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修改之处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
新《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
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新《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
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
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变电硐室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变电硐室1. 引言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业场所,其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煤矿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设备之一,变电硐室在保障矿井提供稳定电力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煤矿变电硐室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气部分入手,探讨煤矿安全规程中变电硐室的相关内容。
2. 变电硐室的定义及作用变电硐室是煤矿中进行电力变压和供电的重要场所,其主要作用是将来自矿井瓦斯抽采装置的交流电能,通过变压器进行变压和配电,最终将合适的电能供应给矿井中的各个生产设备。
变电硐室在煤矿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发生故障或失效,可能会导致矿井停产、电力供应中断,严重时甚至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3. 变电硐室的电气设备及安全管理3.1 变电设备变电硐室中主要的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能质量监测装置等。
这些设备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因此应给予特殊关注。
对于变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设备的选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电气设备,并确保其可靠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保证设备与硐室的固定、连接及线缆敷设等操作正确无误。
•设备的维保:定期对变电设备进行检修、校验和保养,及时排除设备存在的潜在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安全管理为保证变电硐室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3.2.1 接地系统煤矿变电硐室的接地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
接地系统的建设可以有效排除或减少地电位差和漏电流引起的危险,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3.2.2 防雷系统煤矿变电硐室应安装有效的防雷装置,及时将外界雷击过电压引导到大地,防止雷电对变电设备造成破坏。
3.2.3 系统检修与工作票制度对变电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设备的试验运行或更换工作。
在执行检修和维护时应实施操作票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详解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限制了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 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 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 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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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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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展为六编,结构 更趋合理
➢ 第一编 总则——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新增,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 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 ➢第三编 井工煤矿——原来“井工部分” ➢第四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原来“职业危害” ➢第五编 露天煤矿——原来“露天部分” ➢第六编 应急救援——原来“煤矿救护”部分扩展而来,增加了安 全避险一章,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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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5.删除或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 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2010和2009不同之处

2010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009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010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2013版与2009版《安规》变更内容

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预
验标准:静荷重试验:2.5
防性试验标准:静荷重
倍额定工作负荷下持续
试验:1.2 倍额定工作负
5min,工具无变形及损
荷下持续 1min,工具无 带电作业
4 6.14.3.7 伤者为合格。动荷重试 9.13.3.7 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工具的试
验:1.5 倍额定工作负荷
动荷重试验:1.0 倍额定
速差自控器试验项目为:冲击
速差自控器试验项目为: 4.10.3.4 条。
附录 试验要求为:拉出绳长 0.8m, 附录 冲击试验:要求为:将
9
L 安全带与悬挂物处同一水平
L 100kg±1kg 荷载用 1m 长
位置,自由落体荷载 980N 模
绳索连接在速差自控器
拟人,要求模拟人坠落下滑距 离不超过 1.2m。
“禁止合闸,有人工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
作!”、“禁止合闸,线路
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禁
有人工作!”、“禁止分
3 附录 I 止分闸”、“禁止攀登,高压危 附录 I 闸”、“禁止攀登,高压危 指示牌式样
险”指示牌字样为“黑字”。
险”将“黑字”改成“红
底白字”。
序号 7 中绝缘隔板试验项目 序号 7 中绝缘隔板试验项
作 3 次,工具灵活、轻便、 无卡住现象为合格。
作 3 次,工具灵活、
轻便、无卡住现象为
合格。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
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
或腐蚀达到钢丝绳
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 40%
实际直径比其公称
14.2.9.3
钢丝绳予以
8 11.2.9.3 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
减少 7%或者更多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最近,《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一些修改,针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首先,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提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修改条款中还对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这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出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生产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煤矿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修改条款中,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负有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安全责任。
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因此电气设备在煤矿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和措施,以确保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2. 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2.1 设备选择在选择电气设备时,应优先考虑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
应遵循以下原则:•设备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电气设备应具备防腐、防尘、防水等性能,以适应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应满足矿井的实际需求;•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方便维修和检修。
2.2 设备安装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以下是一些安装要点:•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保持良好的接地,确保人身安全;•电缆应正确铺设,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损坏;•安装位置应符合防火和防爆要求;•设备的接线应牢固可靠,避免短路和火灾等安全隐患。
3. 电气设备运行和维护3.1 运行管理电气设备的运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监控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行管理要求:•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遵循操作规程,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3.2 维护保养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是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护保养要求:•定期清洁设备,确保其正常散热;•定期检查和紧固设备的接线和连接部件;•定期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零部件;•定期校验设备的保护功能,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应急措施在煤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是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急措施:•矿井内应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发出警报;•矿工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和逃生路线;•在煤矿内设置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矿工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设置应急供电装置,以应对主电源断电等突发情况。
5. 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和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其中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是为了确保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他严重事故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煤矿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安全规程概述煤矿安全规程的目标是确保矿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其中,电气部分主要涉及矿井中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它具体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择标准、安装位置、接地要求、防护措施、日常维护等内容,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 电气设备的选择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选择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等因素。
合格的电气设备应能够满足矿井环境的特殊要求,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 设备安装与接地电气设备的安装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避免设备与可燃物接触,并保证设备通风良好。
此外,电气设备的接地也是必不可少的。
接地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并防止电气设备带电外露。
煤矿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的规程要求,确保接地电阻小于规定值,减少漏电和感应电压。
5. 防护措施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煤矿安全规程指定了一系列防护措施。
其中包括设备的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过电流保护可以在电气设备发生过流时及时切断电源,避免因过电流引发火灾。
短路保护旨在快速切断电路,防止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发生。
漏电保护则用于检测设备的漏电情况,并在漏电超过一定程度时切断电源,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6. 日常维护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绝缘等,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测试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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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修改之处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回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一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一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用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回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的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