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文本)(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章检测和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铁路机车、拖拉机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四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防治结合、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标准,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人民防空、口岸和物流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低碳、绿色出行。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书桌上,笔尖轻轻触碰着纸面,关于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策划在我脑海中逐渐浮现。
我闭上眼睛,让思绪自由流淌,将这十年的经验凝聚成文字。
一、目标设定我们要明确目标。
2024年,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量比2023年减少15%。
这个目标既具有挑战性,又符合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趋势。
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亿辆,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据统计,机动车排放的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三、实施方案1.完善政策法规(1)制定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排放限值。
(2)加大对违反排放标准车辆的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严肃性。
(3)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排放、低污染的车型。
2.推广清洁能源汽车(1)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在机动车总量中的比例。
(2)优化充电设施布局,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3)鼓励企业研发和生产低排放、高性能的清洁能源汽车。
3.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监管(1)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和效率。
(2)对排放超标车辆实施强制维修,确保车辆排放合格。
(3)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机动车排放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1)优化公共交通线路,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便捷性。
(2)推广绿色公共交通工具,如纯电动公交车、混合动力公交车等。
(3)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力度,降低市民出行成本。
5.强化宣传教育(1)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2)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3)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改版]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559ce0e2c281e53a5902ffc8.png)
第一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一切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指排气管、曲轴箱排放的污染物及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的污染物。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所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放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条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生产者,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内容,配置必要的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销售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列入订货合同,凡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七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凡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口。
第八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排气污染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内容。
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维修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
车辆维修后的排气状况必须经过自检合格,方可出厂。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气污染检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会同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实行排气污染抽检;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维修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实施排气污染抽检。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是指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的潜在风险,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文件或规划。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化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适当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要求新车和现有车辆符合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的法规法规定,更新一批老旧高污染机动车。
2. 推广清洁燃料使用:鼓励和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如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 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提高车辆技术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车辆的燃烧效率和排放净化能力,减少尾气污染物的排放。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的认识,促进公众自觉选择环保的出行方式。
6. 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体系,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气污染防治第三章排气污染检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第三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章排气污染防治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1. 环保标准: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更环保的车辆。
2. 检测和监管:建立全面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机制,确保车辆排放符合标准。
加强对违规车辆的惩罚和处罚。
3. 车辆更新:推动老旧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淘汰和更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
气排放。
4. 公共交通:加强公共交通的发展,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和质量,减少高污染排放
的机动车使用。
5. 减少拥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避免长时间怠速和排放浪费。
6. 绿色出行:鼓励步行、骑行和使用公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
7. 排气治理设施:完善机动车排气治理设施,如建设更多的排气净化设备和汽车尾气
净化站。
8. 宣传教育: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
行动。
以上方案可以综合运用,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技术进步、车辆更新、公共交通发展和
公众参与等综合手段,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也带来了威胁。
因此,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以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保护人类健康。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动车所有者、驾驶员、经营者、维修机构等相关人员。
4. 管理要求4.1 机动车使用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购买新车,已有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排气检测和维修。
(2)合理使用机动车,避免过度加速、急刹车等,以降低排气压力和提高燃烧效率。
(3)禁止私自修改机动车排气系统以降低排气噪音,以及禁止涂装及遮挡车尾排气管口。
4.2 驾驶员要求(1)遵守交通规则,合理行车,以降低尾气排放量。
(2)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提升驾驶技能,规范行车行为。
(3)开车前应检查机动车排气系统,及时更换、修理损坏零部件,确保排气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4.3 维修机构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私自更改机动车排气系统结构及参数。
(2)定期对机动车排气系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维修和保养时,应使用合格的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维修的质量。
5. 监管及处罚(1)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各级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并对严重污染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和整改。
(2)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机动车所有者、驾驶员及维修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6. 总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
只有各相关人员认真遵守本制度规定,才能有效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管和检测,加强处罚力度,从源头上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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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次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参照采用。
本技术政策所称的机动车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及进口的常规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以及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尾气、噪声、挥发性有机物(VOC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固体废物等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
(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车、油、路”统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机动车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目标。
(五)机动车应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
加强替代燃料汽车及车内环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过程应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物。
(六)同步实施新车排放及油品质量标准,按照分区、分时、分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提前实施。
强化新车达标监管,确保生产车辆在规定的耐久性里程或期限内稳定达标。
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设,降低在用车实际排放水平。
(七)机动车应向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向发展。
2020年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报废机动车再生利用率达到95%,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25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源头控制(一)新生产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1.鼓励开展机动车轻量化、模块化、无(低)害化、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建立机动车生态设计标准和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机动车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
2.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加装车间空气后处理系统、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水性防腐涂料、胶粘剂等降低生产过程VOCs、粉尘、废液、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实现绿色制造。
3.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提高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水平。
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确保其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规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将违法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4.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磁辐射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环境管理。
5.建立健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对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等原因导致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应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负责召回。
6.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管理,建立产品信息公开制度。
7.鼓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提前达到国家制定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
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设备(PEMS)、车载诊断(OBD)系统等加强新车实际行驶排放(RDE)控制。
严格控制机动车颗粒物排放,控制重点应从颗粒物质量控制向颗粒物质量与数量同时控制转变。
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8.建立涵盖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等在内的机动车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推进低全球变暖潜值(GWP)车用空调制冷剂的推广使用。
鼓励机动车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能源清洁化、低碳化,控制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
9.修订机动车加速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制定机动车匀速行驶噪声及汽车车内噪声限值标准。
鼓励机动车噪声控制技术研发与应用。
10.加快推进车载加油油气回收(ORVR)技术应用,加强汽油车和摩托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
11.通过改善工艺和材料,控制车内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车内空气质量管理。
12.积极开展使用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清洁替代燃料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鼓励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
鼓励开发替代燃料汽车排气后处理技术。
替代燃料汽车必须达到国家同期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应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制定非常规排放污染物控制标准,并纳入国家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管理体系。
13.新生产柴油车应安装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如颗粒物过滤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
城市公交、环卫、邮政和出租等行业应优先选用装有DPF、SCR等排放后处理装置的车辆。
采用SCR控制技术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氨气逃逸引起的污染。
14.加快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城市公务、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领域优先选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车用燃料、燃料清净剂、车用机油及氮氧化物还原剂1.提升车用燃料质量。
加强对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对车用燃料硫含量、苯、烯烃、芳烃、多环芳烃、金属添加剂、蒸气压等与排放有关的油品指标提出控制要求。
普通柴油禁止作为车用柴油使用,并逐步实现与车用柴油并轨。
鼓励炼油企业开展车用燃料清洁技术研发与升级改造。
2.加强车用燃料质量监督管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料必须达到国家车用燃料标准要求,明确标示车用燃料的名称、牌号和等级。
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稳步推广使用清洁车用替代燃料。
制定替代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重点考虑替代燃料燃烧过程中常规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排放特性及燃油蒸发排放的影响,科学全面评估替代燃料对环境的影响,制订具体的使用规范。
4.加快修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标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对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油气回收设备稳定运行。
5.车用燃料清净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料清净剂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建立燃料清净剂评价体系及信息公开制度。
炼油厂或储运站应在车用燃料中统一添加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
6.加快修订车用机油产品质量标准,降低车用机油硫、磷、硫酸盐灰分等含量,加强对车用机油市场监督管理,以满足发动机后处理产品耐久性要求。
鼓励依据车况、路况、环境等因素选用适用的高品质车用机油,实现合理润滑。
7.建立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认证评价体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供应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柴油车SCR正常运行。
三、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一)大气污染防治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优化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引导绿色可持续出行模式。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多式联运,提高轨道运输比重。
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鼓励发展环保、节能、大容量公共交通体系,优化非机动车交通体系,加快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2.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在用车排放控制。
进一步规范在用车排放检验,完善在用车排放标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报告,不得上路行驶。
积极推广简易工况法及车辆电子标识,对在用车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数据接口等提出统一规范要求,建立排放测试设备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依据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加快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建设。
3.建立健全OBD系统监管体系,对在用车OBD系统检验提出规范性要求。
加强营运车辆排放监管。
营运重型商用车应采用OBD远程监控技术,对车辆排放相关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将超标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维修的营运企业或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超标车辆的保险费率。
4.制定在用车排放遥感测量方法标准。
鼓励地方环保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加强在用车日常排放管理。
5.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
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排放检测、诊断及维修设备,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在规定的保质期内稳定达标。
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信息共享,实现机动车检测与维护闭环管理。
6.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管理,控制维修过程中噪声、废气、废液、重金属、POPs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7.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汽油车应重点检查OBD系统、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进气空气流量计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摩托车应重点检查燃油供给系统、进排气系统及后处理装置等,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对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柴油车应重点检查OBD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后处理装置、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零部件的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9.对在用汽油车(曲轴箱作为进气系统的发动机除外)、摩托车,应增加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检查,对在用柴油车应增加NOx检测。
10.鼓励对在用柴油车采用壁流式DPF技术进行改造。
改造车型必须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示范,经检测确可达到明显效果,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
鼓励公交、环卫、邮政和出租等营运车辆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建立后处理装置管理制度及评估体系。
(二)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在用车噪声排放控制,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中增加定置噪声检验内容,对不达标车辆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消声装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或拆除消声装置。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推动机动车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机动车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制定机动车报废拆解和回收利用过程环境保护标准,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监管,控制报废车辆拆解过程噪声、废气、废液、重金属、POPs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2.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鼓励公交、出租车辆提前报废。
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
3.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机动车报废回收。
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耐用性、能效、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公开制度。
提高报废车辆回收利用效率,促进产品的循环再利用。
4.加强对报废汽车电池,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管理,实现动力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及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