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岁以上的人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主张误工损失
7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赔偿标准

7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赔偿标准在我们的社会中,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误工费赔偿标准也变得愈发重要。
误工费是一种经济赔偿,旨在弥补因为意外事故或他人过失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来说,他们的劳动能力可能已经丧失,因此,他们也应该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在法律层面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7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院期间的工资。
但是,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70岁以上老人是否适用于误工费赔偿标准。
尽管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老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同等待遇。
这就意味着,如果70岁以上老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受到他人过失造成伤害,他们也有权力获得误工费赔偿,就像其他劳动者一样。
在确定7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赔偿标准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 老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能力下降,可能需要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医疗记录、专业机构的评估或者医生的证明来确定。
2. 老人的工资水平:应该参考老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的工资水平来确定误工费的标准。
这有助于确保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3. 地区差异: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成本的差异,误工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以确保老人能够在自己所在的地区得到适当的赔偿。
此外,政府和用人单位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70岁以上老人的劳动权益。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老年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用人单位则应该加强对老年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老人的误工风险。
总结起来,7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个关乎老年人劳动权益和社会公平的重要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0]行他字第10号【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4201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注: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般情况按住院天数计算,也可另申请司法鉴定。
3.赔偿总额=上述各项总和×侵权人(被告人)责任分担比例+精神抚慰金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60岁工人工伤赔偿标准

工人工伤赔偿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适用的60岁工人工伤赔偿标准的概述:
工伤认定:首先,需要对工人的工伤进行认定。
工伤认定通常由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根据工人的劳动关系、工伤原因和损伤程度等进行评估和认定。
伤残评定:如果工人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会进行伤残评定,以确定工人的伤残程度。
伤残评定可能通过医学评估或专业评定机构进行,根据工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
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根据伤残评定的结果,工人会被划分为不同的伤残等级,并按照相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的划分标准。
赔偿金额计算:根据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可以计算出工人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通常基于一定的基准工资或伤残津贴,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70岁老人被撞骨折赔偿标准

70岁老人被撞骨折赔偿标准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中被撞的老人若导致骨折等损伤,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金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因伤势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护理费是指因伤势需要雇佣护工或请人照顾所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因伤势导致被撞老人在治疗期间无法工作,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伤残赔偿金是指因伤势导致被撞的老人永久性或暂时性残疾,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伤势导致被撞的老人在心理上受到的痛苦和困扰所支付的赔偿费用。
对于70岁的老人被撞导致骨折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按照以下具体标准进行赔偿。
一、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医疗费用需要提供有效的相关医疗证明和收据,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治疗费用而定。
二、护理费护理费需要提供相应的护工或照顾费用的收据等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三、误工费被撞老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就业证明和收入证明,以及未能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明,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伤残赔偿金根据被撞的老人的残疾程度,可以按照《轻伤残疾津贴与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进行赔偿。
轻伤残疾津贴按照伤残等级乘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计算得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则根据工伤等级的不同进行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一般按照被撞老人因伤势对正常生活、工作等方面所产生的精神困扰和痛苦进行合理赔偿。
总之,70岁老人被撞导致骨折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赔偿金额度的最终决定应由相关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审理结果来确定。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
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
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0周岁还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吗,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明
60周岁还能要求赔偿误⼯费吗,误⼯费需要哪些证明发⽣交通事故后,对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主要包括医疗费、误⼯费等等,那要是受害者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还需要给误⼯费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60周岁还能要求赔偿误⼯费吗,误⼯费需要哪些证明⽅⾯的知识,欢迎⼤家阅读!60周岁还能要求赔偿误⼯费吗,误⼯费需要哪些证明可以。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误⼯费应当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从该法条规定可知,误⼯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法正常⼯作⽽减少的损失,具有⼀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作,减少收⼊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
误⼯费的赔偿数额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相同或相近⾏业职⼯的平均⼯资,酌情按照⼀定的百分⽐计算。
交通事故误⼯费需要哪些证明伤者交通事故发⽣⽇的收⼊证明,包括单位开具的误⼯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劳动合同,个税完税证明(如收⼊超过个税起征点),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要的误⼯费材料也只是由医院开的假条,由单位出具的⽉收⼊证明,写有实际误⼯天数及扣发⼯资⾦额的原件,超纳税起征点的要到地税局开完税证明,还有就是要提供受伤前三个⽉及受伤期间的⼯资条。
通常误⼯费包括⼯资部分,由全责⽅负责赔偿。
如果任何⼀⽅不赔误⼯费(包括)⼯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意外伤害和⼈员公司⼯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归纳以下几种: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人员所扶养人的生活费。
标准是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定,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安徽省六十岁工伤赔偿
安徽省六十岁工伤赔偿一、工伤赔偿的对象凡是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经鉴定为工伤的,均可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二、工伤赔偿的内容1. 医疗费用:工伤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需要医疗救治的,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康复费等。
2. 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自工伤发生之日起,经治疗到达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为止)未经治疗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3.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经鉴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的,可享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经鉴定为伤残的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发放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一次性工亡抚恤金:对于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工伤人员,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三、赔偿申请流程1. 工伤发生后,工伤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和鉴定。
2.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情况,并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3. 工伤人员或其家属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四、工伤赔偿的保障措施1.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由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3. 对于恶意欺骗、虚报伤情等行为,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伤赔偿的监督和维权工伤人员及其家属对工伤赔偿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结语安徽省六十岁工伤赔偿是对工伤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依法依规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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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以上的人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主张误工损失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张百俊诉王晓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3-8-29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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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 即使其年龄在60岁以上,也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案情
2012年5月16日,张百俊(63岁)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312线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某十字路口段闯红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王晓哲驾驶的豫R81228货车相撞,造成张百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百俊负主要责任,王晓哲负次要责任。
豫R81228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人为王晓哲。
张百俊与王晓哲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王晓哲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212.67元。
裁判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百俊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晓哲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且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张百俊、王晓哲之间的责任比例,依据本案实际应划分为6:4,张百俊在该事故中因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对其诉请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因王晓哲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其应承担的费用,在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由保险公司予以替代赔付。
张百俊获赔项目包括误工费5550元,共计45712.6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王晓哲已支付张百俊的费用张百俊予以返还。
内乡县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百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712.6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不应判处误工费为由,提出上诉。
张百俊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内乡县宇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用于证实其自2009年至2012年5月16日在该公司工作。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张百俊虽已年满63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故其误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百俊作为63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1.六十岁以上的人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2.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
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3.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
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
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
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
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法院酌情判处误工费是适当的。
本案中,张百俊所在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可见,张百俊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维持生计。
他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
所以,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2012)内民初字第636号;(2013)南民二终字第00414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陈自勇谢蕊娜。