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一、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地下停车场面积共有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如果房产证上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但总的来说,现在买车位是为了长期使用。
不会单独给产权证。
另外,车主的优先级是相对的。
毕竟业主个人首先要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的要求,然后再考虑业主的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范本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一、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本停车位位于____市_____路______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____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__米,宽__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_____,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____,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
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二、租赁期限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三、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1、车位租赁费(1)金额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壹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小写RMB______元)。
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逐年递增,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停车难题。
在城市各个角落,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居民停车愈发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背景下,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成为业主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从法律和实际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角度分析1.小区停车位物权属于业主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其物权属于业主。
随之而来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自由财产,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业主可以自由使用停车位。
2.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业主派驻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协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约。
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如果停车位是否免费使用这一问题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那么业主在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可以免费使用小区停车位。
3.政府规定部分城市政府会出台相关法规,规定住宅区内停车是否需要收费。
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车位管理服务的收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塑造,费用按照财务预决算标准管理。
因此,北京市小区停车位是需要收费的。
二、实际角度分析1.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停车费部分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停车费,那么业主在使用停车位时就是免费的。
2.车位供需关系某些小区可能车位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物业管理方为了平衡资源和满足业主需求,有可能会出台停车费的政策。
这时候,业主需要按照小区管理方的要求缴纳停车费。
3.政府规定如前文所述,部分城市政府规定住宅区内车位需要收费。
因此,在此类城市内的小区内停车需要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问题是否需要收费,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政府规定来决定。
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需要尊重资源的公共属性,从而在合理利用车位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小区车位的紧张问题。
为了规范小区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小区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小区车位所有权1. 物权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1)规划车位:小区规划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出售、出租等处分。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商有权将剩余车位出售或出租给非业主使用。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将其明确为业主共有或者约定为某个业主专有。
三、小区车位使用权1. 车位使用权概述车位使用权是指业主在购买或租赁车位后,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车位使用权取得方式(1)购买:业主通过购买车位取得车位使用权。
(2)租赁:业主通过租赁车位取得车位使用权。
3. 车位使用权转让(1)业主之间:业主之间可以协商转让车位使用权。
(2)业主与非业主:业主可以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非业主,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四、小区车位管理1. 小区车位管理组织(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车位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小区车位管理制度。
(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车位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小区车位管理制度(1)车位分配:车位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车位使用:业主应按照车位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车位。
(3)车位收费:车位收费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
(4)车位维修:车位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五、小区车位纠纷处理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1)协商:业主与开发商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各种民用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到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还要依据下列几方面的国家规定:1、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居住区用地(R)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
《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2.3)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1.0.1)说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车位问题一直是小区中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
而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则对车位的归属及使用权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一、车位所有权民法典第30条规定:“物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因此,车位所有权分为两种: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
私人所有的车位指的是在建筑物内,由业主使用的车位。
公共所有的车位在建筑物内,绝大部分由业主共同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二、车位使用权车位使用权是指物业单位提供给业主、业主使用单独车位的权利。
在实际中,车主仅仅拥有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拥有车位所有权。
具体而言,车位使用权的来源主要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设立程序、物业公司配发、业主自行购买等。
其中,物权设立程序是最为常见的车位使用权来源。
三、车位转让当业主需要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实行“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具体而言,转让车位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车位已经过买卖订单记录或者交易协议备案。
2、车位所属房产所有权已经明确。
3、对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不造成不利影响。
4、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有关规定不禁止。
四、车位争议解决办法如有车位争议,建议业主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将根据小区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所涉及的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车位问题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
同时,在解决车位争议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各方利益,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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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同或者关于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其归属。
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设置了停车位,而且是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设置的,其权属应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停车位进行租售或赠予,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徐海燕认为,根据《物权法》,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该有优先购买权,一是业主的优先购买,二是其价格不能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和承受能力。
而在共有场所上,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不能划停车位,即使划了,停车位也是归业主共有的,不能随便租售。
小区地面停车收益归谁■提示:使用公共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业主主张地面停车收益有3个前提条件朱晓东告诉记者,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徐海燕认为,《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明确地面停车收益的归属。
《物权法》规定得很清楚,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使用公共场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广大业主所有。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因为车辆占用小区共有场所向业主收费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停车收益却被其据为己有。
专家指出,综合《物权法》第7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业主主张地面停车收益有3个前提条件,一是今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业主如何取得地面停车收益■提示:业主取得这一收益方法有多种,业主对收益金额的使用享有监督权朱晓东认为,小区公共部分上的停车位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取得这一收益方法有多种,其中一种方法是在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下,业主委员会可以下设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委员会,组织有相关商业经验的业主参加,专门负责联络和处理小区共有部分的对外出租、经营和收益事务,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所得收益直接进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管的银行账户,其支配和使用应该由业主大会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处理,业主对上述收益金额的使用享有监督权。
小区内停车车辆受损能否索赔■提示:业主可以选择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合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朱晓东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因此,在关于停车损失的责任赔偿问题上,无论是否签订停车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都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但在没有签订停车合同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针对特定车辆承担照管义务,只要其尽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发生车辆盗抢或损毁事件,物业服务企业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停车合同,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如果合同条款中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出租车位场地,没有保管义务的约定,那么该停车合同仅为租赁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保管的约定,那么为保管合同。
业主可以选择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合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停车合同须注意什么■提示:应当注意3个方面的问题,业主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朱晓东认为,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时,都应当注意3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停车位的归属,如果停车位属小区公共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除非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许可,否则无权收取场地的停车费。
其次,要看停车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义务条款中是否有其承担保管义务的内容,如果没有,则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义务。
业主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再次,对收费价格,业主应该咨询当地房地产主管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了解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的物业服务费是否超越了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水平,对于超出部分业主应该提出拒绝缴纳。
《物权法》实施已有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出现了业主拒绝缴纳地面停车费的情况,有的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以前的地面停车收益。
对此,专家认为,对《物权法》实施以前没有明确归属的地面车位和没有明确性质的停车收益,采取追讨旧账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此外,《物权法》做出的是框架性的规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车位纠纷的焦点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相关判例设在共有部分的停车位不得出售上海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退还业主车位费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位不得出售,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纠纷做出判决,一审判令开发商退还业主车位费。
2005年2月,上海市市民龚先生与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吉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50万余元。
2006年2月,龚先生又向兴吉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
同年5月19日,龚先生与兴吉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取得了小区地面停车位一个。
2007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停车位属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地面停车位使用权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吉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停车位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龚先生认为,自己向兴吉公司购买了地面停车位的部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有关法规,这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兴吉公司称,小区业主和该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来约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所有。
因此公司有权销售小区内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故不同意返还。
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兴吉公司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
据此,11月30日,法院一审判令兴吉公司返还龚先生车位费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据悉,兴吉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相关呼吁尽快制定细则完善立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告诉记者,在小区车位车库到底应该归谁这个问题上,目前《物权法》第74条只是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业主和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3方只有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才可能约定。
在现实中,一方面是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是业主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这使得《物权法》确定的规则难以操作。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王展认为,此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何做到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怎样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将其价格定得过高,业主买不起,这算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王展说,在现实中,很少有开发商就此与业主进行约定。
开发商往往利用其对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直接将原先地下车位“可租可售”变为“只售不租”,不给业主留余地,更谈不上约定。
王展表示,无论是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库,小区车位纠纷的焦点问题依然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此外,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通过制定管理公约的形式规范管理,否则业主的权益会遭受很大的侵害。
由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引发的思考1.引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就有关停车位的归属纷争凸现,各方利害当事人各执一端。
本文试着从理论上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为此问题的改进提供立法参考。
2.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现状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的壮大起来,随之便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问题,小区停车位就是其中的一列。
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在现今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难题,从而使得“和谐”落到实处。
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物权法》终于被通过。
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
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
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物权中的一种,并对物权进行概述要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就应先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谈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种。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
物权法随之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