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2014年12月7日
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37件交通运输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
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规则
(83)交海字1072号
1983年5月27日
2
交通部
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34
交通部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基发〔1998〕112号
1998年3月10日
35
交通部
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8〕667号
1998年11月3日
36
交通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体法发〔1993〕3号
1998年12月31日
3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1991年7月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2年第33号
1992年3月28日
13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体发〔1993〕49号
1993年1月27日
14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1999年8月27日
交计发〔1995〕1153号
1995年12月4日
25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交通部关于实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1•【文号】交救发[1999]102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沿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3月1日交通部)交救发〔1999〕102号根据《关于发布〈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体法发〔1999〕3号),为做好全国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并按计划完成资质证书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核准的打捞单位范围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1999年4月1日起从事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中有打捞营业范围的,且船舶、设备、人员、资历业绩符合管理规定的,都可以向发证机关(交通部救捞局)申请办理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任何打捞工程的承包、分包或转包人,均应取得与总承包人相同的资质等级。
二、资质核准时间安排发证机关自2月15日起,开始对打捞单位进行资质核准工作。
并在收到打捞单位全部申请文件和材料后45日内作出核准意见,颁发相应的证书。
所有打捞单位自4月1日起向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打捞作业的,都应提交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一)打捞业绩:打捞单位必须有整体打捞沉船的能力。
对于一个打捞工程不计其施工时间,沿海和内河一、二级打捞单位近4年内工程完工数量中打捞成功率在90%以上;沿海和内河三级打捞单位近3年内工程完工数量中打捞成功率在90%以上。
社会信誉由被服务的客户或工程主管机关提供书面意见为准,若提供的意见中90%为良好的,且工程主管机关对打捞作业无大事故处罚的,视为社会信誉好。
若打捞单位确实不能提供客户意见,发证机关可视情要求其提供打捞工程协议、合同,有关作业纪律(录像,照片等)或打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目录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 (1)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 (9)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15)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 (21)五、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27)六、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 (30)七、海事声明签注业务流程 (35)八、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8)九、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42)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52)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略) (62)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63)十三、船舶文书签注业务流程 (71)十四、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业务流程 (75)十五、船舶登记业务流程 (80)十六、《货物系固手册》签注业务流程 (124)十七、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129)十八、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业务流程 (133)十九、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37)二十、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141)二十一、游艇俱乐部备案业务流程 (145)二十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48)二十三、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业务流程 (153)二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159)二十五、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业务流程 (164)二十六、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业务流程 (168)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业务流程 (182)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业务流程 (185)二十九、海员证核发业务流程 (188)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193)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201)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07)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业务流程 (214)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219)三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26)三十六、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业务流程 (232)三十七、设立验船机构审批业务流程(略) (242)三十八、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业务流程 (243)三十九、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49)四十、开航前检查业务流程 (259)四十一、港口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67)四十二、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77)四十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签发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3)四十四、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7)四十五、船员考试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97)四十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5)四十七、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9)四十八、船舶防污染文书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1)四十九、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3)五十、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6)五十一、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9)五十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321)五十三、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业务流程 (333)五十四、船公司、船舶诚信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338)五十五、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55)五十六、海区航标设置管理 (358)五十七、海区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64)五十八、海区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 (367)五十九、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业务流程 (370)六十、海事行政许可听证业务流程 (376)六十一、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业务流程 (380)六十二、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389)六十三、行政处罚听证业务流程 (396)六十四、海事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业务流程 (399)六十五、海事行政复议业务流程 (404)六十六、海事行政赔偿业务流程 (414)六十七、海事应诉业务流程 (418)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辖区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办理工作。
打捞船管理制度

打捞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打捞船的管理和操作,保障打捞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下属所有打捞船的管理和操作。
三、打捞船的管理1. 打捞船的登记和备案(1)公司应向相关部门备案打捞船的基本情况和船舶检验证书,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打捞船的管理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质,保证打捞工作的合法合规。
2. 打捞船的保养和维修(1)定期对打捞船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船舶设备的完好,确保打捞作业的顺利进行。
(2)设立专门的维修保养部门,负责打捞船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
3. 打捞船的人员管理(1)打捞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和岗位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操纵打捞船,确保打捞操作的安全性。
4. 打捞船的安全管理(1)定期进行打捞船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及设备的安全性。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为打捞船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5. 打捞船的运行管理(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航行区域进行打捞作业,不得越界作业。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暂停打捞作业,确保船员生命安全。
6. 打捞船的环境保护(1)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杂物。
(2)在打捞作业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7. 打捞船的监督检查(1)公司应建立打捞船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打捞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不合格的打捞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复查。
8. 打捞船的责任追究(1)对违反公司规定的打捞船或违反安全规程的情况,公司应及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公司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加强管理措施。
四、打捞船的操作1. 打捞船的作业规范(1)在进行打捞作业前,必须对目标物体进行详细勘察和评估,并制定详细的打捞方案。
(2)打捞船的操作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作业流程和安全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2. 打捞船的物品搬运(1)在进行打捞作业时,要严格控制目标物体的重量和体积,确保打捞船的承载能力。
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强 制 打 捞 是 海 事 部 门 的 行 政 职 权 。 当沉 没 于 沿 海 水 域 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沉 船 所 有 人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责 任 主 体 是 一 致
的 ; 同 时沉 船 所 有 人 也 是 海 事 行 政 执
先 沉 船 所 有 人 是 船 舶 登 记 所 有 人 。但
律 , 行政 执 法 遭 遇 很 多 困难 。
我 国沉 船沉 物打 捞 清除有 关 法
律 依 据 现 状
目前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捞 和 清 除 的法 律 规 范 ,更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主 管机关 限定 的时 间 内打捞 清 除。 否 则 ,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强 制 打 捞 主 清 除, 全 部 费 用 由沉 物 、漂 流 物 之 所 其 有 人 、经 营 人 承担 。 《 内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也 有类 似规 定 。 因此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原 沉 船 沉 物 的所 有 人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下 的 经 营 人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取 得 沉 船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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钏
栏辑 弛 目: 编张
本 文主 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有关 法律依据现状 ,沉船沉物打捞 责任人 ,强制 打捞 的 实施 程序 ,建立强制打捞费 用的承担 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 。为 做好沉船沉物打捞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是沉船所有人 为取 回残骸或者价款 而支付打捞清 除费 有人并不 亲 自负责船舶 的运营和 管理 , 而是通过签订 实际负责船舶 用, 费用 的最终 支付主体都是沉船所 有人 , 即强 制打捞 委托合 同将船舶 置于他 人 的掌控 之下 ,
清除 费用 的责任主 体是船 舶所有 人 。《 海上 交通安 全 运 营 、 管理 、 的是船 舶经 营人 。 收益 在船舶 经营人运 营
增加政府 的财政负担 。所 以 , 完善沉船 沉物强 制打捞 产生 的费用 , 以在 行使船舶优 先权拍卖 船舶 的价 款 可 主体 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中先 行拨付 。 这从一 定程度 上反 映 出我 国的立法 趋 ”
对沉船 沉物打捞清除责任 主体 的界 定这个法律 问 向 , 即有 意将 沉船 打捞清 除费用 的请求 权列 为具 有船 这 题涉 及包 括 公 共利 益在 内 的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很 显 舶优 先权 的海事请求 权 。 种做法对 强制打捞清 除费 然, 责任主体 的范围越多样 , 沉船沉物 打捞清除费用 的 用 的实现有 一定 的积 极意义 , 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 保障 充 比如 实现 途径就越广 泛 , 社会公共利 益的保护也 就越充 该 费用得到及 时 、 分的赔偿 , 沉船所 有人丧失偿 对 或该沉船 即使 被整体 分 。如何界 定沉 船沉物打捞 清除 的责任主体 , 使得各 付能力 或者沉船属 于无主船 舶 , 方 的利益得到较好 的平衡 , 是值得研 究的重要课 题 。 打捞 出水其 价值也远 远低 于打捞清 除费用 , 这样 强制 打捞 清 除费用很难得 到全额偿 付 。
维普资讯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 若干法律问题
毕 丹 华
( 上海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 , 上海 20 3 ) 0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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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布《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体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个海上艘救中心,各港务(航)监督局,各救捞局,总港总公司,各航道局,各航务工程局,长航局,珠航局,黑航局,各港务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各外轮代理公司:现发布《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管理,维护打捞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
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打捞作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二)打捞作业,是指打捞单位对沉船沉物实施的各种处置措施,包括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作业。
(三)沉船沉物,只指沉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
(四)打捞单位,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打捞单位资质,是指打捞单位依照本规定认定的从事打捞作业的人员、技术、设备、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及其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捞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对打捞单位资质等级的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打捞作业活动的打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不得进行打捞作业。
第六条打捞单位从事打捞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港务(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打捞单位资质分为沿海和内河两类,每类分为一、二、三级。
第八条沿海各级打捞单位打捞作业范围:(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外商参与的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作业。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4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4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4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九条内河各级打捞单位打捞作业范围:(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7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7 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3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十条打捞单位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定级、普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应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二)所具有的船舶、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其证明文件;(三)打捞工程技术人员、潜水员的有关技术证书;(四)证明其打捞作业业绩和质量的文件或材料;(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定级、普及)申请表》和相关的全部文件及材料起4 5日内,根据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于核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打捞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发证机关应通知其及时补正,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自治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发证机关应对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每年进行资质核检。
打捞单位应自《资质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每年期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核检。
资质核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打捞单位的实际资质情况与所持《资质等级证书》应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相符;(二)打捞单位履行合同和信誉情况;(三)有无违章行为;(四)本年度打捞业绩。
第十三条打捞单位申请办理资质核检应当填写《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核检表》,提供发证机关要求的全部相关材料。
发证机关自收到核检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核检意见。
对核检不合格的打捞单位,应重新核准资质等级,并签发或注销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打捞单位在资质定级三年后,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打捞作业范围最高限制吨位的85%以上吨位的沉船沉物打捞,其资质标准(除打捞业绩外)均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按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发证机关自收到晋升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文件之日起45日内提出晋升核准意见。
核准合格的,办法晋升后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打捞单位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船舶、设备、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查验其资质等级,当确认其已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时,应重新核准该打捞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打捞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
继续从事打捞作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打捞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打捞作业期间,经资质核检,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动,打捞单位可按原证书资质等级进行直至完成该次打捞作业,以后应按新证书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打捞作业。
第十八条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遗失或损毁,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前应在省级报纸上声明原资质等级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打捞单位发生前款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可收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使用不真实《资质等级证书》骗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打捞单位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定级、核检、晋升或补证时,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定级、核检、晋升或补证手续。
已经发证的,应予收回并撤消其《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二条《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根据打捞作业的实际需要,发证机关可向打捞单位核发《资质登记证书》副本若干份,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起施行。
附件: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沿海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1、具备十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的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3艘Ⅰ类航区功率在1,8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3,6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3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Ⅰ航区3,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0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80人。
6、能在6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1、具备六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8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Ⅱ类航区功率在1,1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2,2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Ⅱ类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5人。
6、能在5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2,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1、具备四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300吨以上的沉船。
2、不少于1艘Ⅲ类航区功率在66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Ⅲ类航区3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2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8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1、具备十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36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73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0人。
6、能在4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3,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1、具备六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内河B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440千瓦以上。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5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3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1、具备四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250吨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