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组织 •3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
银行包括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五)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 3 其他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 (二)金融法的体系 •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内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2 •3 •4 •5 •6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金融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
•1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 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 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 •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
新编经济法:13 票据法

相关知识
五、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发生如下的效力: (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 (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4)对于付款人的效力。
六、票据的变造
(一)对变造人的效力 (二)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三)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四)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 或者之后的效力
第三节 汇票
相关知识
(二)背 书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也就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所作的票据行为。在汇票背 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1.背书的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载明日期,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 票到期日前背书。 (12)一特般殊转让背书。①记禁名止背书,是指持出票人在或背书时人,因在某汇种票原 背因面,写所上作被禁背止书此人后的再名为称转,让并文签句上的自背己书的。名②字回,头然背后书将,汇是票指交以付汇票 给上被的背债书务人。为②被空背白书背人书的,背是书指。背又书称人还仅原在背汇书票。背③面无签担上保自承己兑的背书, 名是字指,背而书不人记在载背被书背时书,人在的票名据称上。记载不负担担保承兑责任问句的背 书。④记载预备付款人背书,是指背书人背书时记载预备付款人的 背书。⑤委托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票据概述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汇票 本票 支票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票 据 概 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2013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13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关于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有关票据法上的票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
例如:有的国家所称的“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如德国、法国、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票据”这样一个总的概念,而以《汇票法》的形式在规定汇票的同时,亦规定本票和支票,如英国;美国则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存款单统称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等等。
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
因此,.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有鉴于此,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1.票据是幽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以支付票据上的金额为最终目的,该等金额得到全部支付,票据上的权翻义务即为消灭。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初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

4.出票日期
(1)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2)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5.签章
(1)票据上签章的基本要求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出 Nhomakorabea日期;(6)出票人签章。
【提示】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6.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提示】支票的金额是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只能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支票的收款人不属于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票据法律制度
一、第3章简介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一般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名) •空白背书
•背书
•无担保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委任背书
•设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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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完全背书
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 不得记载的事项: A、部分背书的记载----不可分割性 B、背书条件的记载----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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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抗 辩
•抗辩的限制
•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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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抗辩的限制
•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 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 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对抗持票人。 •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 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 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 票人。
•
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 日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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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公示催告
•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二 •种 类
•三 •票据的特征和功
•四
能 •票据上的当事人
•八 •票据变造、伪造
•九 •票据权利的补救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单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O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Io日内B.15日内C.20日内D.1个月内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汇票持票人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江南博哥)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单选持有汇票的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O内足额付款。
A.2日B.当日C.3日D.10日正确答案:B3、W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说明票据行为是OoA.无因行为B.独立行为C.要式行为D.基础行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而不管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已无效或存在其他缺陷,也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4、单选银行存有出票人资金,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他们之间产生OoA.原因性票据关系B.资金性票据关系C.票据预约D.购销关系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简称资金关系。
它是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入之间的基础关系。
例如,付款人(如银行)处存有出票人(存款人)的资金时,若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则出票人可以因某项支出开出一张支票,这样在付款人与出票人(存款人)之间产生资金性票据关系。
5、单选根据《票据法》,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后果是OoA.该支票无效B.该记载无效C.由付款人决定付款期限D.由出票人决定付款期限正确答案:B6、多选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有OoA.公告宣告票据无效B.民事请求C.诉讼D.公示催告E.挂失止付正确答案:A,C,D,E参考解析:采取的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类:一是通过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二是通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持有人因票据丧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经济法(第3版 )课件模块九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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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 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 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 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 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 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法定代理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 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 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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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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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
所谓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独立于基础 关系之外,其效力一般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即使其基础关系存有瑕疵,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的效 力。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 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者是 票据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书人,还可能是参加付款人; 行使的对象是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 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保付后的付款人,其他付款人包括参加承兑 人、保证人、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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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 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 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1)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 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 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2)持票人非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而是 通过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公司合并、 继承税收、赠与等。
票据行为(汇票)
出票
票据
票
背书
行为
据 行 为
承兑
生效 的条 件
票据权利
1、概念和特征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据权利的抗辩
6、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 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1、权利行使的目的:是以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 利 2、权利行使的条件:以占有票据为条件 3、权利行使对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4、权利性质: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挂失止付
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 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做成止付通知
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 日可付款。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1、概念 2、承兑的程序
承兑
正式承兑、单纯承兑、承兑自由
1、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 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2、提示承兑 3、承兑或拒绝承兑 4、汇票的回单和交还
3、承兑的效力 习题
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种类 3、当事人
4、效力
保证
保证人 (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 被保证人 (汇票债务人: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等等)
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与基 础关系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 分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 联系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行为或出资善意而 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善意取得条件: 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出于善意取得票据 4)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
非票据关系(主要的)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 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 权的关系
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 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 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 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8、票据是提示证券 9、票据是返还证券 功能: 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
非转让背书
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委任背书
设质背书
完全背书
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 不得记载的事项: A、部分背书的记载----不可分割性 B、背书条件的记载----无条件性
转让背书的效力
权利移转效力---转移力 权利担保效力---担保力 权利证明效力----证明力
1、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 而产生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
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 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 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
相对记载事项
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不无效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则“见票即付” 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地------为出票人的经营场所、住所或经常住所地
背书
背书的种类 完全背书(记名)
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无担保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广义 狭义
票据的概念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 。专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的分类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汇票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本票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
一 概念 二 种类 三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四 票据上的当事人 五 票据法律关系 六 票据行为 七 票据权利 八 票据变造、伪造
九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支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种
保证
类 付款
实质性要件 程序性要件
习题
1、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出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承兑和付款担保责任 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付款人--可以承兑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