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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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所得税法第26条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析——所得税法第26条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析——所得税法第26条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法第26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怎样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什么叫“符合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什么叫“权益性投资”——主要特点:不收回本金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举例说明:假如甲企业持有乙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乙企业确认净利润(税后)2000万元,投资方甲企业应确认600万元的投资收益。

假如对方已做出利润分配决定。

(《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答之一、乙企业是非居民企业,问:甲企业补不补税?答:补——因为不属于免税收入解答之二、乙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乙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

问:甲企业补不补税?答:不补——因为是免税收入解答之三、如果甲企业是连续持有乙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购入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乙企业的年度分配的投资收益600万元——甲企业可以免税。

解答之四、如果甲企业是连续持有乙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甲企业不免税。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一.原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

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1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

2×16年4月1日,金君洋公司出资银行存款10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在其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 000万元。

金君洋公司在合并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为1 500万元。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账务处理】金君洋公司购买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贷:银行存款 10 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000万【特别提示】12000万=15000万×80%如果金君洋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3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000万贷:银行存款 13 000万如果金君洋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3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但金君洋公司在合并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为 50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有30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有30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万盈余公积 30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13 000万【案例2说明】接上例,乙公司在2016年4月20日宣告2016年5月5日发放2015年的现金股利500万元;2016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28讲_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28讲_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03:收入总额(★★★)(P172)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如果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随意变更。

注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资产损失 1.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时,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份,认定为损失。

如差3毛。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一、2008年以前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1、内资企业:补税率差(国税发[2000]118号)2、外资企业:免税(国税发[1993]45号)3、境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股票红利减半财税[2005]102号)。

4、境外居民:免缴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020号)二、2008年以后的股息、红利、转股所得政策(一)、个人股东分回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1、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如果是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则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则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用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是否扣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7-12-25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权益法:权益法(Equity Method)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

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1. 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与账面价值处理的差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

(3)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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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属于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免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条不免税针对的是居民企业之间的,不是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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