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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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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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有嫡长继承制,王位继承制,世卿世禄制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荀子先秦思想家的法律中含有“黄老”成分的有慎到、韩非、申不害公开反对成文法的有叔向、孔子夏朝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夏商朝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嫡长子继承制(商末就确立)(二)36:是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末年确立我国神权法的极盛时期是在殷商商朝的刑法总称叫汤刑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宗教祭奠仪式西周西周的礼治建立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五刑已完备是在西周(墨、劓、髌、宫、大群)宗法制的中心是父权宗法制的产物:世卿世禄制(三)36: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将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段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西周宗法等级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其原则有亲亲,尊尊西周“亲亲”原则的行为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贵族儿子服从贵族父亲,“尊尊”的行为是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周公1、思想有“以德配天”,这是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2、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3、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出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5、先秦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治思想的人6、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罪止一身7、“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史以德配天8、“以德配天”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周公春秋与“刑不上大夫”说法最为接近的是“廉耻节礼以治君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刑罚不以处罚高官为高级的刑罚,而礼节不以礼待庶民而为下等”。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封建时代统治者所倡导的法律观念,其核心理念是君权神授、家族至上。

这一思想自唐代开始逐渐形成、成熟,并在隋唐以后的数百年内渐趋固化,直至北宋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与政治、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

在文化方面,佛道儒三家思想的交错交融,赋予了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以更加复杂的内涵;在宗教方面,儒释道三教中的儒教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在政治方面,封建王朝统治者的权力渴望和士大夫阶层对道德法律的追求也影响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强调君权神授,即认为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道,是神灵本人所赐予的,且君主的权力应该是无限的和至高无上的。

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要求君主应该尽忠职守,依法治国,即依照禁止少为施行政策。

这里的法,主要包括王律、令、制等各种规章制度。

封建社会中,君主、家族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而普通民众或平民百姓则被认为是在基督教的监护下,享受各个地方颁布的法律的保护。

这也意味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观念承认法律的优越性,但却与民主法治的思想完全不同。

此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强调家族至上,即认为家族是封建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实体,应该享有最高的尊重和保护。

在这种思想下,封建家族实质上成为了一种法律制度,其权利与义务、等级与地位,都由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规范。

这种家族至上的思想深刻影响着封建社会中的社会道德、社会风尚,但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地方权力更加突出,不利于国家权力的集中。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今仍对我们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封建社会中的君权神授思想现在已经不再被认可,我们应该把握现代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真正实现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家族至上的思想同样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我们处于现代社会中,但个人仍然不能与他人分离开来,我们应该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家庭为核心,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升全民的道德素养与文明素质,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权平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1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

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所谓周礼。

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

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

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

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

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

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

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

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

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

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1、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l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

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

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l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l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b“身正”则“令行”c法先王,顺人情2、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

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中国法律思想史模拟考试试题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模拟考试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春秋时期,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批判“刑不可知”,并提倡任用贤能的人是()。

a鲍叔牙b管仲c子产d邓析2、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的是()。

a道家b墨家c儒家d法家3、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是()。

a孔子b孟子c荀子d老子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 ()。

a商鞅b王安石c洪仁轩d康有为5、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论。

a罢黜百家,独尊儒术b“亲亲”、“尊尊”c三纲五常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首创“九卿议刑”制度,要求慎狱恤刑的是()。

a秦始皇b刘邦c李世民d杨坚7、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a“存天理,灭人欲”b“大德而小刑”c“以严为本,而以宽济”d“以公理而灭私情”8、龚自珍提出()观点,作为“更法改图”的根据。

a历史发展b三不足c事无不变d趋时更新9、《大清律例》集中体现了纲常名教,而例数《大清律例》十大“仁政“的是()。

a张之洞b李鸿章c曾国藩d左宗棠10、清末礼法之争的导火线是修订()。

a《大清律例》b《暂行新刑律》c《大清新刑律草案》d《大清现行刑律》二、多项选择(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孔子“仁”论的实质内容是()。

a 以“爱人”为中心b 以孝悌为根本c 以“克己”、“忠恕”为手段d 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2、56、法家认为法具有以下性质()。

a 强制性和制裁力b 客观性和公平性c 等级性d 合情性和适时性3、荀况认为礼法起源的前提是()。

a 天人合一b 阶级分划c 明分使群d 化性起伪4、慎到重势思想表现在()。

a 君主立法,“民一于法”b“权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c“大君任法而弗躬”d“权重位尊”的君主“不得背法而专制”5、儒家和法家的法令思想区别在()。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四讲 正统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四讲 正统法律思想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二、理论起源
儒家的重礼思想:从孔孟之礼到荀子之礼 荀子的主张: 1、排斥“为国以礼” 。反对“任人唯 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主张 “赏贤使能”。 2、坚持“为法以礼”。“礼者,法之大分 而类之纲纪也。”明确以宗法等级观念指 导立法和司法,维护宗法家族制度。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 想的发展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 但长期支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 ,而且对后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 律发展也有很大影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奠基者是汉中期 的大儒董仲舒。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是与汉代中期的社 会变化紧密联系的: 1、经济的复苏 2、政权的强盛 3、文化的一统 礼教复兴 儒学成为正统的原因:历史、文化、个人
统一的秦王朝仍以法治理论为指导,崇尚 法家,实行重刑。 秦始皇泰山刻石言:治道运行,诸产得宜, 皆有法式 秦朝的立法以繁密严苛著称。 “秦时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 不足受天下之徒”。 秦始皇还法外施刑,滥杀无辜。

秦法的得失 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 法网繁密 刑罚严酷(司马迁对秦始皇的评价) 违背了法家的进化历史观:“法与时转则治,治 与世宜则有功”。 贾谊的名文《过秦论》中指出:“秦王怀贪鄙之 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 ,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 以暴虐为天下始。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 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秦离战国而王天下, 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 异也。”
1、独尊儒术。听取董仲舒的建议,“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开创中国传统主流文 化之正统。 2、盐铁官营。盐铁官营自汉代延续至今, 今天盐铁茶主要仍由政府及国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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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 ]: 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剖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 关键词 ]:封建法律思想;儒家;形成;引言:中国历史发展到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从此,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西汉董仲舒等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份而形成的,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是以儒法结合为特色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该法律思想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儒家思想为主体,既承袭了先秦诸子百家的儒家学说,又吸收了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法家专任刑罚说与阴阳家的五行说而形成的以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强调礼律结合、法有差等,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应经合义、原心定罪,主张“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对民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实施“礼法并用”治国之道,实现君主集权,并对其加以“天人感应”等神秘、神圣化色彩。

第一,关于德主刑辅的理解。

“德主刑辅”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强调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法惩治只是必要地辅助手段,要先以德礼而后刑罚,德行并用,礼法结合。

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遵守。

以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孔子在主张恢复周公之礼的同时,又主张德治,强调以德服人,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进行统治。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可见他把德与礼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一位,把政与刑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二位。

董仲舒在继承前人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上,以阴阳学说相比附,提出了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他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这是说教化是“本”,刑罚是“末”,然而二者都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武器,它们在不同领域为维护巩固地主阶级政权起作用。

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必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为“德主刑辅”的基础。

同时,董仲舒虽然很强调“德”的重要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重视“法”。

相反,他认为二者缺一不可。

“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

无论是从阴阳变化上说,还是从人有贪仁恶善之性上说,刑的废弃都是不可能的。

第二,关于礼法并用的内涵。

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

在奴隶社会中礼表现为宗法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中,礼表现为封建官僚等级制。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变化来解释封建等级制,将封建等级制合法化,神秘化。

并且将之贯彻于法律之中,确立皇帝的至高无上,保护封建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于是形成了礼律合融、法有等差的思想特权。

比如在上朝时,贵族官僚按等级站班,高品在前,卑品在后,对皇帝行三叩九拜之礼。

家族中,亲者位于疏者之上。

嫡亲与庶出尊卑有序。

第三,关于“王权至上”。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权力在人间不受任何束缚。

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皇帝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即是“天子”,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

而为了维护这种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从汉代起,就出现了所谓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汉魏诸朝因谋反、谋大逆、大不敬而死者,颇不乏人。

到隋代则将它们正式定为“十恶”中第一、第二大罪。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对谋反、谋大逆等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董仲舒利用神权强化了君主权威的合法化。

在他看来,封建社会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的“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的美德,违反者便为犯罪,皇帝就可以“代天行罚”。

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第四,关于“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司法原则,并以此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事实上 , 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 , 并都在利用职权 , 以经义决狱 , 如应劭的《春秋断狱》即为明证。

《春秋》决狱”是直接引用《春秋》经义附会汉律,指导司法的一种制度,其兴盛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

其核心是“原心定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条文之上。

以经断律及“原心定罪”的主要特点是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动机。

所谓“志善者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就是说如果孝子出于孝心为亲复仇而杀人违法,断狱者应嘉孝子之义,不仅不应绳之以法反而应该旌扬其行。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反应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将礼置于法之上的观点。

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它的两个特点,即:以“三纲五常”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

而其能在西汉形成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的。

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

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

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

面对如此情形,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各种主张。

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

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

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

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

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

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

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特点以及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中我们不难得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本质,即是为了钳制人们的思想行为,并以此来加强和巩固封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同时也为其专制统治穿上了华丽的合法的外袍,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僵化时期。

当然,在特定的时期和环境里,它的确是起到了相应的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法律思想的发展的作用。

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一)社会政治维度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政治权力的支持和伦理化社会背景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重要保证。

统治者通过总结前代兴盛的经验 ,尤其是秦代“严刑峻法”的苛政和汉初的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 ,逐渐意识到儒家礼教的精神 ,特别是“君为臣纲”的诫条 ,有利于君权的维护 ,有利于他们控制复杂的社会关系。

正基于此 ,统治者也利用行政权力积极推行法律的伦理化进程。

考察史实 ,不难发现 ,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帝 ,历代统治者一直将儒家的伦理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

传统法律呈现伦理化的特征也是整个社会伦理化背景衬托的结果。

中国传统法律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 ,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的哲学、文学、艺术 ,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处身立世和言谈喜恶 ,无不弥漫和浸透着伦理的色彩。

(二)思想文化理念维度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建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

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力。

夏商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明,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的神权法思想强调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成为统治的主流思想 , 为后世董仲舒等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论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

此时战乱连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

司马迁概括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讲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推崇的“亲亲”、“尊尊”的等级制度。

把对儒家思想的扼制推向高潮的当属奉行法家学派“法治”、“重刑”理论的秦始皇的“焚书坑儒”。

为了实现思想领域的专制,秦始皇施用“焚书坑儒”的极刑,儒学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但是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土壤的儒家文化并未就此枯死,只是进入了休眠期。

一旦时机成熟,它必然继续蓬勃生长。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其中的“儒术”经过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

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

由此,每个历史阶段的统治模式,统治思想,以及基于此而推崇的思想文化思想都是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主要推动因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鲜明的维护封建统治色彩。

(三)经济维度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以血缘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普遍,生产技术的继承与发展、生存生活的延续主要以亲属关系为纽带 ,基于此长幼之间产生了牵制力,这是产生家长权、父权、夫权的基础。

同时 ,小农经营除了受制于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外 ,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 ,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养成了人们重经验重因循的保守性格和不进行技术更新以扩大生产的习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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