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监理合同法律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法律规定一、工程监理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之间,就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专业服务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具有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二、工程监理合同的法律规定1. 委托监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这意味着在规定的强制监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2. 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这表明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承担监理业务。
3. 监理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监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这意味着监理单位要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指导下,对施工质量、工期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5. 监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同时,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这表明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具有监督权和报告权,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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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1. 引言2. 合同签署双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签署。
建设单位应是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应是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工作经验的机构。
3. 合同内容3.1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部分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监理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3.2 合同目的和范围合同目的和范围部分应明确工程监理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约定的其他任务等。
3.3 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内容和标准部分应详细列明监理机构需要提供的具体服务和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合同执行监督等。
3.4 服务期限和工作时间服务期限和工作时间部分应明确监理机构需要履行的服务期限和工作时间要求。
3.5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部分应明确监理机构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报酬支付的阶段性分期,以及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3.6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部分应明确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7 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部分应明确监理机构对于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的归属及保密要求。
3.8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部分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和争议解决的途径。
3.9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部分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添加其他相关条款。
4. 合同生效和解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执行。
5. 结论。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本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要求。
二、监理范围1. 乙方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
2.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甲方的要求。
三、监理期限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毕止。
四、监理费用1. 监理费用计算方式: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与金额根据工程进度及验收情况确定。
3.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五、监理职责1. 乙方应组建专业的监理团队,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的信息。
4. 乙方应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 乙方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6. 乙方应对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7. 乙方应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2. 甲方应提供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3.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
4.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监理意见,对不合理的要求应及时调整。
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格标准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格标准一、引言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同管理的合格标准是衡量监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对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合格标准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如何达到这些标准的方法和建议。
二、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合格标准1.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合同文件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规范、质量保修协议等,确保各方对工程范围、工程量、质量要求等方面有明确的认识。
合同文件应完整、规范,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2.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工程按照预定目标顺利进行。
3.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得到保障。
4.合同变更与纠纷处理的合规性在工程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或纠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合同变更和纠纷处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如何达到合格标准1.合同管理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评审、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环节,确保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控与评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合同管理流程。
3.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能力与素质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养合同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4.合同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识别和评估合同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防范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结论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合格标准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的关键。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项目管理、技术监督、质量检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2. 工期和计划:确定项目的工期和施工计划,以及监理人应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的责任。
3. 当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相关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4. 按竣工资料及城建档案编制办法的规定,督促承包人完成本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监理人按有关规定完成监理资料的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5. 组织承包人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工程竣工初验、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6.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以上关于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相关条款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它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监理人和被监理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 项目背景和目的:简要介绍工程项目的背景、目的、规模以及施工内容;
3. 监理范围和义务: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技术监督、质量检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4. 工期和计划:确定项目的工期和施工计划,以及监理人应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的责任;
5. 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执行标准和质量要求,监理人应根据这些要求进行监理和检查;
6.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约定监理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7. 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约定监理人需提供的保证金金额、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8.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双方在合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
9.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并明确适用的法律;
10. 合同变更和解除:约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1.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包括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监理人备选等。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条件可能会根据国家、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具体编写和协商。
建议在编写和签订合同时,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1. 引言2. 合同主体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监理机构。
委托人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或其他委托监理工作的主体,监理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服务提供者。
3. 合同内容3.1 建设工程的范围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工程的类型、规模、位置、用途等具体描述。
3.2 监理服务的内容•对建设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中的问题;•对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的验收;•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工程变更、暂停、终止等事项的把握和处理。
3.3 建设工程费用合同应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费用支付方式和周期,并规定监理机构的酬金及支付方式。
3.4 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应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期限,并规定履行期限内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4. 合同执行与保证4.1 合同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并提供相关监理报告和资料。
•委托人应按时支付监理机构的酬金,并提供相应的工程和技术文件。
4.2 保证•监理机构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必要条件,保证监理机构能够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5. 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合同条款。
5.2 合同解除•监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
结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对于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监控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应遵循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同时,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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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86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Standard conditions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名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