领取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关系人证明书古南社保所:兹有___居死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配偶姓名______是否健在_____,共有子女____个,子女情况如下: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

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备注 (1)、所有子女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2)、因特殊情况,继承人不能全部前来办理死亡待遇领取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 领取死亡待遇。 (文章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样本 (文章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版格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文章二):死亡证明模板死亡证明(存根)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承办人:派出所(盖章)年月------------------(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年月 (文章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与居

天津诊断证明书

天津诊断证明书 篇一:诊断证明书空白 2 卫校附院诊断证明书20XX年09月 12 日医院(盖章)医师(签字) 卫校附院诊断证明书年月日 医院(盖章)医师(签字) 篇二:天津市医学死亡证明书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县第一联 填写单位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填表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 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因此,要求填写者 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 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 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 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 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 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 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 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

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医务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填表说明

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填表说明

————————————————————————————————作者:————————————————————————————————日期: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 死者姓名性别 1男,0未知的性别 2女,9未说明的性别 民族国家或 地区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4军官证,5驾驶证 6港澳 通行证,7台湾通行证 9其 他法定有效证件 证件 号码 年龄 婚姻 状况 1未婚,2已婚,3丧 偶 4离婚, 9未说明 出生 日期 年月日 文化 程度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 4中专,5技校, 6高中 7初中及以下 个人 身份 11公务员, 13专业技术人员, 17职员 21企业管理者, 24工人, 27农民, 31学生 37现役军人, 51自由职业者, 54个体经营者 70无业人员, 80离退休人员, 90其他死亡 日期 年月日 时分 死亡 地点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 中 4养老服务机构,9其他场所,0 不详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 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1是,2否 生前 工作单位 户籍 地址 常住 地址 可联系的 家属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属住址 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I. (a)直接死亡原因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生前主要疾 病 最高诊断单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村卫生室, 9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0未就诊 生前主要疾 病 最高诊断依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 化 医师签名 医疗卫生 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死亡调查记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被调查者 姓名 与死者 关系 联系 电话 联系地址 或工作单位 死因推断调查者签名调查日期年月日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 供临床医生阅读 目录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六、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说明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为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

医学死亡证明书

篇一:2014年新版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位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 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 控中 心 ,由 疾 控 中 心 保存 说明 填写说明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篇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 位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 证单 位定 期 送县 区疾 控 中 心, 由疾控中心保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15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死亡证明的格式.doc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死亡证明的格式 死亡证明的格式死亡证明原件应该是办不下来的,这种证明只能在死亡时开具一次,当时可以复印多份,并由公安局盖章。现在您可以到派出所,请他们开具老人注销户口的证明,其中写明注销原因是死亡就行了。 1、提供患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 2、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等后,到相关科室补办死亡证明。 注:只能补办“死亡证明”,不能补办“病故通知单”。 去你爱人过世的所在公安局,你以前办过的,法医应该认识你,和他说明情况,一般都会帮补个。这个不是很大的问题。 这种问题你最好咨询你们当地派出所,我们没有这种经历的人很难回答清楚,就是知道一点也怕误导了你,对你的这种经历,我很同情,祝你早日知道明确的答案,同时祝你新年快乐。 有点两难。其实是户籍部门要求错误。户口簿丢失补办,需要户口本上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办理新户的文件。户口簿上死亡的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但是证明死亡的不仅是死亡证,在医院死亡有死亡通知书之类的,或者火化的证明,或者所在地(居委会、养老院等)的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这样可以先办理户口簿。办理中注销死亡者的户籍。可凭此注销文件去复印其他死者的东西。 找户口部门补户口,照原来的补,因为丢了,他们必须给补办,不需要户口上的人死亡了才给补,所以不要死亡证。派出所可以出据户籍证明办死亡证, 死亡证明就是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办证程序: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所需材料:一、成人死亡。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单位、村委会证明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二、婴儿及儿童死亡1、医院内死亡的(1)死亡诊断书,经主治医师签字、院长签字、盖章。(2)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医院外死亡的(1)死亡情况说明材料;(2)村委会(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两人以上签字、村委会盖章;(3)乡计生办证明;(4)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家中或外地死亡者,其家属应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预防保健站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凭此证明书再到当地派出所及市殡仪馆办理户口注销与殡葬手续。各医疗单位如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也应完整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再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死亡证明-填写说明 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 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天津市医学死亡证明书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第一联 填写单位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 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 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 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 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 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 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 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 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 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 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 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 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 码》(gb/ 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 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 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 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 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 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证明书样本

篇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版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二:死亡证明模板 死亡证明(存根)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 篇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 位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 证单 位定 期 送县 区疾 控 中

心, 由疾控中心保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5 篇四:居民死亡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出证单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编号no0542101 第二联:填写单位加盖印章交给疾病控制部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 no054101 以下内容必须用正楷字体填写、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印发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b 编码:统计分类号: 第三联:派出所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no0542101 调查记录 第四联:殡仪馆存根 填写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i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哪个疾病 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ii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i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i部分(a) 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

各种医学死亡证明

附表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一联 出证单位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第二联 出 证单位定期寄 送县区 疾 控中心 ,由疾 控 中 心保存

说明填写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医学死亡证明书

出证 单位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 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 控中 心 ,由 疾 控 中 心 保存 说明 填写说明 1.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 测算非常重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要。 3.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 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 工等。 4.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 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 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 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篇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单 位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篇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居民死亡医 (一) 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gb/t3304-1991)、 (gb4658-2006)。《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 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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